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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6-21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目前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相关审核要求,需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进行披露。现就公司最近五年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2016年1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5号) 主要内容: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根据公告披露,你公司2015年度分别与关联方浙江华孚纤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华孚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2,613.02万元和815.17万元,占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75%和0.23%。你公司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没有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0.2.4条和第10.2.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整改情况: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进行了积极的整改,上述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孙小挺先生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担任华孚色纺董事期间,其本人、本人控制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将不再与华孚色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确保华孚色纺的业务独立;同时,公司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专项培训,重点学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文件,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二)2015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8号《关于对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高管陈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主要内容: 经查,你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减持华孚色纺股份5,000股,成交均价8.56元,成交金额42,800元,减持后尚存64,35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2015]18号公告第一条“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及2015年7月有11日《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护公司股份稳定的公告》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本公司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并要求你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学习,提高诚信规范意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请将本警示函内容报告公司董事会,2日内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整改情况: 陈亮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此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以该事件为契机,吸取教训。发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印发了《重要情况通报》,对陈亮先生给公司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作出了通报批评。目前,陈亮已不再担任发行人高管,公司将严格遵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进一步深化公司治理和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发行人规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掌握有关合规性要求。董监高自公告任命之日起,有需要买卖公司股票的,需向董事会秘书确认是否属于敏感期,由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方可操作。同时,公司进一步完善了信息披露审查审批流程和事后审查程序,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2015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65号) 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4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0,124万元。3月24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前述数据修正为16,846万元,与3月30日披露的实际数据一致。你公司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且修正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11.3.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整改情况: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进行了相应整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责成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工作机制进行进一步梳理,并核对、确认工作流程。在针对财务数据的信息披露时,公司将仔细进行核对查验,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避免再次出现修正的情形。同时,公司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对年报编制、披露工作规范性要求、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进行了专项培训,明确公司年报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2015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结能违规买卖股票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24号) 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结能违规买卖股票的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第一季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2015年4月18日,你在公司一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4月14日买入公司股票4,600股,交易金额为39,376元。 作为公司监事,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我部对此非常关注。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整改情况: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就上述关注函所关注的相关事项,向监事陈结能了解原因及具体情况。监事陈结能已充分认识到了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并将吸取教训。发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印发了《重要情况通报》,对陈结能先生给公司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作出了通报批评。目前,陈结能已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已将此事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此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五)2014年9月,安徽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字【2014】244号) 安徽证监局《关于对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治理方面 发现问题1: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确认依据不充分。2013年,公司本部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13,640.56万元,全资子公司新疆六孚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17,209.70万元。上述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点确认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 整改情况:上述问题属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疏忽所致。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9月30日审议修改了《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并公告,详细披露见2014年10月8日巨潮资讯网有关内容。 发现问题2:公司章程未及时修订。《公司章程》未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四条的规定。 整改情况:上述问题属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疏忽所致。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9月30日审议修改了《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公告,详细披露见2014年10月8日巨潮资讯网有关内容。 2、财务核算方面 发现问题1: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确认依据不充分。2013年,公司本部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13,640.56万元,全资子公司新疆六孚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17,209.70万元。上述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点确认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 整改情况:此问题的根源在于部分工程因质量、工程量增减等问题存在外部结算争议未办理验收,但是财务部门在确认此类固定资产实质性投入使用后而进行账务处理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公司今后处理有外部争议的在建工程转固问题时,根据工程是否能投入使用的具体情况,由财务部门、投资部门、生产部门、工程部门进行联合内部验收确认,财务部门凭内部验收文件处理账务,后根据正式的验收报告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发现问题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账务处理不规范。公司2013年7月贴现银行承兑汇票30,000万元,贴现利息650.28万元在7月份到12月份分摊,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贴现利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 整改情况:此问题的产生源于公司票据贷款占比50%左右,票据贷款期限为1-6个月不等,票据市场贴现利率每月波动较大,而票据贷款的贴现利息是根据收付实现制一次性由银行托收,由此对当月的财务结果影响较大。公司采用票据贴现利息在会计年度内按不超过票据有效期予以分摊,是为了规避因融资产品策略符合市场金融趋势而产生的财务波动,此做法未对年度财务报告发生任何影响。公司将从整改之日起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票据贴现利息的财务处理方式,于贴现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发现问题3:期间费用跨期。公司2012年存在少量期间费用入账不及时,跨期入账现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原则。 整改情况:此问题源于部分员工报销费用不及时,尤其是销售人员的费用报销不及时,导致跨期月份较多。公司财务部门已经发文,重申费用报销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有关规定,严格禁止跨年度2个月以上的费用报销行为,在费用报销审核过程中严格控制。 3、内部控制执行方面 发现问题1: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未履行决策程序。公司2013年度以自由资金合计购买1.72亿元银行理财产品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不符合其《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在50%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5%以上的事项”的规定。 整改情况:此问题属于公司董办工作疏忽造成,未能在2013年通过一次性决策方式去规划保本理财产品的类投资行为。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全部产品均属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均已如期收回本息。具体如下表。 ■ 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对2014年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行了决策程序。 发现问题2:期货套期保值未进行有效性检验。公司2013年进行了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但公司未按照《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对套期保值有效性进行评价。 整改情况:此问题源于财务部门未将期货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予以书面化。事实上公司的期货套保行为从方案制定、方案实施、方案结果评估均有专门会议(由业务、财务、公司决策层几方参与)进行评定,但基于期货套保的保密性原则,未能留下会议评审纪要等资料,公司今后会对此类会议资料和评价报告予以保留并由财务部门存档保管。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6-22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3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15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4日披露的2016-12号公告。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经认真研究和论证分析,完成了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现按规定公开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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