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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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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3版)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b.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公司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合规与风险控制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同时,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合规与风险控制部;

  c.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合规与风险控制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4年《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9位,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217位。2014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截至201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7.21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20.4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9只。此外,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刘倩云

  (2)北京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8-9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903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王惠如

  (4)广州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 号喜年广场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6)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189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钱庚旺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6)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

  网址:www.whccb.com

  (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1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李俊杰

  客服服务热线: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周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cn

  (1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热线: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p.com.cn

  (2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08-191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滑丽蓉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洪锐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核准文件

  《关于准予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83号)。

  三、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五、保本周期及目标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2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18%,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六、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中载明的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6年4月1日到2016年4月28日,基金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2亿份。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方式

  1、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募集发售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3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额=(990.10+0.32)/1.00=990.4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42份基金份额。

  4、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通过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发售公告中确定。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件只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份证明;

  ②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③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⑤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注:其中③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在2016年4月28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机构预留印鉴;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在2016年4月28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基金交易卡。

  (3)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代销机构若对上述资料及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询。(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和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二、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在保本周期到期前,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的相反顺序进行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前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间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诉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2)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认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450=6814.7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则其可得到6814.77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2.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450=14,500元

  赎回费用=14,500×2.0%=290元

  赎回金额=14,500-290=14,21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4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4,21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五款“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方案”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含第30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含转换转入业务)。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五款“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含第30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2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二、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份额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转换费用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均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操作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申请。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含第30 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以及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波动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则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转换的费用之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基本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其后各保本周期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光耀东方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 :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2012年8月6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45亿元人民币。2013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2015年8月19日,中投保企业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相应变更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基本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提供担保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5年9月25日,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282.62亿元。截至2015年9月25日,中投保为24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314.4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四、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出具《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基金合同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就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6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且不超过51亿元。

  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且不超过51亿元人民币。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2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该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18%。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计算方式

  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2)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担保费按上述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担保费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五、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的各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披露。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六、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保本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除上述第1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在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八、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稳健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在保本周期中,基金管理人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严格按照保本模型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和收益的锁定。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通过积极稳健的投资策略,力争为投资人取得超额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三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稳健资产投资策略、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按照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策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CPPI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金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稳健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研究结果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100%)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本基金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亦即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第二步,计算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价值底线的数额,得到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

  第三步,确定风险乘数(Multiplier)。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并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规模与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略,根据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有效控制债券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信用产品基本面的研究,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2)个股选择

  a)定量指标分析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P/Cash Flow、P/FCF、P/S、P/EBIT 等),经营效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务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等。

  b)定性指标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等指标给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c)多元化价值评估

  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性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新保本周期开始后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下转B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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