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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宏股份”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553号文核准,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并置备于发行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发行股票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公司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本次发行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投资者资格、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同时认真阅读今日刊登的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1)投资者在2016年4月8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4月8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3)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4月12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4月1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T+2日日终,中签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上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4)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本次发行股票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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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30日
本版导读: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 2016-03-30 | |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 2016-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