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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6-012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2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6年3月28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27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股份数 244,221,0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3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2人,共代理2人,持有股份 232,913,4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1,307,5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051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李固旺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221,0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307,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贺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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