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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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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坚朗五金 股票代码:002791TitlePh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03-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3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朗五金”、“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白宝鲲、闫桂林、陈平、白宝萍、王晓丽、殷建忠、赵键、尚德岭、张德凯和杜万明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职务,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白宝鲲、闫桂林、陈平、白宝萍、王晓丽、殷建忠、赵键、张德凯和杜万明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6年9月2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以上承诺人均承诺:若违反上述股票锁定期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控股股东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控股股东买入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直至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2)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其将在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50%稳定股价。

  其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白宝鲲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控股股东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控股股东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中介机构的承诺

  就坚朗股份本次发行事宜,安信证券、国枫、瑞华、德正信评估作出如下承诺:

  安信证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枫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瑞华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德正信评估承诺:“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共有5名,分别为白宝鲲、闫桂林、陈平、白宝萍和王晓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白宝鲲承诺:

  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进行减持,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下同);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下同);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闫桂林、陈平、白宝萍和王晓丽承诺:

  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进行减持,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同时,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均承诺: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主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以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白宝鲲于2012年3月11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以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5、无论是由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公司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如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7、若发生本承诺函第5、6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尽快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资料,公司可在接到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生产权;

  8、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方式;

  9、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10、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11、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12、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若违反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相应承诺为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84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5,669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923万股,发行股数总量不超过5,669万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总量为5,359万股,其中新股发行4,436万股,老股转让923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1,366.6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3,992.40万股,发行价格为21.5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15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坚朗五金”,股票代码“002791”。本次公开发行的4,436万股新股将于2016年3月29日起上市交易;老股东公开发售的923万股股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后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3月29日

  3、股票简称:坚朗五金

  4、股票代码:00279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1,436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359万股,包括新股发行4,436万股,老股转让923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东本次公开发售的923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1、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4,436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2、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

  13、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4、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注:白宝鲲通过坚信实业、幸源实业和坚守实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白宝鲲合计控制公司52.49%的股份,其中直接持有公司47.19%的股份,通过其控制的坚信实业、幸源实业、坚守实业分别间接控制本公司2.06%、2.06%和1.18%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白宝鲲,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为4107211970********,住所为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新乡锅炉厂,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除控制本公司及其坚信实业、幸源实业、坚守实业外,未控制其他企业。

  四、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73,468人,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5,359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4,436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923万股。网下发行数量为1,366.6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新股443.6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10%,老股转让923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3,992.4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21.5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1.6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1,366.60万股,有效申购为4,008,301万股,申购倍数为2,933.05倍。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3,992.40万股,中签率为0.0447008239%,超额认购倍数为2,237.09523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5,684.53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3月2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48260005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8,364.32万元,其中:保荐费用1000万元,承销费用6,00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486万元,律师费用42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365万元,发行手续费用93.32万元。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公司按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老股转让的总数的比例分摊,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其发售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老股转让的总数的比例分摊;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56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8,353.6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0.21元(按2015年9月30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00元(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9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审计,并由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5]48260059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审计报告截止日后(审计报告截至日为2015年9月30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232,673.0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4.88%;营业利润为24,143.54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19%;净利润为20,582.8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61%。2015年度公司营业利润及净利润较上年略有下降,主要是由于公司为配合上市后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通过完善销售网络点布局、增加人才储备等措施加强了营销网络的建设,导致2015年销售费用较上年增长29.84%。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瑞华审阅(瑞华阅字[2015]48260001号)。

  根据公司2016年1月份的经营业绩及已签订订单情况,2016年1季度,公司营业收入预计在40,000万元至43,500万元之间,较上年同期增幅在10%至20%之间;预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至0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16年3月1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电话:0755-8282 5427

  传真:0755-8282 5424

  保荐代表人:潘祖祖、龙望志

  项目协办人:庄国春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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