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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2016-030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发行股份购买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实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0月30日,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02号,2015年10月28日核准),具体核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后,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协议及方案的要求,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的规定积极组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一、目前已经完成的工作 1、2015年11月6日,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已变更至公司名下,2015年11月12日,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领取了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321901811F)。 2、2015年11月12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沪众会字(2015)第5932号),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5年11月6日止,公司已增加股本人民币234,607,214元,全部由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10家机构及自然人付幸朝以股权出资认缴,溢价人民币1,975,392,786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0,030,493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860,030,493元。 3、2015年11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234,607,21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增加注册资本234,607,214元,增加234,607,21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4、2015年11月30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注册资本增加至“860,030,493元”,并领取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16309497XM)。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实施完毕。 二、后续尚需完成的事项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6,084,39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事项尚未实施。 2、上述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尚需向主管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3、公司将择机实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6,084,39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事项,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实施进展情况。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2016-031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2015年6、7月,A股市场出现非理性波动,基于对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为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2015年7月1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志廷先生、公司董事长黄万珍先生、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胡广军先生、公司原副董事长高恒远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志玉先生、公司董事杨晓云先生、公司原董事周芳女士、公司独立董事余璇女士、公司总会计师姜华女士、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再权先生计划以个人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180-3,700万元人民币。 ● 相关风险提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陆续实施增持计划,公司将及时披露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主体为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潮实业”)高级管理人员:总会计师姜华女士。 2、本次增持前,姜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142,890股、持股比例为0.0166%。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2015年6、7月,A股市场出现非理性波动,基于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为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志廷先生、公司董事长黄万珍先生、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胡广军先生、公司原副董事长高恒远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志玉先生、公司董事杨晓云先生、公司原董事周芳女士、公司独立董事余璇女士、公司总会计师姜华女士、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再权先生计划以个人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公司股票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所做出的决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可以有效将其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A股股份。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和金额及实施期限: 2015年7月1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志廷先生、公司董事长黄万珍先生、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胡广军先生、公司原副董事长高恒远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志玉先生、公司董事杨晓云先生、公司原董事周芳女士、公司独立董事余璇女士、公司总会计师姜华女士、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再权先生计划以个人名义在2016年1月10日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180-3,700万元人民币。具体详见公司2015年7月11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2015年12月18日,上述人员决定将上述增持计划期限延期至2016年7月10日。具体详见公司2015年12月19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 具体增持明细如下: ■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增持所需资金由上述人员自筹取得,本次增持属个人行为。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1、已增持股份情况 2016年1月11日,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志廷先生、监事会主席刘志玉先生、董事杨晓云先生、独立董事余璇女士、总会计师姜华女士和董事会秘书何再权先生的《关于增持公司股票告知函》,上述人员于2016年1月11日合计增持公司股份878,900股、合计增持金额为13,447,279.20元。具体详见公司2016年1月12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实施增持股份的公告》。 2016年1月13日,公司接到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胡广军先生的《关于增持公司股票告知函》,胡广军先生于2016年1月12日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34,000股。具体详见公司2016年1月14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实施增持股份的公告》。 2、本次新增持股份情况 2016年3月29日,公司接到总会计师姜华女士的《关于增持公司股票告知函》:姜华女士于2016年3月28日,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6,400股,成交价格15.49元/股,成交金额99,136.00元。姜华女士承诺买入的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减持,日后若买卖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姜华女士合计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33,500股,成交金额合计为500,974.80元。 截止目前,姜华女士共计持有公司股票149,290股,持股比例为0.0174%。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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