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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度报告摘要 2016-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2.5 其他相关资料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表中的“期末”均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即1月13日。 4: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表中的“期末”均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 4: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2基金净值表现 3.2.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转型前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基金业绩基准,转型后选择中债综合指数作为基金业绩基准。 3.2.2.2.1自基金合同生效至转型前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2月05日至2015年1月13日) ■ 注:(1)本基金转型前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2月05日; (2)2015年1月14日,本基金正式由保本型基金转型为债券型基金。 3.2.2.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注:(1)本基金转型后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1月14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卖出。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由金元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与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KBC”)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为上海,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其中金元证券持有51%的股份,KBC持有49%的股份。2012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KBC将所持有的49%股权转让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理香港”),公司更名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首家港资入股的合资基金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金元证券持有51%股权,惠理香港持有49%股权。2012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双方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公司增资人民币9,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24,500万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共十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 估值决策由估值工作小组2/3或以上多数票通过。 4.6.1.2 基金事务部的职责分工 基金事务部负责日常证券资产估值。该部门和公司投资部相互独立。在按照本估值制度和相关法规估值后,基金事务部定期将证券估值表向估值工作小组报告,至少每月一次。 基金事务部职责: ① 获得独立、完整的证券价格信息; ② 每日证券估值; ③ 检查价格波动并进行一般准确性评估; ④ 向交易员或基金经理核实价格异常波动,并在必要时向估值工作小组报告; ⑤ 对每日证券价格信息和估值结果进行记录; ⑥ 对估值调整和人工估值进行记录; ⑦ 向估值工作小组报送月度估值报告。 基金事务部总监认为必要,可以提议召开估值工作小组会议。 4.6.1.3 投资部的职责分工 ① 接受监察稽核部对所投资证券价格异常波动的问讯; ② 对停牌证券、价格异常波动证券、退市证券提出估值建议; ③ 评价并确认基金事务部提供的估值报告; ④ 向估值工作小组报告任何他/她认为可能的估值偏差。 4.6.1.4 交易部的职责分工 ① 对基金事务部的证券价格信息需求做出即时回应; ② 通知基金事务部关于证券停牌、价格突发性异常波动、退市等特定信息; ③ 评价并确认基金事务部提供的估值报告。 4.6.1.5监察稽核部的职责分工 ① 监督证券的整个估值过程; ② 确保估值工作小组制定的估值政策得到遵守; ③ 确保公司的估值制度和方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④ 评价现行估值方法是否恰当反应证券公允价值的风险; ⑤ 对于估值表中价格异常波动的证券向投资部问讯; ⑥ 对于认为不合适或者不再合适的估值方法提交估值工作小组讨论。 4.6.2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公司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8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4.9 管理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的说明 4.10基金持有人数或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该基金曾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该基金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托管本基金的过程中,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托管人认为,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本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 2016年3月24日 6 审计报告 6.1审计报告基本信息——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6.2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6.3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6.4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7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7.1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1.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基金份额净值1.133元,基金份额总额60,436,155.83份。 (2)自2015年1月14日起,原《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7.1.2利润表 会计主体: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1.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告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1至7.1.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张嘉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符刃,会计机构负责人:季泽 7.1.4报表附注 7.1.4.1 基金基本情况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56号文《关于核准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身)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2月5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408,124,585.1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根据《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或者在满足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时以实际期间计算。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发生,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15%之后的第20个工作日,当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若保本周期到期,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4年12月8日,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为15.3%,第一个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条件满足,2015年1月7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保本到期选择期为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13日。本基金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即2015年1月14日起“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即日生效。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7.1.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7.1.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1.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1.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 7.1.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1.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 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目前未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 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7.1.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本基金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 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2) 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3) 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4) 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5) 回购协议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1.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 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7.1.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1.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1.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1.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8) 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9) 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1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1) 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1.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3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2)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4) 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7.1.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1.4.4.12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事项。 7.1.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1.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说明的会计政策变更。 7.1.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1.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1.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1.4.7 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7.1.4.7.1银行存款 单位:人民币元 ■ 7.1.4.7.2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 7.1.4.7.3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及上年度末均无衍生金融资产/负债余额。 7.1.4.7.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1.4.7.4.1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单位:人民币元 ■ 7.1.4.7.4.2期末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及上年度末均未持有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7.1.4.7.5应收利息 单位:人民币元 ■ 7.1.4.7.6其他资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及上年度末均无其他资产余额。 7.1.4.7.7应付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1.4.7.8其他负债 单位:人民币元 ■ 7.1.4.7.9实收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申购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7.1.4.7.10未分配利润 单位:人民币元 ■ 7.1.4.7.11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1.4.7.12股票投资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1.4.7.13债券投资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1.4.7.1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7.1.4.7.15 贵金属投资收益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贵金属投资收益。 7.1.4.7.16 衍生工具收益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衍生工具投资收益。 7.1.4.7.17股利收益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股利收益。 7.1.4.7.18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1.4.7.19其他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1.4.7.20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1.4.7.21其他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1.4.8 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1.4.8.1 或有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 7.1.4.8.2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根据《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当期保本周期,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15%之后的第 20 个工作日,当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于2015年1月7日,本基金提前结束保本周期,2015 年1 月7 日至2015 年1 月13 日为保本到期选择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1月14日生效。 (2)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原外方股东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项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已于2016年3月8日完成。 股权变更后,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7.1.4.9 关联方关系 7.1.4.9.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7.1.4.9.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7.1.4.10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1.4.10.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1.4.10.1.1股票交易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1.4.10.1.2权证交易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1.4.10.1.3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4.10.1.4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4.10.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应支付的关联方佣金。 7.1.4.10.2关联方报酬 7.1.4.10.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a.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3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1.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b.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7.1.4.10.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7.1.4.10.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债券(含回购)交易。 7.1.4.10.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1.4.10.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 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1.4.10.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 及上年度可比期间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有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1.4.10.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1,681.28元(2014年度:人民币53,889.42元),2015年末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2,657,620.29元(2014年末:人民币3,126,166.02元)。 7.1.4.10.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1.4.11 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进行利润分配。 7.1.4.12 期末(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1.4.12.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 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流通受限证券。 7.1.4.12.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1.4.12.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12.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 7.1.4.12.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 7.1.4.13 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 7.1.4.13.1 风险管理政策和组织架构 本基金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市场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政策和程序来识别及分析这些风险,并设定适当的风险限额及内部控制流程,通过可靠的管理及信息系统持续监控上述各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风险管理融入公司各个业务层面的全面控制过程之中,并建立了三道防线:以各岗位职责为基础,形成第一道防线;通过相关岗位之间、相关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防线;由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形成的第三道防线。 7.1.4.13.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未履行合约责任,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本基金均投资于具有良好信用等级的证券,且通过分散化投资以降低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且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均存放于信用良好的银行,申购交易均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另外,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收和款项清算,因此违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基金在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前均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估,以控制相应的信用风险。 7.1.4.13.2.1按短期信用评级列示的债券投资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未评级债券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7.1.4.13.2.2按长期信用评级列示的债券投资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未评级债券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7.1.4.13.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变现的难易程度。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要求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另一方面来自于投资品种所处的交易市场不活跃而带来的变现困难。 本基金所持大部分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余亦可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因此,本年末本基金的资产均能及时变现。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性需求,其上限一般不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的公允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预测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并同时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人员设定流动性比例要求,对流动性指标进行持续的监测和分析。 7.1.4.13.4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所处市场各类价格因素的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 7.1.4.13.4.1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受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本基金的生息资产主要为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买入返售证券及债券投资等。 7.1.4.13.4.1.1 利率风险敞口 单位:人民币元 ■ 注:表中所示为本基金资产及交易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并按照合约规定的重新定价日或到期日孰早者进行了分类。 7.1.4.13.4.1.2 利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 ■ 注:上表为利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反映了在其他变量不变的假设下,利率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为交易而持有的债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将对基金净值产生的影响。 7.4.13.4.2 外汇风险 本基金的所有资产及负债以人民币计价,因此无外汇风险。 7.4.13.4.2.1 外汇风险敞口 7.1.4.13.4.3 其他价格风险 本基金所面临的其他价格风险主要系市场价格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是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除市场利率和外汇汇率以外的市场价格因素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于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本基金未持有交易性权益投资(2014年12月31日:同),因此无重大市场价格风险。 7.1.4.14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1.4.14.1公允价值 7.1.4.14.1.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因其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7.1.4.14.1.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7.1.4.14.1.2.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本基金未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于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44,402,102.19元,无属于第一层次及第三层次的余额。) 7.1.4.14.1.2.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以报告期初作为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层次之间转换的时点。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在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之间无重大转移。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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