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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16-17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于2016年3月5日和2016年3月23日在巨潮网、《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李本文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3月28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 3月27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5楼二号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51人,代表股份1,269,173,4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5010%。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9人,代表股份1,266,261,6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4035%。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42人,代表股份2,911,7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75%。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2,067,0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155,2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2,911,7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75%。 (五)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66,37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3%;反对1,5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7%;弃权1,281,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6,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03%;反对1,5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889%;弃权1,281,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208%。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66,37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3%;反对1,5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7%;弃权1,281,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6,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03%;反对1,5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889%;弃权1,281,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208%。 (三)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66,37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3%;反对1,5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5%;弃权1,28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6,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03%;反对1,5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23%;弃权1,283,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374%。 (四)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66,37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3%;反对1,5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5%;弃权1,28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6,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03%;反对1,5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23%;弃权1,283,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374%。 (五)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6,359,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3%;反对2,814,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52,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6776%;反对2,814,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2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266,374,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5%;反对1,5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5%;弃权1,281,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8,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069%;反对1,5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23%;弃权1,281,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208%。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6,374,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5%;反对1,5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5%;弃权1,281,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8,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069%;反对1,5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23%;弃权1,281,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20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金林、李小蕾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四川中一律师事务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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