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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L3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收购华人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旗下文化体育行业公司的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阳光股份,股票代码:000608)自2016年3月8日开市起停牌。2016年3月15日,因明确该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21),公司股票自2016年3月15日开市起继续停牌。3月22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27)。 目前,有关各方正在研究论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启动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本次重组事项进展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L3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3月28日上午9:30 召开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122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49,735,6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3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49,593,0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42,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42,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42,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1: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① 表决情况: 同意49,711,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05%;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2.7489%;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25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① 表决情况: 同意49,711,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05%;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2.7489%;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25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①表决情况: 同意49,711,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05%;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2.7489%;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25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4: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①表决情况: 同意49,711,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05%;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2.7489%;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25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49,694,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164%;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1%;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0.8275%;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9.1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6: 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49,711,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05%;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2.7489%;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25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7:关于董事长年度津贴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49,694,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164%;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1%;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0.8275%;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9.1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王天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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