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6年4月6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4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3月25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本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31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的公告》。

  截至 2016年3月30日,《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授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

  调整前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37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0.50万股;调整后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35人,涉及限制性股票共802.3万股。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31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公司2016年3月10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认为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已经满足,受公司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确定以2016年3月30日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共35人,涉及限制性股票共802.3万股。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5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6年3月25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钟佩玲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的议案》。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37名,首次授予前,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35人,涉及限制性股票共802.3万股。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31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所涉首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公司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5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也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31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6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及激励对象人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员工等共计37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4、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解锁。行权/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5、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9.49元。

  6、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当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首次授予前,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如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810.50万股调整为802.3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 人调整为35人。

  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体分配如下表:

  ■

  三、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37名,首次授予前,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810.50万股调整为802.3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人调整为35人。

  2、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3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长青集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长青集团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长青集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长青集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3月30日,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规定了的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5、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7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802.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3月30日。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员工等共计37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4、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解锁。行权/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5、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9.49元。

  6、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当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二、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首次授予前,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如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810.50万股调整为802.3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人调整为35人。

  除上述2名激励对象放弃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共35人,涉及限制性股票共802.3万股。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第1、2条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30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49元;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

  ■

  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30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876.32万元,2016年-201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所涉首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公司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5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也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37名,首次授予前,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810.50万股调整为802.3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人调整为35人。

  2、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3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长青集团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长青集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长青集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3月30日,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规定了的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的公告;

  5、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8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5号)核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768,000股新股。本次实际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11,768,000股,发行价格为17.76/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208,999,68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9,664,435.67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众会字(2016)第2637号)予以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兴业证券”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6020100100103250,截止2016年03月23日,专户余额为199,664,435.6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兴业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

  1、公司与兴业银行、兴业证券已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附件)

  三、协议的相关条款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德新、童少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乙方向丙方以快递方式抄送对账单,抄送对账单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9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15号文《关于核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说明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为1,176.80万股,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各发行对象之本次认购股份数具体如下: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59,333,322股增加至371,101,322股。

  本次发行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何启强、麦正辉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产业、郭妙波、何启扬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23,154.8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2.3948%,何启强、麦正辉仍然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发布在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50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青集团

  股票代码:002616

  信息披露义务人:

  ■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长青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青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变动系由于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起的权益增加,长青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如需)的核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何启强

  1、姓名:何启强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581114****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文化路二巷

  6、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7、通讯方式:0760-2211188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几内亚比绍居留权、香港居留权

  (二)麦正辉

  1、姓名:麦正辉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550202****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花园正街

  6、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7、通讯方式:0760-2211188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几内亚比绍居留权、香港居留权

  (三)新产业

  1、公司名称: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路12号之4-1

  3、法定代表人:何启强

  4、注册资本:2,300万元

  5、成立日期:1992年7月10日

  6、经营范围:投资办实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股东名称:何启强出资1,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麦正辉出资1,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9、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2000000035534

  10、税务登记证号码:442000282044641

  11、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路12号之4-1

  12、联系电话:0760-22227890

  1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四)郭妙波

  1、姓名:郭妙波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600513****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拱桥路

  6、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7、通讯方式:0760-2211188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几内亚比绍居留权、香港居留权

  (五)何启扬

  1、姓名:何启扬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710213****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文化路二巷

  6、通讯地址:中山市南朗蒂峰山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

  7、通讯方式:0760-8552881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和麦正辉是长青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完成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直接持有长青集团87,840,000股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24.4453%;麦正辉直接持有长青集团81,549,400股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22.6946%;何启强和麦正辉分别持股50%的新产业直接持有长青集团44,400,000股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12.3562%;何启强配偶郭妙波持有长青集团5,930,600股,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1.6504%;何启强的胞弟何启扬持有长青集团60,000股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0.0167%;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和麦正辉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长青集团股份比例为61.1633%。

  何启强和麦正辉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2014年6月29日,何启强、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延期确认函》,同意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延至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日止,有效期届满,双方若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

  何启强和麦正辉各自持有新产业50%股权,何启强和郭妙波为夫妻关系,何启强和何启扬为兄弟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麦正辉、新产业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行动一致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具体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因何启强和麦正辉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和麦正辉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新产业、郭妙波和何启扬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为此,虽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减持长青集团权益的可能性。但若发生增持或减持情况,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下转B122版)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29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机 构
   第A005版:聚焦深改组22次会议
   第A006版:基 金
   第A007版:聚焦基金2015年年报
   第A008版:机 构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聚焦中小企业走出去
   第A012版:市 场
   第A013版:行 情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第B233版:信息披露
   第B234版:信息披露
   第B235版:信息披露
   第B236版:信息披露
   第B237版:信息披露
   第B238版:信息披露
   第B239版:信息披露
   第B240版:信息披露
   第B241版:信息披露
   第B242版:信息披露
   第B243版:信息披露
   第B244版:信息披露
   第B245版:信息披露
   第B246版:信息披露
   第B247版:信息披露
   第B248版:信息披露
   第B249版:信息披露
   第B250版:信息披露
   第B251版:信息披露
   第B252版:信息披露
   第B253版:信息披露
   第B254版:信息披露
   第B255版:信息披露
   第B256版:信息披露
   第B257版:信息披露
   第B258版:信息披露
   第B259版:信息披露
   第B260版:信息披露
   第B261版:信息披露
   第B262版:信息披露
   第B263版:信息披露
   第B264版:信息披露
   第B265版:信息披露
   第B266版:信息披露
   第B267版:信息披露
   第B268版:信息披露
   第B269版:信息披露
   第B270版:信息披露
   第B271版:信息披露
   第B272版:信息披露
   第B273版:信息披露
   第B274版:信息披露
   第B275版:信息披露
   第B276版:信息披露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31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