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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摘要 2016-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无 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是 √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89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简介 ■ 二、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证券公司业务,公司持有中山证券66.05%股权,持有东莞证券40%股份,参股华联期货有限公司3%股权、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77%股份、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1%股权、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6%股份。公司主要依托中山证券和东莞证券开展证券业务,中山证券和东莞证券的业务范围涵盖了经纪、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基金代销、期货IB、直接投资、融资融券等领域,营业网点主要分布在珠三角、长三角及环渤海经济圈。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人民币元 ■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四、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2015年,国内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市场环境继续恶化、金融市场跌宕起伏,公司经营班子在股东的大力支持和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顽强拼搏、勇于开拓、抢抓机遇,克服了经营中的各种逆境困难,经受了市场的严峻考验,取得了骄人的经营业绩,公司收入和利润创出历史新高。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和参股公司东莞证券资产规模稳步提升,净资产及净资本稳步增长,传统业务稳步发展,创新业务快速起步。 2015年6月公司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工作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次结构优化和元素调整,为公司高效运营提供了基础;2015年6月东莞证券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未来有望借助资本市场实现新的发展;2015年7月公司参与筹划了拟对中山证券增资64.575亿元的增资扩股方案;2015年12月公司对前期披露的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新世纪公司及北京郁金香财富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64亿股股份,拟融资不超过67.9272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共实现营业总收入293,147.3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7.95%;营业利润155,547.4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5.90%;实现投资收益124,079.6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78.46%;利润总额155,561.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9.0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1,322.0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6.12%。报告期内,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93,147.35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9,010.90万元;参股公司东莞证券实现营业收入376,567.82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5,279.08万元。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注: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分别列示其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并提示其中是否存在变化。 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营业总收入293,147.3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7.95%;营业总成本270,683.7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99.18%;营业利润155,547.4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5.90%;利润总额155,561.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9.0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1,322.0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6.12%。 6、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变更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计部函[2015]87号)要求,对于证券公司因开展融资融券、约定购回、股票质押等业务而产生债权,应结合担保情况、强制平仓措施等具体条款以及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判断相关债权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合理计提减值准备。鉴于以上原因,出于会计处理的审慎性考虑,本公司之子公司中山证券决定对融资类业务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变更。 变更内容: 本公司之子公司中山证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形成风险的融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先按照个别认定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以及未形成风险的融资类债权,按照资产负债表日融资余额计提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为:融资融券业务2%。、约定购回业务3%。、股票质押回购业务5%。。 影响金额: 因会计估计变更而对融资融券业务、约定式购回业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余额按比例计提坏账,使中山证券的净利润减少了4,822,192.34元,使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减少了3,185,140.02元,少数股东损益减少1,637,052.32元。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期中山证券中华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5年3月到期清算,该主体的资产负债表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29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董事长杨志茂先生授权委托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伟文先生主持会议并代行表决权,公司监事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公司实现净利润913,220,600.49元,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679,014,359.80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592,234,960.29元。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39,136,017.80元,2015年底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553,098,942.49元。 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未分配利润的实际情况,决定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896,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1元(含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5,140.40万元、35,508.30万元、87,408.46万元,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为21,342.86万元,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26,880.00万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未分配利润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16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谢军先生、张敬义先生、姚作为先生就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15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管理层可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依据2016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的薪酬方案拟定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每位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标准为10万元。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和监事,其年薪标准按其所任职务核定,不再另外发放津贴。在其他单位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其他董事、监事不在公司另外领取薪酬或津贴。 2、公司董事长(专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基本年薪标准为:董事长180-200万元,总经理140-155万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120-135万元。 3、公司董事长(专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薪挂钩,实际领取的年薪可根据考核结果在基本年薪标准基础上适度浮动,绩效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 上述年度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 本议案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目前规模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经营业务的实际状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30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天舒女士主持,会议均以3票全票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2015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治理状况;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15年年报编制和审核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896,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1元(含税)。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机构。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在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督等内控组成要素的基础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完整,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以上议案一、二、三、四、五均须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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