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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29版) 15.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国电投的全资子公司。成立时间于1993年2月。法定代表人:琚立生,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15号,注册资本:10,685.59万元,主营业务:水电、火电、输变电工程所需设备、各种电力设备及其配件的组织生产、供应、销售;接受委托承包电力建设成套设备项目;电力成套设备监理、监造;其他有关工程成套设备的供应;对水电、火电、输变电工程所需设备及配件组织招标、议标;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仓储、运输管理;电力成套设备展销。2015年度总资产355,589万元,负债175,786万元,所有者权益179,802万元,利润总额483,12万元,净利润48312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335,552万元,负债156,009万元,所有者权益179,543万元,利润总额6,004万元,净利润4,339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16.电投(北京)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国电投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持有100%股份。法定代表人文兴超,住所: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201室,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资产经营管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法的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设备。成立时间于2008年1月15日。2015年度总资产1,449万元,负债458万元,所有者权益991万元,利润总额102万元,净利润78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1312万元,负债454万元,所有者权益858万元,利润总额-131万元,净利润-132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17. 蒙东协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投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67.84%股权。法定代表人刘晓辉,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49号1层3层,注册资本:81094万元,主营业务风电及其他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服务与培训。成立时间:2009年7月14日。2015年度总资产384,960.15万元,负债286,584.19万元,所有者权益98,375.96万元,利润总额4,231.49万元,净利润3,974.86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386,819万元,负债287,339万元,所有者权益99,480万元,利润总额1,102万元,净利润1,102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18.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为国电投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琚立生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1层东厅,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营业务:销售电能设备;电力及相关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在隶属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招投标代理;物业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成立时间:2010年8月。2015年度总资产322,065万元,负债321,965万元,所有者权益100万元,利润总额23271万元,净利润23,271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333,431万元,负债333,331万元,所有者权益100万元,利润总额2,047万元,净利润2,047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二)与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及其控股企业发生的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下述交易方为蒙东能源或受其直接控制,与公司形成关联交易。 1.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3日;法定代表人:刘明胜,注册资本:33亿元;注册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西段2080号,主要经营业务:煤炭、电力、铝业、铁路、煤化工、水库开发、投资等,直接持有公司69.40%的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15年度总资产4,489,766.59万元,负债3,086,928.44万元,所有者权益1402,838.15万元,利润总额-12,488.13万元,净利润-26,500.89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4,469,846万元,负债3,037,910万元,所有者权益1,431,936万元,利润总额19,842万元,净利润17,801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2.通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蒙东能源公司持有其80%股权,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持有其20%股权。成立于2005年3月2日,法定代表人:谷俊和,住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厂街,注册资本:57,200万元。主营业务:销售电力 、热力。2015年度总资产225,741.02万元,负债163,861.95万元,所有者权益61,879.07万元,利润总额2,053.97万元,净利润1,660.77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226,796.23万元,负债162,016.88万元,所有者权益64,779.35万元,利润总额2,900.28万元,净利润2,900.28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3.通辽盛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蒙东能源持有其90%股权,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权。2007年4月投产。法定代表人:王旭东,住所:通辽市新工一路中段,注册资本:28,488万元。主营业务:销售电力、热力。2015年度总资产89,099万元,负债57,081万元,所有者权益32,018万元,利润总额3,500万元,净利润2,599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89,914万元,负债54,748万元,所有者权益35,166万元,利润总额3,147万元,净利润3,147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4.北京中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蒙东能源公司持有其93.05%股权。负责人:王景利,注册资本:600万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北京科技大学会展中心1#楼B座20P,营业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工程、网络技术服务。2015年度总资产1,487.41万元,负债796.24万元,所有者权益691.17万元,利润总额-75.28万元,净利润-75.34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1,101.57万元,负债556.18万元,所有者权益545.39万元,利润总额-145.78万元,净利润-145.78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5.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构成为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51%股权,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13.3%,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35.7%。成立于2002年11月27日,法定代表人:王铁军,住所: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注册资本:330,000万元。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电解铝。2015年总资产1727554万元,负债1393,410万元,所有者权益334,144万元。利润-8,303万元,净利润-8,449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1,723,400万元,负债1,388,298万元,所有者权益335,102万元。利润总额683万元,净利润683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6.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蒙东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36,642.87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赵宇。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旗巴拉噶尔高勒镇哈拉图街。税务登记证号码15252679019876X。主要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矿山设备、工程机械、发动机、电机;技术服务等。股东为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00%。2015年度总资产496,222.04万元,负债366,715.52万元,所有者权益129,506.52万元,利润总额-20,643.99万元,净利润-22,583.13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495,345.23万元,负债363,053.96万元,所有者权益132,291.27万元,利润总额1,148.68万元,净利润861.51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三)公司与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企业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公司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发生的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下述交易方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控制的公司,与公司形成关联交易。 1. 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构成为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通辽市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6%,霍林郭勒立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3%。成立于2007年12月。法定代表人:郭立,住所:霍林郭勒市铝工业园A区路北西段,注册资本:2200万元,主营业务:石灰石,石灰粉加工及销售,粉煤灰销售,建材试验检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石膏加工及销售。2015年度总资产10,436.4万元,负债7,353.92万元,所有者权益3,082.48万元,利润总额324.45万元,净利润217.54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9,097.4万元,负债6,440.83万元,所有者权益2,656.57万元,利润总额-425.98万元,净利润-425.98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2. 内蒙古霍煤通顺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80.19%股权。成立于2005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何江超,注册资本:31,855.38万元,注册地址:通辽市,主要经营业务:铝用阳极碳素生产及销售。2015年度总资产135,625.19万元,负债93,821.97万元,所有者权益41,803.23万元,利润总额-869.98万元,净利润-869.98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136,518.20万元,负债93,536.23万元,所有者权益42,981.97万元,利润总额-95.01万元,净利润-95.01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3. 内蒙古霍煤双兴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51%股权。成立于2007年10月12日,法定代表人:李博义,注册资本:14,165万元,注册地址: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主要经营业务:煤化工产品生产,褐煤提质。2015年度总资产35,027.82万元,负债22,945.41万元,所有者权益12,082.40万元,利润总额-2,082.59万元,净利润-2,082.59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35,041.64万元,负债23,012.92万元,所有者权益12,028.72万元,利润总额-2,136.27万元,净利润-2,136.27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四)以上关联方在2016年度分别与公司、坑口发电公司发生了交易。以上关联方与公司、坑口发电公司履约情况良好。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以及合同签订情况 前述关联交易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等,上述交易目前尚未签订合同,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具体定价原则如下: 1、煤炭销售类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1)2016年度拟发生的煤炭销售关联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格,销售煤炭的交易量据实结算。 (2)公司、扎矿与国电投集团公司、蒙东能源系统内关联用户发生的大宗煤炭销售关联交易相较于公司、扎矿与系统外非关联用户发生的大宗煤炭销售交易定价原则基本趋同。交易中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无向关联方倾斜利益情形。 其中基础量部分煤炭定价采取与环渤海及锦州港价格联动。环渤海及锦州港价格联动即:以上年度12月为起点,环渤海指数变化幅度和锦州港褐煤成交价格变化幅度7:3权重计算值每月或连续多月累计变化大于等于3%,即同比例调整下一月度基础价格。非基础量部分煤炭定价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逐户协商确定,一厂一价,定价公平、公允。 (3)公司、扎矿与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企业拟发生的煤炭销售关联交易,因交易量有限,不属于大宗用户,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无向关联方倾斜利益情形。 预计2016年度内,煤炭关联交易销售价格会随着煤炭市场情况发生波动或调整,为避免因为调价而频繁的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在不存在重大调价变动触及重大经营环境变化情形的前提下,由经营层对关联交易调价事宜进行决策和签署调价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若价格波动或调整触及重大经营环境变化情形,公司将依照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结算方式:原则上执行当月发煤次月结算,特殊情况季末结清。 2、其他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1)销售商品定价原则:销售电、配件、粉煤灰等按照成本加成确定价格,价格构成包括劳务成本、税费及相应利润。销售水的交易价格,按照购买水价格(含税)转卖给施工单位。销售热力产品的交易价格,根据政府对供热热源出口确定的价格扣减换热站转换成本、税费及相应利润后确定的热力产品价格。 (2)采购商品定价原则:采购暖、石灰石等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采购电的交易价格参照电网提供给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的网电价格确定。采购水根据通辽市物价局批复的工业供水销售价格确定(即通辽市物价局“关于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水库工业供水销售价格的批复”通价商【2008】45号文批准的4.00元/立方米的供水价格)。采购附属油、轮胎、输送胶带、胶料、开关柜、配电设备、脱硝剂等,交易价格按照“集中招标、统一配送、有偿服务”为定价原则。 (3)提供、接受劳务定价原则:按照成本加成确定价格,价格构成包括劳务成本、税费及相应利润。 (4)承租资产、出租设备定价原则:按照成本加成确定价格,价格构成包括劳务成本、税费及相应利润。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公司所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事项,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做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其交易性质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向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交《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16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事项,各类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国信证券对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机构意见。 。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6015 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 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2016年度煤炭 销售计划和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 有限公司2016年度煤炭销售计划 暨露天煤业2016年度收取煤炭经销权 委托费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露天煤业”或“公司”、“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2016年度煤炭销售计划的议案》》、《关于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2016年度煤炭销售计划暨2016年度煤炭经销权委托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依照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签订<煤炭经销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关于与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煤炭经销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的决议及协议中的约定的条款,露天煤业有权依照协议管理和监督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以下简称“白音华露天矿”)和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东露天矿”)煤炭产品的销售情况。 依照协议约定,白音华露天矿、蒙东露天矿需编制年度煤炭销售计划。露天煤业有权对销售计划进行审批和调整。 依照协议约定,若白音华露天矿、蒙东露天矿将煤炭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销售给露天煤业的已有客户,白音华露天矿、蒙东露天矿应向露天煤业支付经销权委托费用。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2016年度煤炭销售计划和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2016年度煤炭销售计划暨露天煤业2016年度收取煤炭经销权委托费事项,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此关联交易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议案中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分别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3、白音华露天矿2016年度销售计划:拟生产煤炭900万吨、销售煤炭900万吨,白音华露天矿2016年度不销售给露天煤业的已有客户。 蒙东露天矿2016年度销售计划:拟生产煤炭1,450万吨、销售煤炭1,450万吨,其中将煤炭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销售给露天煤业的已有客户的为预计100万吨,蒙东露天矿其余计划销售量不销售给露天煤业的已有客户。 (二)2016年度公司拟与下列关联方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2016年年初至3月28日与前述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一)基本情况 1、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控股75%的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宇。注册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税务登记证号码:911525266673270790。主要业务:煤炭生产、销售。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总资产535,236.27万元,负债635,190.90万元,所有者权益-99,954.63万元,利润总额-17,992.09万元,净利润-17,992.09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530,159.59万元,负债629,519.49万元,所有者权益-99,359.90万元,利润总额-1,262.24万元,净利润-1,262.24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2、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36,642.87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赵宇。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旗巴拉噶尔高勒镇哈拉图街。税务登记证号码9115252679019876X3。主要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矿山设备、工程机械、发动机、电机;技术服务等。2015年度总资产496,222.04万元,负债366,715.52万元,所有者权益129,506.52万元,利润总额-20,643.99万元,净利润-22,583.13万元。2016年2月末总资产495,345.23万元,负债363,053.96万元,所有者权益132,291.27万元,利润总额1,148.68万元,净利润861.51万元(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 (二)履约能力:上述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发生的关联交易履约情况良好。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的煤炭经销权委托协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依照协议约定,白音华露天矿、蒙东露天矿需编制年度煤炭销售计划。露天煤业有权对销售计划进行审批和调整。若白音华露天矿、蒙东露天矿将煤炭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销售给露天煤业的已有客户,白音华露天矿、蒙东露天矿应向露天煤业支付经销权委托费用。 上述交易确系依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签订的《煤炭经销权委托协议》执行的,预计收费额度基于双方的实际经营情况,由双方根据煤炭市场实际情况协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为双方依照协议、协商确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其交易性质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向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交《关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2016年度煤炭销售计划的议案》、《关于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2016年度煤炭销售计划暨2016年度煤炭经销权委托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为依照此前露天煤业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简称 “白音华露天矿”)、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简称“蒙东露天矿”)签订的煤炭经销权委托协议中的约定执行,白音华露天矿、蒙东露天矿需编制年度煤炭销售计划,露天煤业有权对其销售计划进行审批和调整。 经核查,该事项符合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国信证券对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机构意见。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6016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露天煤业(或称“公司”)拟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保理融资款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支出,此项业务的办理,能够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公司发展。该业务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保理融资金额:公司作为销货方将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与银行办理国内保理业务,预计此项保理融资年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2、保理期限:每笔业务融资期限6个月或1年; 3、保理融资利息:按照每笔应收账款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上浮动不超过10%。 二、主要责任 1、对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公司应继续履行购销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2、公司对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银行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我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3、保理合同以银行固定格式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三、独立董事意见 (一)经过我们对该事项的事前核实,我们认为公司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的保理融资款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支出,确实能够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解决公司货款回收不及时问题。但由于该保理业务附追索权,如果不能按保理协议及时支付货款,公司需要承担偿还融资额及利息的风险,公司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二)该融资以银行统一国内保理业务规定为依据,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利率及手续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还对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四、相关说明 公司拟向银行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由公司、银行、购煤用户三方签署。公司作为销货方将因向购货方销售煤炭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我公司支付保理预付款。购货方按期向银行支付该保理预付款的利息和本金,开展该保理业务主要目的是增加销售货款的回款力度。该合同中主要交易方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另一交易方购煤用户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该项国内保理业务事项不是关联交易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6017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报告期财务报表期初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报告期财务报表期初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因及内容 为了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对相关财务业务进行了调整。一是调整子公司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事项。二是调整公司福利费、以前年度已领未耗物资等事项。 二、会计处理及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一) 具体调整内容、报表项目名称及累积影响数如下: ■ (二)根据报表列报准则的要求,本次调整系在对以前期间的报表数据逐年计算的基础上,追溯调整至2013年资产负债表年末数和2014年资产负债表年末数及2014年度利润表相关数据。 (三)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关于调整的说明和意见 (一)董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报告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整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本次报告期财务报表期初数等调整事项。 (二)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报告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调整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同意本次报告期财务报表期初数等调整事项。 (三)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报告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调整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本次报告期财务报表期初数等调整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6019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报告 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已经2016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2016年3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fo.com.cn),《2015年年度报告》正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供全体股东和投资者查询阅读。 根据《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公司将以网络远程方式召开2015年年度报告说明会与股东和投资者进行交流和沟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说明会时间:2016年4月1日(周五)14:00-16:00 二、说明会选定网站名称及网址: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 三、 出席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人员:董事长刘明胜先生,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温泉女士,独立董事王结义先生,保荐人龙飞虎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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