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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16-26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3月28日(星期一)下午3: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口右侧宜都花园宜华健康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则由股东在2016年3月28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2016年3月27日15:00至2016年3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股份数248,205,5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5.42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108,521,1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234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39,684,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193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邹志峰、黄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经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40,829,090股,其中现场投票1,144,715股,网络投票139,684,375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926,327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40,829,090股,其中现场投票1,144,715股,网络投票139,684,375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926,327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申请综合授信65,000万元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申请综合授信65,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0,000万元,授信期限二年,结构化融资45,000万元,期限四年。上述贷款由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绍喜夫妻双方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上述45,000万元结构化融资,由本公司持有的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爱奥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40,829,090股,其中现场投票1,144,715股,网络投票139,684,375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926,327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邹志峰、黄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健康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 (广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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