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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度报告摘要

2016-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18版)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为人民币40,307,528.61元,已连续超过56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基金资产管理人已就上述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本基金2015年2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本基金资产管理人将积极采取开展持续营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投研能力等措施,尽快扭转这一状况。

  除此以外,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2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2.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66元,基金份额总额 23,764,550.50份,所有基金份额均为A类份额。

  (2)本基金于2015年6月2日生效。

  7.2.2利润表

  会计主体: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2.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告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从7.2.1至7.2.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张嘉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符刃,会计机构负责人:季泽

  7.2.4报表附注

  7.2.4.1 基金基本情况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名为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23号文《关于核准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身)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16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77,669,494.2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11年8月16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即2014年8月15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变更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和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之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2014年8月18日(含)至2014年9月22日(含)。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即2014年9月23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即2017年9月22日)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经金元比联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股东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会证监许可[2012]276号文核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3月15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变更公司名称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随后,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将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2年5月2日公告。

  本基金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换算日”,本基金对在“到期换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期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整。经本公司计算,并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2014 年9 月22 日本基金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2 元,“到期换算比例”为1:1.102009034。折算后本基金的总份额由60,284,769.24 份调整为66,434,360.29 份,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2015年2月5日,经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书面表决的方式达成更名决议。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变更公司名称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3月10日进行公告。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更名为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5年7月15日进行公告。2015年6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根据申购、赎回费用收取的不同,对本基金进行份额分类,原有基金份额为A类份额,投资者在申购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另外增设C类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且在2017年9月22日(第二个保本同期到期日)前,单笔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须高于200万元(含200万元)。《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即日失效,《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按照“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力争在本基金保本周期结束时,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7.2.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2.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2.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7.2.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2.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 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

  (2) 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7.2.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本基金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 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2) 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3) 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4) 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5) 回购协议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2.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2)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

  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7.2.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2.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2.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2.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8) 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9) 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1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1) 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2.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2)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4) 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7.2.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若进行收益分配,则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a)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b)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4.4.12 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事项。

  7.2.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2.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说明的会计政策变更。

  7.2.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4)24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4月10日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

  7.2.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2.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2.4.7 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7.2.4.7.1银行存款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2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3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7.2.4.7.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2.4.7.4.1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4.2期末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7.2.4.7.5应收利息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6其他资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余额。

  7.2.4.7.7应付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8其他负债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9实收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申购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7.2.4.7.10未分配利润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11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12股票投资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13债券投资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1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本基金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7.2.4.7.15贵金属投资收益

  本基金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无贵金属投资投资收益。

  7.2.4.7.16 衍生工具收益

  本基金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无衍生工具投资收益。

  7.2.4.7.17股利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18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19其他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20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21其他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2.4.8 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2.4.8.1 或有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

  7.2.4.8.2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原外方股东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项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已于2016年3月8日完成。 股权变更后,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7.2.4.9 关联方关系

  7.2.4.9.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12月31日止期间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7.2.4.9.2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7.2.4.10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2.4.10.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2.4.10.1.1股票交易

  本基金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2.4.10.1.2权证交易

  本基金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2.4.10.1.3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4.10.1.4债券回购交易

  基金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7.2.4.10.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无应支付的关联方佣金。

  7.2.4.10.2关联方报酬

  7.2.4.10.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a.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b.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7.2.4.10.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a.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7.2.4.10.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2015年6月2(基金份额分类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债券(含回购)交易。

  7.2.4.10.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2.4.10.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单位:份

  ■

  7.2.4.10.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有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2.4.10.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374.42元,2015年12月31日止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 51,863.55元。

  7.2.4.10.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2.4.11 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进行利润分配。

  7.2.4.12 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2.4.12.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

  7.2.4.12.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2.4.12.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2.4.12.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

  7.2.4.12.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

  7.2.4.13 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

  7.2.4.13.1 风险管理政策和组织架构

  本基金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市场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政策和程序来识别及分析这些风险,并设定适当的风险限额及内部控制流程,通过可靠的管理及信息系统持续监控上述各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风险管理融入公司各个业务层面的全面控制过程之中,并建立了三道防线:以各岗位职责为基础,形成第一道防线;通过相关岗位之间、相关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防线;由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形成的第三道防线。

  7.2.4.13.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未履行合约责任,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本基金均投资于具有良好信用等级的证券,且通过分散化投资以降低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且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均存放于信用良好的银行,申购交易均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另外,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收和款项清算,因此违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基金在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前均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估,以控制相应的信用风险。

  7.2.4.13.2.1按短期信用评级列示的债券投资

  单位:人民币元

  ■

  6.1.4.13.2.2按长期信用评级列示的债券投资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未评级债券为国债。

  7.2.4.13.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变现的难易程度。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要求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另一方面来自于投资品种所处的交易市场不活跃而带来的变现困难。

  本基金所持有的大部分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余亦可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因此,除在附注7.4.12中列示的本期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外,本期末本基金的资产均能及时变现。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性需求,其上限一般不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的公允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预测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并同时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人员设定流动性比例要求,对流动性指标进行持续的监测和分析。

  7.2.4.13.4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所处市场各类价格因素的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

  7.2.4.13.4.1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受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本基金的生息资产主要为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债券投资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7.2.4.13.4.1.1 利率风险敞口

  单位:人民币元

  ■

  注:表中所示为本基金资产及交易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并按照合约规定的重新定价日或到期日孰早者进行了分类。

  7.2.4.13.4.1.2 利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

  ■

  注:上表为利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反映了在其他变量不变的假设下,利率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为交易而持有的债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将对基金净值产生的影响。

  7.2.4.13.4.2 外汇风险

  本基金的所有资产及负债以人民币计价,因此无外汇风险。

  7.2.4.13.4.3 其他价格风险

  本基金所面临的其他价格风险主要系市场价格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是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除市场利率和外汇汇率以外的市场价格因素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因此无重大市场价格风险。

  7.2.4.14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2.4.14.1公允价值

  7.2.4.14.1.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因其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7.2.4.14.1.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7.2.4.14.1.2.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245,010.56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5,409,312.5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7.2.4.14.1.2.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4)24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4月10日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相关固定收益品种的公允价值所属层级从第一层次转入第二层次。

  7.2.4.14.1.2.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本期末不以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7.2.4.14.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7.2.4.14.3其他事项

  自2015年6月2日(基金份额分类后)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为人民币25,342,227.38元,已连续超过145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基金资产管理人已就上述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本基金2015年4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本基金资产管理人将积极采取开展持续营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投研能力等措施,尽快扭转这一状况。

  除此以外,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

  8.1.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股票。

  8.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股票。

  8.1.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1.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股票。

  8.1.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买入股票的成本”、"卖出股票的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1.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贵金属。

  8.1.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权证。

  8.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8.1.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8.1.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1.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8.1.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股票。

  8.1.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8.2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

  8.2.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8.2.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

  8.2.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2.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2.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2.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买入股票的成本”、"卖出股票的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2.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2.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未持有贵金属。

  8.2.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未持有权证。

  8.2.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2.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8.2.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8.2.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2.11.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8.2.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8.2.11.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8.2.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2.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末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8.2.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8.2.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2.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8.2.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9.1.1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单位:份

  ■

  9.1.2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单位:份

  ■

  9.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2.1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9.2.2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9.3.1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

  ■

  9.3.2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10.1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单位:份

  ■

  10.2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批准晏斌先生辞去本公司基金经理职务,聘用闵杭先生为本公司基金经理兼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本报告期内,应向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报酬人民币55,000.00元。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核或处罚等情况。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7.1.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和《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A.选择标准。

  a.公司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能够出具高质量的各种研究报告。研究及投资建议质量较高、报告出具及时、能及时地交流和对需求做出反应,有较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服务。

  b.公司资信状况较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c.公司经营规范,能满足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需求。

  d.能够对持有人提供较高质量的服务。能够向持有人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可以向投资人提供及时、主动的信息以及其它增值服务,无被持有人投诉的记录。

  B.选择流程。

  公司投研和市场部门定期对券商服务质量根据选择标准进行量化评比,并根据评比的结果选择交易单元。

  2: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新租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个深圳交易单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个上海交易单元。

  11.7.1.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7.2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7.2.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和《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A.选择标准。

  a.公司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能够出具高质量的各种研究报告。研究及投资建议质量较高、报告出具及时、能及时地交流和对需求做出反应,有较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服务。

  b.公司资信状况较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c.公司经营规范,能满足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需求。

  d.能够对持有人提供较高质量的服务。能够向持有人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可以向投资人提供及时、主动的信息以及其它增值服务,无被持有人投诉的记录。

  B.选择流程。

  公司投研和市场部门定期对券商服务质量根据选择标准进行量化评比,并根据评比的结果选择交易单元。

  2: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新租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个上海交易单元,。

  11.7.2.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8 其他重大事件

  ■■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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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度报告摘要

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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