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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50版) 关联关系说明:蓝光集团持有泰瑞观岭75.31%股权,系泰瑞观岭的控股股东,泰瑞观岭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锦诚观岭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锦诚观岭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 法定代表人:何祥礼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864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0日 经营范围:企业投资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锦诚观岭截止2015年12月31日,总资产78,499.51万元,总负债1,023.17万元,净资产77,476.34万元,2015年1-12月,营业收入 84.93万元,净利润-3,611.49万元。 关联关系说明:蓝光集团持有泰瑞观岭75.31%股权,泰瑞观岭持有锦诚观岭100%股权,锦诚观岭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公司与蓝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本协议,依据了市场化原则和合法性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参照标准执行。在合同有效期内,涉及单项借款事宜,双方签订借款单予以明确金额、期限等。涉及单项担保事宜时,双方另行订立协议。借款、担保的期限和费率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泰瑞观岭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锦诚观岭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1、甲方同意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应乙方书面申请,向乙方及其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借款,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借款利息不得超过乙方同期平均借款利率成本,不得低于甲方自身的融资成本,如果乙方的同期借款利息低于甲方的融资成本,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已提供的借款。 2、甲方同意,应乙方书面申请,可为乙方及其控股子(孙)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上限不超过25亿元,乙方同意每次按不高于单次担保金额1.5 %的费率向甲方支付担保费。 3、本合同有效期内,涉及单项借款事宜,双方签订借款单予以明确金额、期限等。涉及单项担保事宜时,双方另行订立协议。借款、担保的期限和费率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确定。 4、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 5、资金占用利息及担保费均在每年年底前进行统一结算。 (三)生效日期: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可为公司业务开展提供资金保障,促进公司达成预期经营目标,无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授权 (一)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蓝光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续签<提供融资及担保协议(草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6名,关联董事杨铿先生、张志成先生、任东川先生因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吕正刚先生、蒲鸿先生、李澄宇先生、唐小飞先生、逯东先生和王晶先生参与表决。非关联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2家控股子公司续签《提供融资及担保协议(草案)》。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该关联交易可为公司业务开展提供资金保障,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并且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与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续签《提供融资及担保协议(草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授权 为提高融资效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审批关于融资、担保的具体事宜,包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具体融资、担保金额,签署关于借款、担保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等。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提供融资及担保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6—037号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受托开发管理 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16年3月29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骏”)与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佳宇”)签署《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或“本协议”)。 顺鑫佳宇已取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下坡屯编号为0509、0512、0513、0518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鉴于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和骏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品牌管理与维护体系、质量控制体系以及房地产延伸价值服务体系等,储备了一批优秀管理人才,在高品质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并有意通过输出专业的项目开发管理及技术服务,为项目创造更高的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顺鑫佳宇拟委托北京和骏进行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的开发管理。 另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就北京和骏的合同履约及在本合同项下可能承担的各项违约责任向顺鑫佳宇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受托开发管理房地产项目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提供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受托开发管理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1、北京和骏 公司名称: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5年04月21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甲三号院1号楼2601-2605号 法定代表人:唐登权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物业管理;技术推广服务;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日用品、建材;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和骏为本公司控股孙公司。 2、顺鑫佳宇 公司名称: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19日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府前街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加工铝合金、塑钢门窗;限分支机构经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销售保健食品;零售音像制品、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卷烟、雪茄烟;零饮咖啡;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出租商业用房、写字楼、写字间等。 顺鑫佳宇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总资产625,069.08万元,总负债605,660.91万元,净资产19,408.17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45,609.86万元,净利润463.13万元。 顺鑫佳宇控股股东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标的和类别 受托开发管理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受托开发管理的范围包括:前期管理工作、规划设计管理、成本管理、工程管理、营销管理、竣工验收和交付管理、客户服务及房产保修管理、前期物业服务督导、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 (二)受托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地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下坡屯 2、地块面积:宗地面积107905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107905平方米,最终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载的面积为准。 3、主要规划建设指标:容积率为住宅1.4、商业2.5,建筑密度为住宅30%、商业40%,绿地率为30%,限高为住宅30米、商业45米。 4、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公共配套、其他。项目建设交付标准为:以双方确认的为准。 四、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主体 委托方: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委托管理基本原则 (1)甲方作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拥有项目开发中的投资和合同约定的决策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知情权。甲方依法享有项目的投资收益,承担项目投资风险。 (2)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和义务,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对甲方负责,在本合同的约定或甲方的特别授权许可范围内代表甲方行使项目日常经营管理权,努力实现项目管理各项目标,获得合同约定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 并对由于乙方管理不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3)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合同以甲方名义签订,由乙方进行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2、委托开发建设周期 本项目总体开发建设周期暂定为36个月(以首批施工许可证领取之日起开始计算),预计于2019年12月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具备物业交付条件。 3、委托管理服务相关费用 (1)就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由三部分组成:管理费、销售佣金及营销费用。其中,管理费、营销费用两项甲方应按本协议确定的时间节点向乙方按时支付,并在销售最终确认后与乙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销售佣金与销售回款额挂钩,由甲方根据销售回款额按月向乙方支付。 1.1管理费: 费用标准:按项目销售额的3.5%计取,销售额暂定50亿元,管理费暂定为1.75亿元。最终以实际销售金额确定结算价,本条所称实际销售金额系指签订合同的金额。 支付方式: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管理费1500万元整(约占管理费暂定价的8.57%);项目取得首批次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管理费3000万元整(约占管理费暂定价的17.14%);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管理费暂定价的40%即7000万元整;项目整体主体封顶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管理费暂定价的60%;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管理费暂定价的80%;项目整体销售完毕(指乙方完成销售目标)之日起10日内,双方完成管理费结算,甲方支付至管理费结算价的95%;剩余5%的尾款,待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交付满两年之日起10日内结清。 乙方在收取管理费前应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服务业发票。 1.2销售佣金: 费用标准:按项目销售回款的2%计取,该费用由甲方根据销售回款金额按月向乙方支付。 支付方式:项目开始预售后,甲方按自然月,以上月销售回款金额为基数(销售回款指正式购房人向甲方缴纳的购房款及按揭银行发放的按揭款,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账户视为完成回款)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 乙方在收取销售佣金前应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服务业发票。 1.3营销费用: 费用标准:按项目销售额的3%计取,销售额暂定为50亿元,营销费用暂定价为1.5亿元,最终以实际销售金额确定结算价,本条所称之销售金额,系指签订合同的金额。 支付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营销费用2000万元整(约占营销费用暂定总价的13.33%);项目取得首批次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营销费用5500万元整(约占营销费用暂定总价的36.66%);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营销费用暂定价的50%即7500万元整;项目实际销售金额达到暂定销售总额的50%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营销费用暂定总额的70%;项目实际销售金额达到暂定销售总额的80%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营销费用暂定总额的90%;项目实际销售完毕起10日内,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3日内,甲方支付全部剩余营销费用。 (2)乙方按第一条约定收取的各项费用,不包含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并支付给相关第三方的费用(双方明确约定由乙方承担的除外),以上第三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等各类税金、前期工程费、报建费、市政配套费和其他政府规费及行政收费、各类规划设计费、各类工程价款、材料设备款(甲供材料)、材料测试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财务费用、工程保险费用、可拆除样板房售楼处建造装潢费等各项费用和工程造价、财务审计、法律服务(乙方自身聘用的各项费用不包括)、物业服务等各类中介咨询费等。 4、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本项目《商业计划书》由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当日生效。 (2)对本合同所做出的任何修订或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生效后的修订或修改条款取代本合同原来的相应内容,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特别约定: (1)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甲方妥善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及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可能对乙方承担的各项违约责任向乙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条内容自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出具担保函件及同意担保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生效。 (2)公司就乙方妥善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及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可能对甲方承担的各项违约责任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条内容自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出具担保函件及同意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后生效。 (3)若截至2016年4月15日,双方仍不能就乙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内容达成一致并书面确认的,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双方签订本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合作共赢。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管理及技术输出方,不仅可为公司增加利润来源;也有利于拓展公司在房地产市场的轻资产运作模式,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本次交易是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原则以及平等协商的契约原则,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六、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编号:临2016—038号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受托开发管理 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为合同履约担保,未约定具体担保金额,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16年3月29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骏”)与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佳宇”)签署《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顺鑫佳宇拟委托北京和骏进行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的开发管理,公司就北京和骏的合同履约及在本合同项下可能承担的各项违约责任向顺鑫佳宇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担保自公司按合同约定出具担保函件及同意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后生效。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受托开发管理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日期:2005年04月21日 3、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甲三号院1号楼2601-2605号 4、法定代表人:唐登权 5、注册资本:2000万元 6、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物业管理;技术推广服务;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日用品、建材;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7、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其90%股权;公司控股孙公司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权。 8、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8,059.41万元,总负债3,545.97万元,净资产24,513.44万元。2015年1-12月,营业收入86.10万元,净利润-1,162.25万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合同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关于控股孙公司受托开发管理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7号)。根据合同约定: 1、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顺鑫佳宇妥善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及顺鑫佳宇在本合同项下可能对北京和骏承担的各项违约责任向北京和骏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条内容自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出具担保函件及同意担保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生效。 2、公司就北京和骏妥善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及北京和骏在本合同项下可能对顺鑫佳宇承担的各项违约责任向顺鑫佳宇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自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出具担保函件及同意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为合作事项的履约需要,有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体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公平原则,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 3、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事项,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6年3月29日,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911,688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5.02%。公司对控股子(孙)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818,932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4.59%。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三)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6-039号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4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4月20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4月20日 至2016年4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披露时间:2016年3月31日 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7、8、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铿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二)登记地点: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公司四楼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时间:2016年4月1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四)登记方式:公司股东可以到本公司登记地点进行登记,也可能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方式报送,但出席会议时需提供有效手续原件。 六、 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蓝光发展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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