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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16-010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6年1月1日-2016年3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整体业务规模快速增长、部分出口订单的业绩释放,使公司业绩在报告期内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16-011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8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9,442,857股,发行价格为3.7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9,293,999.4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715,322.8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578,676.6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01030001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华东铸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铸诚”)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清扬路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华东铸诚共同与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中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用于35万吨/年不锈钢加工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华东铸诚在中信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华东铸诚在中信银行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系由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转入)。 2016年3月29日,公司及华东铸诚共同与华英证券、中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华东铸诚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3900293028,截至2016年3月22日,专户余额为123,82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35万吨/年不锈钢加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华东重机、华东铸诚以及中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英证券作为华东重机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华东铸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英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华东重机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华东重机、华东铸诚以及中信银行应当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英证券每半年对华东铸诚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华东重机及华东铸诚授权华英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卓、宋桂参或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查询、复印华东铸诚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查询华东铸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查询华东铸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信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华东重机及华东铸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英证券。中信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华东铸诚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华东重机、华东铸诚及中信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英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英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英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华东重机、中信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英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英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英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华东重机及华东铸诚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华英证券亦有权要求华东重机及华东铸诚采取此措施。 若华英证券发现中信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华英证券有权提醒中信银行纠正;若中信银行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华英证券利益的情况下,华英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本协议自华东重机及华东铸诚、中信银行、华英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英证券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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