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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53版) (1)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及承包经营子公司名单(附持股比例): ■ ■ ■ 在遵守上市公司合规性的前提下,集团持股公司少数股东无力或无法提供相应股权比例担保义务的公司有(持股比例可参照以上): ■ 其中2015年底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有(持股比例可参照以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南方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中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中集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 南通中集特种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南通中集顺达集装箱有限公司 大连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中集(重庆)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中集洋山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恒丰物流有限公司 绥宁中集林业有限公司 新会中集木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呼伦贝尔中集木业有限公司 大连中集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大连中集重化装备有限公司 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集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中集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 佛山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沈阳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廊坊中集空港设备有限公司 南方中集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新之途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宝伟工业有限公司 香港柏坚货柜机械维修有限公司 CIMC Leasing USA INC Charm Wise Ltd CIMC Europe BVBA CIMC WA Pty Ltd. Grow Rapid Limited Speedic Enterprise Corp Manson Technolog Limited CIMC Flight Albert Ziegler GmbH CIMC BURG B.V. CIMC Reefer Trailer Inc CIMC Vehicle Australia Pty Ltd CIMC Vehicles (HK) Ltd Marshall Lethlean Industries Pty Ltd TGE Gas Engineering GmbH China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tainers (Hong Kong) Limited CIMC Raffles Offshore (Singapore) Limited HONGJI (HK) CONTAINER DEVELOPMENT LTD (2)车辆集团子公司清单 (持股比例可参照以上三、3(1)车辆板块部分): 附表一 ■ 其中车辆集团负债率超过70%担保企业有(持股比例可参照以上三、3(1)车辆板块部分): 附表二 ■ 4、债权人名称: 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汇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江苏银行、徽商银行、洛阳商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渣打银行、德意志银行、美国银行、永隆银行、澳新银行等。 四、对申请授信及担保安排的董事会意见 为对销售业务提供汽车金融支持及车辆园房产销售金融支持,同意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基于销售产品之目的而对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 为对销售业务提供汽车金融支持,同意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基于销售产品之目的而对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 对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报本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须报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提供担保。 五、对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管理 对于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附属及联营公司提供担保过程中的少数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公司负债率动态变化,必要时反担保协议的签署等事项,由本公司资金管理部、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责监控与管理。 六、截止信息披露日累计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 2015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696,439.50万元,占2015年度末净资产的59.44%,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附属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95,683万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9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6)第0799号 (第一页,共二页)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集团”)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中集集团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在报告年度发生并购交易的,可豁免本年度对被并购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中集集团根据上述规定,未将于2015年度并购的子公司中世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中世运(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辽宁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以及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纳入本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范围,同样地,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中集集团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也未将上述新并购的子公司纳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内。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6)第0799号 (第二页,共二页) 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中集集团于201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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