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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联合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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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终止上市的公司,*ST博元无疑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认为,投资者欲提起对*ST博元案的证券民事赔偿索赔,可能有三种途径。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委托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律师,加入证券民事赔偿之诉。
此次进行索赔征集活动的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和刘华浩律师、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肖江华律师、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王林律师等,律所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河北、西安等地。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起诉准备。
资金不到位财务造假凑
2011年4月29日,*ST博元公告,控股股东华信泰已经履行及代付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3.8亿元,但并未真实履行到位。为掩盖这一事实,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
其中,2011年年报虚增资产3.4亿元,虚增负债1223.84万元;2012年半年报虚增资产3.5亿元,虚增负债828.91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129.9万元;2012年年报虚增资产3.6亿元,虚增负债876.2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893.2万元;2013年半年报虚增资产3.7亿元,虚增负债1017.29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347.25万元;2013年年报虚增资产3.7亿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364.54万元;2014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317.4万元。
2014年6月18日,*ST博元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
2015年3月26日,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ST博元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国证监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提示,该日为*ST博元退市风险警示交易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根据规则,公司股票自5月15日起停牌。2015年5月28日,*ST博元股票暂停上市。
2016年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核会议,作出了同意终止*ST博元股票上市的审核意见。根据该审核意见,上交所决定终止*ST博元股票上市,*ST博元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对*ST博元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然后,*ST博元股票转入三板系统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ST博元股票将在摘牌之日起的45个交易日内在三板挂牌转让。由此,*ST博元股票成为中国证监会强制退市新规实施后首只退市股票。
三种维权途径可选择
基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证监会政策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认为,投资者提起对*ST博元案的证券民事赔偿索赔诉讼,可能有下述途径。
其一,投资者自行委托律师,到珠海中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之诉。根据已知的违法事实,可以认定,适格投资者为:在2012年4月28日(2012年年报公布之日)到2014年6月17日之间买入过*ST博元股票,并且在2014年6月18日(*ST博元被立案调查之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皆可以提起民事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必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作为前置条件文件,故起诉此案必须等待。但根据立案规则,这种前置条件文件可以突破。事实上,亦有法院作了初步尝试,因此,*ST博元民事赔偿诉讼案可以一试。
依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ST博元民事赔偿案的责任主体将可能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责任的中介机构。若公司向有关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作为侵权之债的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请额则有可能列入破产重整债权中,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清偿。但除了*ST博元外,对其他责任人追索是可以全额追索的。
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刘国华律师提醒,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目前投资者应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公司基于重新上市的考虑,迫于《退市意见》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直接与投资者协商赔偿方案。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许峰律师亦建议,公司不妨积极拿出赔付方案,以省去投资者索赔之苦,同时为后续可能的恢复上市做好铺垫。
第三,通过证监会下辖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或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司,出面对全体受害的*ST博元股民协调该案的赔偿事宜,如同万福生科案、海联讯案。
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认为,投资者参与该案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包括执行风险、诉讼结果风险,另外案件的审理周期可能会比较长。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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