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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度报告摘要

2016-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3月26日

  §1 重要提示

  ■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注:本基金于2015年12月25日正式转型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做相应调整。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4)本基金于2015年12月25日正式转型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转型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4)本基金于2015年12月25日正式转型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2月24日为转型前最后一个交易日。

  3.3 基金净值表现(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3.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转型后)

  ■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3.3.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转型后)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31日)

  ■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2月20日,根据合同规定,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1日,本基金于2015年12月25日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型日至披露时点未满一年;

  (2)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占基金资产:≤2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3%。本基金的建仓期为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6月25日,截至报告日,本基金尚在建仓期,基金的资产配置将在建仓期结束前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3.3.3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转型后)

  ■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2月20日,根据合同规定,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1日,本基金于2015年12月25日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型日至披露时点未满一年;

  (2)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占基金资产:≤2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3%。本基金的建仓期为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6月25日,截至报告日,本基金尚在建仓期,基金的资产配置将在建仓期结束前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3.4 基金净值表现(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4.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转型前)

  ■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每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为基金成立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3)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于2015年12月25日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基金净值表现期末数据截止到2015年12月24日。

  3.4.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转型前)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24日)

  ■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2月20日,根据合同规定,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1日,本基金于2015年12月25日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占基金资产:≤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3%。本基金的建仓期为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6月20日,截至建仓期末及本报告期末,基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其中,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4日,该期间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财产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保持为现金。

  3.4.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转型前)

  ■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2月20日,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2) 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占基金资产:≤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3%。本基金的建仓期为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6月20日,截至建仓期末及本报告期末,基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其中,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4日,该期间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财产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保持为现金。

  3.5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2月20日,于2015年12月25日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进行过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出资比例40%。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上海,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财通基金始终秉承"持有人利益至上"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在公募业务方面,公司坚持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设计产品,逐步建立起覆盖各种投资标的、各种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线,获得一定市场口碑;公司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重要发展战略之一,形成玉泉系列、富春系列、永安系列等多个子品牌,产品具有追求绝对收益、标的丰富、方案灵活等特点,为机构客户、高端个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选择。

  公司现有员工138人,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骨干的证券、基金从业平均年限在10年以上。通过提供多维度、人性化的客户服务,财通基金始终与持有人保持信息透明;通过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财通基金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的利益。公司将以专业的投资能力、规范的公司治理、诚信至上的服务、力求创新的精神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价值。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解聘日期;

  (2)非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3)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认真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没有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以价值投资为理念,致力于建设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营造公平交易的执行环境。公司通过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授权体系,确保投资、研究、交易等各个环节的独立性。公司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并建立了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在场内、场外各类交易中,各投资组合都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同时,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各投资组合均可参考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在此平台上共享研究成果,并对各组合提供无倾向性支持;在公用备选库的基础上,各投资组合经理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进而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在确保投资组合间信息隔离、权限明晰的基础上,形成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平投资管理环境。

  公司建立了专门的公平交易制度,并在交易系统中适当启用公平交易模块,保证公平交易的严格执行。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特殊情况会经过严格的报告和审批程序,会定期针对旗下所有组合的交易记录进行了交易时机和价差的专项统计分析,以排查异常交易。

  本公司现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附录如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管理,保证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 本制度以保证公司旗下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并得到公平对待,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而制订。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范围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 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九条 公司研究员负责各行业上市公司的调研及研究报告的撰写,采用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公司内部建立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平投资管理环境。内部研究报告由行业研究员上传公司研究平台,各投资组合经理可以在同一时间接收到同样的研究信息及个股评估,对自身管理的组合做出适当的投资决定,不存在个别组合获得信息落后或不全面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在全公司适用股票、债券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按需要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健全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十四条 公司要求投资组合经理承诺并落实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维护公平的投资管理环境,维护所管理投资组合的合法利益,并按照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五条 集中交易部与投资、研究部门严格实行物理隔离,以充分保障集中交易部的独立性与保密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六条 投资交易系统支持公平交易功能,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买卖同一证券的交易分配原则为"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原因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相关投资组合经理需要事先提供决策依据,填写《特殊交易需求申请审批表》,并存档备查。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所有投资对象的投资指令必须经由集中交易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分配至交易员执行。进行投资指令分配的人员必须保证投资指令得到公平对待,应保证不同投资组合在同一时点就同一投资对象下达的相同方向的投资指令分配给同一交易员完成。

  第十九条 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在投资交易系统设置强制公平交易模式,系统遇到该类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投资组合发出同向买卖指令情形时,会自动提示交易员进入公平交易模式。该模式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组合的指令有效价格范围内,系统能最大限度保证参加公平交易的各投资组合所买入或卖出投资对象的价格接近。各投资组合参加公平交易委托数量按照各投资组合中尚未执行指令部分的委托数量占公平交易委托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各投资组合指令在无交易员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各自在交易所完成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公司要求同一投资组合经理对其名下管理的各投资组合进行绝对公平交易执行。即同一投资组合经理如需下达同一只投资对象的买卖交易指令时,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所有有关指令必须在15分钟内批量下达,且指令价格必须相同,但数量可以按投资组合的规模而有所不同。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无法进行绝对公平交易执行的,相关投资组合经理需要事先提供决策依据,填写《特殊交易需求申请审批表》,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求不同投资组合经理对其名下管理的各投资组合进行相对公平交易执行。即不同的投资组合经理基于平等的信息知晓权和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个别情况,分别独立做出对某一投资对象的投资决策,故下达指令的时间、限价都会有所不同。但由于是共同享有同一信息来源,不同投资组合经理在同一天就同一投资对象下达的买卖交易指令应为同向交易,限价范围比较接近但可以不同,指令的数量也可按组合的规模而有所不同。

  第二十二条 投资组合经理不得为了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在交易日14:50-15:00 间下达交易所投资指令,如因为申购、赎回或合规控制的要求需在交易日14:50-15:00 间下达交易所投资指令,投资经理必须使用录音电话通知集中交易部相关情况,并于当日收盘后及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由集中交易部、监察稽核部和投资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在获配额度确定后,严格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各投资组合间进行分配,申购价格相同的投资组合则根据投资指令的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集中交易部必须严格独立接收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指令,在申购结果产生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各投资指令的内容,包括指令价格与数量等要素。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投资组合以独立账户名义进行申购的交易,申购获配的证券数量由投资交易系统接收各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按照公司已建立的相应控制制度和流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获得公平对待,确保投资管理和交易管理业务的合法合规和公平诚信,公司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主要的异常交易类型包括:涉嫌内幕交易的投资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投资交易行为、涉嫌利益输送的投资交易行为等。

  (一) 涉嫌内幕交易的投资交易行为是指根据能够影响股价和投资者投资行为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投资的行为;

  (二) 涉嫌市场操纵的投资交易行为是指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交易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或者致使证券交易量发生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水平。其主要的类型包括:

  1、连续交易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进行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2、约定交易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相互串通,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3、虚假申报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

  4、特定时间价格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的行为;

  5、尾市交易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三) 涉嫌利益输送的投资交易行为是指公司管理的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等存在利益输送和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涉嫌内幕交易的投资交易行为的界定标准主要为:

  (一) 投资组合经理或者研究人员获得的是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证券的市场价格和投资者行为有重大影响的而又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 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行为主要依据该信息,无其他充足、深入的研究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连续交易操纵的界定标准主要为:

  (一)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同一个交易日内就同一证券大笔下单、连续下单或者密集下单(如多个组合同时下单),造成证券交易价格波动达到一定幅度;

  (二)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进行巨额交易量的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达到一定幅度;

  (三)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造成证券交易价格发生明显波动达到一定幅度;

  (四)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可进行T+0 交易的市场中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五)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大宗交易中进行涉嫌虚假申报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六)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银行间债券交易等议价交易中的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同期市场平均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 约定交易操纵的界定标准主要为: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对手方。

  第三十一条 虚假申报操纵的界定标准主要为: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在一个交易日内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某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三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

  第三十二条 特定时间价格操纵和尾市价格操纵的界定标准主要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如证券交易所收市前的十分钟时间,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发出买入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异常上涨,或者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发出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异常下跌,或者通过发出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 涉嫌利益输送的投资交易行为的界定标准主要为:

  (一) 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存在以对方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或者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等议价市场上通过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二) 公司同一投资组合经理所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存在就同一证券的无合理理由的反向交易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界定的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具体包括:

  (一) 各交易所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公司可能参与的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5、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6、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7、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8、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9、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0、其他经交易所或托管银行电话、书面提示的交易异常行为。

  (二)银行间询价交易包括的异常交易行为:

  1、交易对手异常:指交易对手超出交易对手库范围、与信用级别较低的交易对手进行大额交易、与丙类账户进行交易;

  2、交易价格异常:指回购利率异常和现券交易价格异常。回购利率异常指回购利率偏离同期公允回购利率(可参考中债登网站提供的回购利率数据)30bp

  以上,现券交易价格异常指根据交易价格推算出的收益率偏离同期公允收益率(根据影子定价标准确定)30bp 以上(一年期以上债券为50bp);

  3、同日反向交易:指当天买卖同一债券品种且价格相同(或造成亏损)的交易、当天进行利率相同(或造成亏损)的正逆回购交易等。

  (三)其他涉嫌进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1、关联交易行为;

  2、投资于禁止或者限制的投资对象;

  3、与受限或禁止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4、采用可能显著影响市价的交易方式;

  5、可能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交易;

  6、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或公司内部的投资分析明显不符的交易行为。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 异常交易监控体系包括事前监控、事中监控、事后监控三个环节。

  第三十六条 事前监控是指在投资交易系统中进行风险监控参数设置及风险监控参数调整,此项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在新投资组合成立并开始运作前,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决定,风险管理部应及时编制《风险控制参数设置表》,经督察长批准后进行设置。

  第三十八条 《风险控制参数设置表》应包括政策性指标、契约性指标、内部监控指标三个方面。政策性指标、契约性指标必须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各类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严格一致。非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资产管理合同发生调整和变化,风险管理部部不得接受任何关于取消、放宽政策性指标、契约性指标的要求。对于内部监控指标,公司规章制度已明确规定放开监控、放宽监控程序的,风险管理部应在严格审核程序完整性、有效性的前提下执行放开、放宽监控的操作。

  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对日常交易中系统自动触发的限制性投资交易行为予以监控和报告。

  第四十条 事中监控是指投资交易过程中对异常交易的实时监控,包括指令时间、价格、数量等方面。集中交易部负有对系统无法识别和限制的异常交易进行监控和报告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事后监控包括公平交易分析、交易情况稽核两项内容,分别由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

  第四十二条 集中交易部在收到下述情形之一的投资指令时启动异常交易识别流程和报告制度。启动异常交易识别流程后,涉及异常交易的投资指令暂停执行:

  (一) 交易所投资指令当日累计数量已达到所投资股票当日成交量的50%的;

  (二) 交易所投资指令下达时间距离收市10 分钟以内的;

  (三) 短时间内针对同一证券频繁下达指令或者频繁撤销指令的;

  (四) 同一投资组合经理投资某一证券,对其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各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时,存在不合理时间或价格差异;

  (五) 议价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为公司股东、投资组合托管人或其重大利益关联方、议价交易对手库以外的交易对象;

  (六) 参与开盘集合竞价时,投资指令价格偏离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5%(含)以上的;

  (七) 其他可能影响到公平交易或可能发生利益输送的。

  第四十三条 涉及异常交易的投资指令,由集中交易部要求指令下达人填写《特殊交易需求申请审批表》,指令下达人做出合理性解释,经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并报集中交易部、风险管理部备案。审核流程中任一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要求其他相关人员提供意见。

  第四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四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对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四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并健全相关业务记录,确保投资交易公平性的可稽核性。

  第四十九条 投资交易行为稽核工作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投资交易系统风险控制参数的健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二) 投资指令、指令分配、交易执行的合法合规性;

  (三) 公平交易分析工作及相关专项报告的合法合规性。

  第五十条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稽核工作应反映在季度监察稽核项目表中以及相关专项稽核报告中。

  第五十一条 督察长负责对整个投资交易业务领域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在监控过程中集中交易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一旦发现异常交易,应立即向公司督察长、分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关的控制和改进措施。

  第五十三条 经报告的异常交易行为,由监察稽核部负责进行专项稽核。监察稽核部应查明该事项的发生过程、发生原因、责任人、处理建议,形成报告后报送督察长、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第五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交易价差分析。交易价差是指不同投资组合在相同的时间段内同买或者同卖一只股票时两者买卖均价存在差异。

  第五十五条 交易价差分析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 分别计算各个投资组合同期、同方向交易的某只股票的交易均价,然后比较各自均价差异,再将发生的所有差异进行汇总分析;

  (二) 模拟计算各投资组合之间溢价金额大小,分析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第五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建立分析交易价差的信息系统,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和不同类别投资组合之间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尤其是对于那些与其他投资组合收益率存在明显差异的投资组合重点进行交易价差分析。

  第五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内(如日内、3 日内、5 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如果在上述分析期间内,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差出现异常情况,应重新核查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针对潜在问题完善公平交易制度,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此做专项说明。

  第五十八条 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应披露以下事项: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对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其中,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在投资组合的年度报告中,还应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参考交易所和托管银行的提示进行信息披露。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未发现组合间存在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或异常交易行为。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原则上禁止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组合及短期国债回购交易除外)或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如果因应对大额赎回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反向交易的,则需经公司领导严格审批并留痕备查。

  本投资组合为主动型开放式基金。本报告期内,本投资组合与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主动型投资组合未发生过同日反向交易(短期国债回购交易除外)的情况,也未发生影响市场价格的临近日同向或反向交易。

  经过事前制度约束、事中严密监控,以及事后的统计排查,本报告期内各笔交易的市场成交比例、成交均价等交易结果数据表明,本期基金运作未对市场产生有违公允性的影响,亦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总体保持增长。在杠杆运用上全年组合的平均杠杆水平在40%以内。在久期策略上,组合始终保持相对适中的水平,既保证了组合的进攻性,同时在市场调整期间,也可以及时降低组合久期,保证组合的净值回撤幅度在可控范围之内。本基金整体贯彻了年初制定的稳健的投资策略。在券种选择方面,以2012年-2014年发行的企业债为主,同时配置了一部分交易所公司债,这一部分资产在2015年取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同时根据对宏观经济前景的判断、资金价格水平、期限利差等因素进行判断,择机投资了长久期的利率债,为组合贡献了一定的资本利得回报。同时,作为二级债基,本基金管理人准确把握了下半年股票市场阶段性反弹的机会,通过提高权益仓位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单位净值为1.251元,本基金的累计单位净值为1.251元。转型前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12.89%,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4.32%,高于业绩比较基准857bp。转型后,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经济持续下行,电力耗煤跌幅持续扩大,工业生产仍无起色。大宗商品价格继续大幅下滑,大宗商品价格探底对2016年经济带来较大的影响,经济仍面临一定的通缩风险。人民币加入SDR后持续贬值,资金流出压力加大,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设定利率走廊上限等工具来稳定流动性预期,货币宽松格局未改变。同时,为配合供给侧改革,预计政策依然宽松,积极的财政政策将加大力度,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资金面整体宽松,双松政策组合将对冲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对经济的冲击,提高企业应对经济冲击的能力。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整体宏观条件下,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阶段,经济仍将低位平稳运行,央行或将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维持市场流动性松紧适度,货币市场利率低位稳定。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估值委员会并制定估值委员会制度。

  估值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督察长、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基金清算部等部门负责人、基金清算部相关业务人员、涉及的相关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或实际履行前述部门相当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或人员组成。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会计核算经验、行业分析经验、金融工具应用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且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基金经理如果认为某证券有更能准确反应其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可以向估值委员会申请对其进行专项评估。新的证券价格需经估值委员会和托管行同意后才能采纳,否则不改变用来进行证券估值的初始价格。

  估值委员会职责:根据相关估值原则研究相关估值政策和估值模型,拟定公司的估值政策、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确保公司各基金产品净值计算的公允性,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签订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外包协议》,截至报告期末,基金管理人未对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估值业务实行外包。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有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出现。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报告期内,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2015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审计报告(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8 年度财务报表(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31日)

  8.1 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后附会计报表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2)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251元,基金份额总额116,496,963.34份。

  8.2 利润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2月25日(基金合同转型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后附会计报表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8.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2月25日(基金合同转型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8.1至8.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

  8.4 报表附注(转型后)

  8.4.1 基金基本情况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81号文《关于核准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14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2)验字第60951782_B10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20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设立时募集的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346,471,828.76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为人民币70,097.87元,以上实收基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346,541,926.63元,折合346,541,926.63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将于2015年12月25日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有如下限制: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8.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8.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8.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除本报告“8.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中的变更外,本基金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其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8.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8.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8.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报告期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24号)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自2015年3月27日起对本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于2015年3月27日,相关调整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超过0.50%。

  8.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8.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4.7 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8.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8.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8.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8.4.8.1.2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8.1.3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8.4.8.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8.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证管费、经手费和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

  (2)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8.4.8.2 关联方报酬

  8.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支付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管理人报酬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70% / 当年天数;

  (3)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的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

  8.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1)支付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2% / 当年天数。

  8.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8.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8.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8.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于认购期内运用固有资金10,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9,999,200.00份,其中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折合200份基金份额,认购手续费1000元。

  8.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8.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8.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8.4.9 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8.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的流通受限证券。

  8.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8.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而作为抵押的债券。

  8.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而作为抵押的债券。

  8.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其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9,676,898.40元,无属于第一层次及第三层次的余额。

  (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本期未发生变动。

  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9 年度财务报表(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前: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5年01月01日-2015年12月24日)

  9.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24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后附会计报表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2)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24日,基金份额净值1.252元,基金份额总额120,926,757.90份。

  (下转B1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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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度报告摘要

201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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