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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18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已于2016年3月15日以书面和邮件形式发出通知。

  2、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下午2:00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际参加董事7名。

  4、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0100013669。

  修订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200751648625J”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1,501,975元。

  修订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4,563,880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1,501,975股,均为普通股。

  修订为“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84,563,880股,均为普通股”。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民生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公司现金流充足,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内容以公司与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所签订的相关授信业务合同内容为准,授信期限为自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上官常川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办理、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本议案涉及关联担保事项,陈耿生、刘国川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五名参会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立门店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2016年新开立部分门店:

  1、宁德财富店

  子公司宁德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宁德财富店,位于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联信财富广场,租期为15年。

  2、莆田枫城店

  子公司莆田市新华都万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莆田枫城店,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枫城新都,租期为15年。

  3、安溪长坑店

  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安溪长坑店,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长坑乡长坑新华都商业广场1号楼地面一层至地面二层房产,租期15年。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福建新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因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公司租赁福建新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海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福州市五四路162号新华福广场六层、七层房产做为公司新的办公场所;同意公司与福州海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同意公司租赁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长坑乡长坑新华都商业广场1号楼地面一层至地面二层房产作为开立门店用途使用。因福建新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海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的控股子公司、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陈耿生先生控制的公司,故福建新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州海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日常关联交易,陈耿生、刘国川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五名参会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与福建新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关于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出售安溪置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厦门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前期与关联方关联交易进行补充披露。

  2014年10月,为进一步突出公司主营,调整公司的业务结构,同意公司向福建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怡和”)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格以经评估的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0月10日的净资产值1237.70万元为基础确定(详见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0日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为1244.31万元。

  福建怡和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董事陈耿生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陈耿生、刘国川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五名参会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补充披露出售安溪置业暨关联交易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在股东大会上,关联方股东应放弃对该议

  案的投票表决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2014年公司及子公司安溪置业与福建怡和关联资金往来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对201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福建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联资金往来进行补充审议。

  福建怡和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董事陈耿生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资金往来,陈耿生、刘国川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五名参会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补充披露2014年公司及子公司安溪置业与福建怡和资金往来暨关联交易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在股东大会上,关联方股东应放弃对该议

  案的投票表决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与泉州绿农2011年-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与泉州绿农贸易有限公司2011年-2014年度采购事项进行补充审议。

  泉州绿农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文杰先生,监事为陈耿生先生,两人都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的侄子,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另陈耿生先生是公司董事,因此泉州绿农为公司关联方。故上述交易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陈耿生、刘国川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五名参会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补充披露与泉州绿农2011年-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2013年关闭门店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对2013年度公司关闭的门店进行补充审议。

  2013年,受传统零售行业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同时商场租金与人力成本等主要经营费用不断攀升,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增速持续放缓。为了给公司的转型腾出资源、卸下包袱,公司本着积极、合理、最优化布局的原则,关闭处置了部分销售持续下滑,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转型困难的门店。董事会同意公司关闭处置以下门店:

  1、常州奥体店

  常州奥体店,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目山路6号。该店自开业以来亏损较严重,无扭转亏损希望。为优化公司的管理资源,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2820万元。

  2、莆田宫下店

  莆田宫下店,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宫下路A1幢。经研究,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20万元。

  3、莆田南门店

  莆田南门店,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胜利路南门商场。经研究,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80万元。

  4、莆田晟隆店

  莆田晟隆店,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南大路晟隆大厦地上一层及地下一层。经研究,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160万元。

  5、莆田三信店

  莆田三信店,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梅园路三信花园一楼。经研究,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50万元。

  6、泰州坡子街店

  泰州坡子街店,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288号。该店自开业以来亏损较严重,无扭转亏损希望。为优化公司的管理资源,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2440万元。

  7、上海三林店

  上海三林店,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浦三路3058号。该店自开业以来亏损较严重,无扭转亏损希望。为优化公司的管理资源,经研究分析,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1240万元。

  8、厦门南湖店

  厦门南湖店,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20号南湖中祥大厦地下一层商场。经研究,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120万元。

  9、龙岩溪南店

  龙岩溪南店,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溪路9号。经研究,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70万元。

  10、南安码头店

  南安码头店,位于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码头街。经研究,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95万元。

  11、南安金淘店

  南安金淘店,位于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下圩街供销大楼。经研究,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140万元。

  12、诗山供销社店

  诗山供销社店,位于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诗山街522号1-3F。经研究,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240万元。

  13、泉州汇金店

  泉州汇金店,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南路1号汇金广场。经研究,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50万元。

  14、厦门美仁店

  厦门美仁店,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28号美仁广场二层。该店自开业以来亏损较严重,无扭转亏损希望。为优化公司的管理资源,经研究分析,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13万元。

  15、苏州木渎店

  苏州木渎店,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37号。该店自开业以来亏损较严重,无扭转亏损希望。为优化公司的管理资源,经研究分析,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并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750万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2014年关闭门店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对2014年度公司关闭的门店进行补充审议。

  2014年,传统零售行业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行业竞争愈来愈激烈。为了给公司的转型腾出资源、卸下包袱,公司本着积极、合理、最优化布局的原则,关闭处置了部分销售持续下滑,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转型困难的门店。董事会同意公司关闭处置门店如下:

  1、莆田阳光店

  莆田阳光店,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工业路大地阳光城一楼。该店自开业以来亏损较严重,无扭转亏损希望。为优化公司的管理资源,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300 万元。

  2、莆田大唐店

  莆田大唐店,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该店自开业以来亏损较严重,无扭转亏损希望。为优化公司的管理资源,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400 万元。

  3、龙岩和平店

  龙岩和平店,位于漳平市和平路105号(国税大厦)。该店自开业以来亏损较严重,无扭转亏损希望。为优化公司的管理资源,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14000元。

  4、泉州新门店

  泉州新门店,位于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南4号楼1-2层。该店自开业以来亏损较严重,无扭转亏损希望。为优化公司的管理资源,同意对该店提前终止营业并注销,将该店的存货、可搬迁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就近调往其他新开门店使用。该门店终止营业的主要损失是长摊一次性摊销费用和固定资产处理或报废损失,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约25万元。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签订及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购买资产公告(一)》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签订及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二)>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购买资产公告(二)》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签订<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购买资产公告(三)》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签订及解除<重大租赁合同(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租赁房产公告(一)》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签订及解除<重大租赁合同(二)>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租赁房产公告(二)》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签订及解除<重大租赁合同(三)>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租赁房产公告(三)》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签订及解除<重大租赁合同(四)>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租赁房产公告(四)》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终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购买资产进展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签订<重大租赁合同>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租赁房产公告(五)》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与和昌福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和租赁协议中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补充披露商品房认购协议和租赁协议中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说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二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四)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一)项议案。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董事前认可意见;

  3、独董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说明》;

  5、安溪置业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19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下午4:00在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付小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0100013669。

  修订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200751648625J”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1,501,975元。

  修订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4,563,880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1,501,975股,均为普通股。

  修订为“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84,563,880股,均为普通股”。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公司编制的《关于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针对《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已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同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报告内容真实完整。通过此次整改,公司的规范运作、治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监事会对《关于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无异议。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调整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的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20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有效期限为自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2、关联关系

  陈发树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5 之规定,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董事会表决情况: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2016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陈耿生先生、刘国川先生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其余五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4、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项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自然人为陈发树先生。陈发树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17,773,82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93%(截至2016年3月15日)。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目前直接持有公司237,951,93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9.21%(截至2016年3月15日),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陈发树先生直接持有新华都集团76.87%的股权,通过自然人独资公司厦门新华都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新华都集团16.82%的股权,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目前担任新华都集团的董事长。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有效期限为自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陈发树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贷款授信额度提供个人单方面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无需公司支出任何费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黄建忠先生、戴亦一先生和张白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协议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关联交易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2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福建新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因公司日常办公和开立门店需要,租赁福建新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房地产”)、福州海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物业”)拥有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新华福广场六层、七层房产作为公司新的办公场所;并与海悦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溪置业”)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长坑乡长坑新华都商业广场1号楼地面一层至地面二层房产作为公司开立门店用途使用。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2015年11月,公司租赁新华都房地产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新华福广场”裙楼七层01-20办公及库房1产权面积为2942.78㎡的房产,租金每月23元/㎡,每月67683.94元,按月结算,租期一年。(合同编号151201)

  2、2015年11月,公司租赁海悦物业位于中国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新华福广场”裙楼七层休闲区面积为341.3㎡的房产,租金每月23元/㎡,每月7849.90元,按月结算,租期一年。(合同编号151202)

  3、2015年11月,公司与海悦物业就上述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5元,每月16420.40元,按月结算,服务期一年。

  4、2016年3月,公司租赁新华都房地产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新华福广场”裙楼六层部分使用面积882.58㎡的房产,租期20个月,前8个月根据出租面积882.58㎡,公司按每月34.38元/㎡的标准向新华都房地产支付租金,即公司每月需向新华都房地产支付租金人民币叁万零叁佰叁拾玖元整(¥30339.00元);第9个月开始按每月50元/㎡的标准向新华都房地产支付租金人民币肆万肆仟壹佰贰拾玖元整(¥44129.00元);按月结算。(合同编号160301)

  5、2016年3月,公司与海悦物业就第4项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5元,每月4412.90元,按月结算,服务期20个月。

  6、2016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安溪置业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长坑乡长坑新华都商业广场1号楼地面一层至地面二层房产作为公司开立门店用途使用。租赁期限为15年,从2016年5月1日至2031年4月30日止(其中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为优惠租赁期,共24个月)。双方同意租赁房产在24个月优惠租赁期间的租金按每年人民币42672元支付。优惠租赁期结束后的第一年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20元整计算;优惠租赁期结束后的第二年起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22元整计算;租金从第六年开始每三年环比递增5%。租金按月结算。

  二、关联方介绍

  1、新华都房地产

  公司名称:福建新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华福大酒店裙房六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营业执照号码:350100400018056

  法定代表人:陈发树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美元

  经营范围:在福州市五四路162号规划范围内建造、销售、出租写字楼、商场及住宅等商品房。(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

  成立日期:1985年3月23日

  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华诚投资有限公司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持有新华都房地产51%股权,新华都房地产为新华都集团控股子公司。新华都集团目前直接持有公司237,951,93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9.21%(截至2016年3月15日),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故新华都房地产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2、海悦物业

  公司名称:福州海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六层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350102751396632J

  法定代表人:黄履端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03年7月23日

  股东:陈发树、黄履端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陈发树先生持有海悦物业95%股权,陈发树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海悦物业是陈发树先生控制的企业。故海悦物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安溪置业

  公司名称: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B幢710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号码:91350524577028526U

  法定代表人:陈瑞珠

  注册资本:530.0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安溪置业的股东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陈耿生先生。

  三、定价政策、依据及相关内容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按照市场价格定价,房屋租赁的价格比照新华都房地产、安溪置业其他租户租赁价格定价;物业费根据海悦物业向物业业主或租户按统一标准收取。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正常业务开展以及管理工作协调的需要,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五、2015年度、2016年初至本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与新华都房地产

  2015年度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52,245.16元(含本次交易)

  2016年年初至本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61,337.62元(含本次交易)。

  2、与海悦物业

  2015年度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57,372.84元(含本次交易)

  2016年年初至本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57,446.76元(含本次交易)。

  3、与安溪置业

  2015年度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2016年年初至本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含本次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已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议,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正常业务开展需要,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七、备查资料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2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证监局对公司

  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立即召开专项整改会议,对《决定书》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制定了切实的整改措施和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形成了《关于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整改报告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2014年10月,你司将子公司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溪置业” ) 100%股权转让给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怡和”),交易价格为1,244.31万元,占你司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0%。福建怡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你司董事陈耿生,为你司关联方。转让后,安溪置业尚欠公司1,140万元款项。截至现场检查日,该款项仍余1,128.82万元未归还,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在2014年6月,你司子公司安溪置业与福建怡和发生关联资金往来 5,599.57 万元,2014年10-11月,你司与福建怡和关联资金往来 1,156.12 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 条、10.2.10条规定的标准,你司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泉州绿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绿农”)自2011年起向你司供应蔬菜等生鲜产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文杰,监事为陈耿生,两人都是你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的侄子。陈文杰为你司员工,现任宁波新华都超市有限公司区域总经理,陈耿生为你司员工,现任公司泉州区域总经理,兼任泉州新华都东海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13年5月起任公司董事。泉州绿农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安溪县凤城镇解放路255-257 号,该场所租自你司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大同店;陈文杰投入泉州绿农的500万元注册资金来源于你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你司与泉州绿农交易采用预付货款形式,预付款支付进度明显异于其他供应商;泉州绿农的主营业务依赖你司,你司是其主要客户。根据以上事实,陈文杰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泉州绿农为你司关联方。2011年至2014年,你司与泉州绿农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214.88万元、 6,057.89 万元、3,667.26 万元、2,741.73万元,分别占你司2010年至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70%、5.23%、2.78%、2.64 % ,已达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 条、10.2.5 条、10.2.10规定的标准,你司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整改措施1:

  重申并完善关联交易和关联资金往来的审议程序,将上述关联交易和关联资金往来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补充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对上述关联交易和关联资金往来进行补充披露。公司将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针对公司的行业特点,对一些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环节认真进行了梳理和讨论。强化上述人员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事项的监督和管理意识,严查漏洞和模糊地带,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完成时间:2016年4月23日前,将长期严格落实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行政法务部负责人

  整改措施2:

  截止2016年3月28日,公司已收回关联方安溪置业占用的资金1,140万元。对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将联合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再次进行梳理和认真分析,切实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公司将严格把控问题的实质和根源,在以后年度报告披露中,坚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和披露关联方占用情况及经济事项。

  完成时间:已完成,将长期严格落实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审部负责人

  整改措施3:

  截止2014年10月,公司已终止与泉州绿农贸易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泉州绿农贸易有限公司不再是公司的供应商。

  完成时间:已完成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整改措施4:

  对涉及关联关易而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备相关事项的当事人陈耿生、陈文杰给予书面指导的公司行政处分,并扣取两个月的薪资。

  完成时间:2016年4月23日前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二)重大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重大亏损事项

  2013年1月,你司关闭常州奥体店和莆田宫下店,装修费和固定资产损失金额达2,840.53 万元,占你司2011年度(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9.43 %;2013年4月,你司关闭泰州坡子街店和莆田三信店,装修费和固定资产损失金额达2,487.67万元,占你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59%。2013年11-12月,你司集中关闭上海三林店等9家门店,装修费和固定资产损失金额达2,164.67万元,占你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3.57 %。以上事项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和11.11.3 条规定标准,属于重大事项,但你司未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重大购买资产事项

  (1)2012年1月6日和17日,你司分别与法人代表同为漆洪波的南昌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世贸广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认购相关在建房产,总价约1.21亿元,并预付部分房款合计1亿元。上述合同金额占你司2010年末(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1.43% ,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规定的标准,但你司未披露该重大合同;2012年9月30日和10月10日,你司分别与世贸广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南昌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前述商品房认购协议,但你司未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续进展情况。

  (2)2012年11月2日,你司公告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福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拟以1.9亿元认购和昌福建开发的、位于泉州市的和昌贸易中心二、三、四层在建商场,付款方式及期限另行协商。2012年11月7日,你司与和昌福建签订了《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约定在一年内支付认购款1.9亿元,并自2014年起以18%的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但你司未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续进展情况。

  3、重大资产租赁事项

  (1)2012年l月5日、6日、8日,你司分别与南京青庭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漆洪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有关在建房屋。三个租赁合同金额总计约4.41亿元,占你司2010年末(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8.18%,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规定标准,你司未披露该重大合同。2012年12月11日、12日、15日,你司分别与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青庭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租赁合同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但你司未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续进展情况。

  (2)2012年5月15日,你司与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万益”)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向漳州万益租赁在建房屋。该合同租金总计1.43亿元,占你司201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38%,但该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予以披露。2012年5月15日和2012年12月28日,你司与漳州万益分别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约定购买总价约为1.28亿元,该重大合同已经董事会审议并于2012年12月28日公告。2013年12月15日,你司与漳州万益就上述租赁合同和商品房认购合同签订了终止协议书,你司未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续进展情况。

  (3)2012年10月30日,你司与和昌福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和昌福建贸易中西地下一层房产,合同总额约为1.46亿元,占你司201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64%,但该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予以披露。2012年11月2日,你司与和昌福建就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新华都在一年内向和昌福建支付5000万元定金、预付租金5000万元,并自2014年起按18%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2014年,你司向和昌福建收取资金占用费4,271.25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116.40%,但你司未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续进展情况。

  整改措施:

  1、重申并完善重大事项的审议程序,将上述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补充审议,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补充披露,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因审查不严而造成工作失误的相关人员进行严厉处分。

  2、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规定》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管理,强化信息披露意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流程披露信息,同时加强公司各部门之间的沟通,疏导以及完善流程审批制度,杜绝类似错误的发生。

  3、2016年2月公司已经制订并通过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下一步将对现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

  4、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和执行。加强对合同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严格落实执行既有管理制度,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前任董事长陈志程、周文贵、前任董秘龚严冰给予书面指导的公司行政处分,并处以两个月薪资的罚款。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行政法务部负责人

  完成时间:2016年4月23日前,将长期严格落实

  (三)收入、费用存在跨期现象

  1、2014年,你司向漳州万益等公司收取广告牌租赁费、场地租金费等,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而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计入收取租金当期的收入,导致2014年一季报多计利润156.74万元,半年报累计多计利润760.69万元,三季报累计多计利润941.41万元,2014年年报累计多计利润91.80万元,2015年一季报少计利润119.82万元。

  2、你司每年年终十三薪于次年春节前后发放,但你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当年预提相关薪酬费用,而是直接于次年发放时计入当期损益,导致费用存在跨期现象。2014年度计提并发放的归属2013年度十三薪金额为1,560.78万元,2015年度计提并发放的归属于2014年度十三薪金额为1,969.68万元,导致2014年多计利润408.90万元。

  整改措施:

  1、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作出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具体更正、追溯调整情况如下:

  一、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因

  公司于2015年9月7日起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检查,于2016年3月1日收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2号),责令公司就下述事项进行改正:

  1.公司存在广告费、场地租金费核算跨期问题:2014年年度累计多计其他业务收入917,953.72元,其中应属于2013年度的其他业务收入469,715.67元,应属于2015年度的其他业务收入448,238.05元。

  2.公司每年年终十三薪于次年春节发放并计提,存在费用跨期,2014年度计提并发放归属2013年度十三薪15,607,790.44元,2015年计提并发放归属2014年度十三薪19,696,776.50元,2014年度多计利润4,088,986.06元。

  二、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追溯调整

  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通过三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1. 调整增加2013年度其他业务收入469,715.67元,调整减少2014年度其他业务收入917,953.72元。

  2. 调整增加2014年度工资费用19,696,776.50元,同时调整减少2014年度工资费用15,607,790.44元;调整增加2013年度工资费用15,607,790.44元,同时调整减少2013年度工资费用26,359,338.92元和调减2013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同时,根据上述更正事项,调整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盈余公积。

  三、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单位:元)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1)对2013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2)对2014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2.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1)对2013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

  (2)对2014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

  (二)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单位:元)

  1.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1)对2013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2)对2014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2.对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1)对2013年度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

  (2)对2014年度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

  3、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提升业务能力,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并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编制工作中加强审核,提高定期报告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整改落实情况:已按照整改措施进行规范,后续将继续严格执行。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公司财务总监、内审部负责人

  完成时间:2016年4月10日前,将长期严格落实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会把本次整改视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的良机,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并积极配合厦门证监局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23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披露2014年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前期与关联方关联交易进行补充披露。

  一、交易概述

  1、为进一步突出公司主营业务,调整公司的业务结构,2014年10月公司向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怡和”) 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溪置业”)100%股权。转让价格以经泉州明正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计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的安溪置业截至2014年10月10日的净资产值1237.70万元为基础确定(详见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0日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为1244.31万元。

  2、福建怡和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董事陈耿生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出售安溪置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陈耿生先生、刘国川先生回避表决。

  4、本公司事前就上述涉及的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5、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为1,244.31万元,占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0%,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6、2014年年初至2014年年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8000万元(含本次交易),占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71%,故上述交易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且在股东大会上,关联方股东应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表决权。

  7、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之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本次交易不需其它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鲲鹏国际中心1105-1106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营业执照号码:91350500077414260G

  5、法定代表人:陈瑞珠

  6、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7、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8、成立日期:2013年9月3日

  9、股东:陈耿生、陈瑞珠

  10、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陈耿生先生为公司董事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2014年交易前)

  交易标的名称: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524100043504

  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北路808号锦绣家园2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圆整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批发零售百货等。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成交价格拟以截至2014年10月10日的净资产值1237.70万元为基础确定,为1244.31万元。

  截止2014年10月10日,安溪置业净资产账面值为1237.70万元,净资产评估值1244.31万元,增值率为0.53%。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价款

  出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作价¥ 1244.31万元(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肆万叁仟壹佰圆整)。

  2、支付方式

  受让方已于2014 年 6 月 23 日预付了¥ 12443100元(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肆万叁仟壹佰圆整)。

  3、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本次交易前,本公司持有安溪置业100%股权;本次交易后,福建怡和持有安溪置业100%股权。

  4、标的资产的交付、过户时间:在本协议签订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应将办理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材料提供给受让方,并与受让方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5、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双方于2014 年 10月13日在福建安溪签署本协议,并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不会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必要性:本次交易是根据公司发展规划,调整公司业务结构的需要,以集中精力加快发展核心业务。

  2、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以商超零售业为核心的产业布局,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结构,突出公司的主营优势,促进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本次交易公司可取得资金1244.31万元。

  八、2014年年初至2014年年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4年年初至2014年年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8000万元(含本次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事前就上述涉及的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后,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公司提供的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资料后,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全部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也督促公司今后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十、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相关协议;

  4、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24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2014年公司及子公司

  安溪置业与福建怡和关联资金往来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前期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补充披露。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

  1、关联方资金往来主要内容

  为回收公司在出售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前对安溪置业的前期投资,与关联方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资金往来行为,构成关联方间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怡和发生关联资金往来 5,599.57 万元。2014年10-11月,公司与福建怡和关联资金往来 1,156.12 万元。详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系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截至2014年10月10日止,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累计投入房地产项目资金7535.405676万元。其资金来源为股本1000万元,其余均为欠母公司---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另: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感德、虎邱、龙涓、剑斗四个乡(与安溪置业地产为同一项目)土地总款约70%计1156.12万元。不包含在上述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款中。

  (二)双方签约情况:

  2014年6月16日(出让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受让方)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

  1)“安溪置业”100%股权作价1244.31万元;

  2)受让方怡和房地产公司全额承担目标公司“安溪置业“因投资项目而欠新华都的债务6535.405676万元;

  3)股权变更后,怡和房地产公司需归还新华都股份公司直接支付的该项目土地款1156.12万元。

  4)剥离目标公司---安溪置业公司中地产项目之外的商业批发、零售等其他资产、权益。

  2014年10月13日双方签署了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确认受让方怡和房地产公司全额承担目标公司“安溪置业“因投资项目而欠新华都的债务为6525.685426万元;并对资产剥离过程中遗留的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

  (三)双方交易情况:

  受让方“怡和房地产”按约定于意向书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6月23日),一次性向出让方---新华都股份预付1244.31万元。

  2014年6月根据意向书约定,受让方“怡和公司”支付给目标公司---安溪置业公司项目款项合计5599.57万元,再由安溪置业公司用于归还出让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款。

  根据2014年10月13日“股权转让协议”:应由受让人支付给目标公司876.115426万元,后由目标公司在收到该款后3日内归还出让人新华都股份。受让人实际于2014年10月份将876.115426万元直接支付给出让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2014年11月,受让方怡和公司支付280.004574万元至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受让方“怡和公司”支付给安溪置业公司款项376.1154.万元,再由安溪置业公司用于归还出让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款。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2014年公司及子公司安溪置业与福建怡和关联资金往来的议案》。 关联董事陈耿生先生、刘国川先生回避表决。

  3、2014年年初至2014年年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8000万元(含本次交易),占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71%,故上述交易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且在股东大会上,关联方股东应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表决权。

  4、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鲲鹏国际中心1105-110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350500077414260G

  法定代表人:陈瑞珠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13年9月3日

  股东:陈耿生、陈瑞珠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耿生先生为公司董事。

  5、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加快了公司回收前期投资,增强了现金流,促进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6、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议案已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议,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资金往来系公司出于回收前期投资行为,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也督促公司今后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三、备查资料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25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披露与泉州绿农2011年-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前期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补充披露。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1年-2014年度向关联方泉州绿农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蔬菜等生鲜产品,详细采购金额如下:

  

  ■

  二、关联方介绍

  1、公司名称:泉州绿农贸易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安溪县凤城镇解放路255-257号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4、营业执照号码:350524100030847

  5、法定代表人:陈文杰

  6.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7、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不含初制茶)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9、股东:陈文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泉州绿农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文杰先生,监事为陈耿生先生,两人都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的侄子,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另陈耿生先生是公司董事,因此泉州绿农为公司关联方。

  三、定价政策、依据及相关内容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按照市场价格定价,泉州绿农供应的蔬菜等生鲜产品比照公司其它类似货品价格定价。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公司向泉州绿农采购蔬菜等生鲜产品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正常业务开展的需要,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已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议,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正常业务开展需要,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六、备查资料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2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购买资产(一)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12年购买资产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一、交易概述

  2012年1月6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昌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阳光”)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南昌阳光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地中心商铺101、201、305房产,建筑面积共 6875.87 平方米,总价约5,706.97万元(人民币,下同)。本次《商品房认购协议》,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置地”)作为南昌阳光的担保方。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总额占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15%,故本次交易为一般购买,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南昌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南昌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669号704室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4、营业执照号码:360100520001258

  5、法定代表人:漆洪波

  6、注册资本:9300万美元

  7、经营范围: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心区B-27地块以及红谷滩新区红角洲控规A-11-4、A-11-5地块的开发、经营(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4、营业执照号码:913702006143726186

  5、法定代表人:漆洪波

  6、注册资本:800 万美元

  7、经营范围:按资质等级开发经营房地产,房地产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产出租;会议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机械的批发(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装修工程及设计(需凭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南昌阳光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心区B-27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洪土国用(登红2008)第047号;该地块使用权面积为14947.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其中商业部分土地使用年限至2045年12月30日止,住宅部分土地使用年限至2078年8月30日止;经有关部门批准,南昌阳光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新地中心办公、酒店式公寓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360100201100219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洪建委施字(2011) 045号。

  公司本次购买取得新地中心6875.87 平方米即新地中心商铺101, 201, 305。

  四、交易的定价依据

  该商品房的单价为每平方米8,300.00元。

  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认购总价

  本次认购的3间商品房的总金额为57,069,721.00元。该总金额不包含应由南昌阳光代收的依法应当由公司交纳的税费。

  2、付款方式及期限

  公司应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十五日内付清部分房款计5100万元作为该商品房的预付款;在办理完毕预售登记手续后10日内付清余款。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南昌阳光应确保届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江西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版本,且合同条款的内容符合现行国内房产交易的普遍适用及交易对等的原则。

  4、担保条款

  新世界置业同意以其所持有的阳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9%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如南昌阳光出现无法交付商品房的情况且无力返还公司预付款、利息、违约金等,则公司除继续要求南昌阳光履行协议或向南昌阳光追索权益外,可以处置新世界置业所持的阳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9%的股份以弥补己方损失。

  担保期间:自公司支付预付款之日起至南昌阳光向公司交房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之日或南昌阳光全额退还公司本协议项下所有已支付款项并全额支付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费用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起两年。

  5、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南昌阳光、公司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将以该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并取代本协议。

  六、资金来源

  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认购价款。

  七、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公司在南昌市的网点纵深覆盖,占据该市优质的核心商业资源,巩固和提升公司在南昌市的竞争优势;通过购买相关物业,可以提高公司自有物业比例,增加公司固定资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同时,新地中心建成后,相关物业将用于开设办公楼、酒店式公寓等,将有利于改善当地消费环境和促进居民生活便利,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八、交易存在的风险

  由于新地中心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故存在该项目不能按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风险、双方不能按期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风险以及南昌阳光不能按期交付本次交易房产的风险。

  九、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履行合同

  2012年9月30日,公司与南昌阳光、新世界置地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前述商品房认购协议。三方共同确认:因南昌阳光无法依约将认购房产交付给公司,南昌阳光应于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八十日内返还公司已付预付款51,000,000.00元,同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60,000.00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

  十、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相关协议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2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购买资产(二)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12年购买资产事项补充披露。

  一、交易概述

  2012年1月17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世贸广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置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认购沈阳置业在沈阳市东北世贸广场一层房产,建筑面积共 5678.6 平方米,总价约6,370.00万元(人民币,下同)。本次《商品房认购协议》,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置地”)作为担保方。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金额占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32%,故本次交易为一般购买,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世贸广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世贸广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方圆大厦814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4、营业执照号码:210100403000398

  5、法定代表人:漆洪波

  6、注册资本:12454.82 万美元

  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产租赁(地块四至范围:东至友好街,西至迎宾街,南至团结路,北至北站路;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沈阳国用(2006)第0129号,沈阳国用(2006)第0130号,沈阳国用(2006)第0131号;宗地编号:020101003,020101002,020101001;项目名称:东北世贸广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下转B7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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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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