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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61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于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开发科技大厦二楼五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普通决议议案: 1、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6、审议《关于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7、审议《关于开展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8、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2016年度为CMEC提供履约保函担保额度的议案》 11、审议《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0.1 选举谭文鋕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2 选举贾海英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3 选举郑国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4 选举朱立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5 选举杨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6 选举陈朱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2、审议《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1.1 选举庞大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2 选举谢韩珠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3 选举邱大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审议《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二)审议特别决议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 以上相关议案已经2016年3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具体内容请参阅同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16号)、《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17号)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资料,候选人简历见附件3。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请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股东证券帐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登记时间:2016年4月15日~2016 年4月20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7006号开发科技大厦 董事会办公室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谨慎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六、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 (2)邮政编码:518035 (3)联系电话:0755-83200095;0755-83205285 (4)传 真:0755-83275075 (5)联 系 人:葛伟强 李丽杰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或代理人所有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七、备查文件 提议召开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021 2、投票简称:科技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4月22日的股票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二选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对累积投票议案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科技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总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议案,如议案11为选举非独立董事,则11.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11.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具体如下表所示: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①对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 ■ ②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如不同意该候选人请投0票。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作废。 议案11股东持有的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6,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六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候选人中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6的乘积: ■ 议案12股东持有的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3,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候选人中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累积投票议案还需另行投票。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 (备注:议案11、议案12需采用累积投票制,请填票数。) 委托人姓名(名称): 被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被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股东帐户: 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之复印及重新打印件均有效) 附件3: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谭文鋕先生,1948年2月出生,英国国籍,本公司创始人之一。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博旭(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昂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联席主席,开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董事长等。曾获国家“友谊奖”、“广东省劳动模范”、“深圳市优秀外资企业家”、首届“深商”风云人物“新锐奖”等荣誉称号。1985年7月起任本公司总裁,1988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历任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2008年1月起历任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谭文鋕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贾海英女士,196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企业管理工程系工业企业管理专业,本科,经济师。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中电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董事、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发展部业绩考核处处长、产业发展部企业管理处处长、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处处长、资产管理部董事(监事)办公室主任,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资本运营部资深经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资产经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企业综合管理部控参股企业处主任科员、资产经理部主任科员等职。2013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2016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贾海英女士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郑国荣先生,1958年11月出生,中国(香港)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和商业经济硕士。现任本公司董事、总裁,博旭(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开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董事、Country Lighting (BVI) Co., Ltd.董事局主席。1989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高级副总裁,2010年5月起担任总裁,1990年4月起历任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郑国荣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朱立锋先生,196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东南大学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专业、南京理工大学质量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规划科技部主任。曾任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2013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朱立锋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杨林先生,196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理学硕士学位,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主任、彩虹集团公司董事、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主任、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等,2016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杨林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陈朱江先生,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天津大学电化学专业、吉林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工程师、经济师、高级职业经理。现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裁、总法律顾问,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开发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沛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长城开发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长城开发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长城科美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开发磁记录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南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开发光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长城开发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开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昂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长城开发电子产品维修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董事、开发磁记录(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昂纳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城集团深圳市华明计算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办公室副主任等。2005年1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2016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陈朱江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庞大同先生,194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航空学院,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商业联合会永久荣誉会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特邀副会长,曾任中电集团生产经营部副主任,中电总公司生产局副总经济师,中电深圳公司副总经理,深圳中康玻璃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深圳科技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裁、董事局董事。2012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庞大同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谢韩珠女士,1975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东华大学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高级经理,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会计,上海安倍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副科长、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妙境路营业部兼职证券分析师、上海建工集团基础工程公司财务会计等。2014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谢韩珠女士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邱大梁先生,196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北川丘处鸡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先后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股票发行审核科员,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改制审核及上市公司监管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稽查局)稽查处副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2016年2月2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邱大梁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16-016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在本公司二楼五号会议室召开,该次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3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全体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谭文鋕董事长主持,以逐项审议、集中表决、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经营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需提请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议案需提请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基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度公司母公司净利润392,890,647.72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母公司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9,289,064.77元,公司2015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353,601,582.9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83,353,811.42元,减去 2015 年度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73,562,968.15元后,截至2015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63,392,426.22元。 经综合考虑各类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等因素,董事会提出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预案如下: 以2015年末总股本1,471,259,36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0.50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73,562,968.15元,占2015年度公司合并净利润的40.72%。剩余未分配利润989,829,458.07元转入下一年度。 该事项需提请公司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号《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议案需提请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号《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见同日公告2016-019)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为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的实际价值,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经董事会审议,同意2015年度补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总计15,182,664.67元。(详见同日公告2016-020号) 此议案需提请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净卖出余额不超过等值5亿美元的额度范围内,开展用DF、NDF买入、卖出外汇业务,单笔业务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同意在不超过等值15亿美元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单笔业务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同意在一年内发生金额不超过等值15亿美元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掉期业务。(详见同日公告2016-021) 此议案需提请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号《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开展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的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开立信用证、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海外代付、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金经营周转、财资产品等,具体如下: 1.以信用方式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5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2.以信用方式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9,000万美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3.以信用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8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4.以信用方式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5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5.以信用方式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4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6.以信用方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4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7.以信用方式向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等值2.5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8.以信用方式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2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9.以信用方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申请等值2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10.以信用方式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申请等值2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11.以无抵押方式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6.52468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500万美元额度主要用于开立银行保函、1.2亿元人民币额度主要用于开立不可撤销融资性备用信用证、5亿元人民币额度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12.全资子公司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苏州”)以信用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等值6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13.全资子公司开发苏州以信用方式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等值5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14.全资子公司开发苏州以信用方式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等值5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15.全资子公司开发苏州以信用方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等值3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16.全资子公司开发苏州以信用方式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等值1.8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17.全资子公司开发苏州以深科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等值6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18.全资子公司开发苏州以深科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等值6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19.全资子公司开发苏州以深科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 3,000万美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20.全资子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东莞”)以信用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等值1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21.全资子公司开发东莞以深科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等值3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22.全资子公司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惠州”)以信用方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等值5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23.全资子公司开发惠州以信用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等值5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24.全资子公司深圳开发磁记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磁记录”)以深科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等值10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25.全资子公司开发磁记录以深科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2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26.全资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深科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等值3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以上事项需提请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2016-022) 此议案需提请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为CMEC提供履约保函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2016-023) 此议案需提请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号《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2015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2016-024)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号《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审议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3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贾海英女士、朱立锋先生、杨林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号《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年度考核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号《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将于2016年4月任期届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以下九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三人。 董 事 侯 选 人:谭文鋕 贾海英 郑国荣 朱立锋 杨 林 陈朱江 独立董事侯选人:庞大同 谢韩珠 邱大梁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同日公告2016-026、2016-027、2016-028、2016-029、2016-030、2016-031)。 此议案需提请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号《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同行业的薪酬水平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拟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为:任期内,公司支付每人每年董事津贴人民币8万元(含税),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差旅费及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非公司员工的董事,公司在其任期内不支付其他报酬。 此议案需提请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号《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 经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以及监事人员工作安排需要,同意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拟修订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此议案需提请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详见同日公告2016-032)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十一、其他事宜 在本次董事会上,各位董事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审注册会计师从事201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以及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庞大同、谢韩珠)。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候选人简历 谭文鋕先生,1948年2月出生,英国国籍,本公司创始人之一。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博旭(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昂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联席主席,开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董事长等。曾获国家“友谊奖”、“广东省劳动模范”、“深圳市优秀外资企业家”、首届“深商”风云人物“新锐奖”等荣誉称号。1985年7月起任本公司总裁,1988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历任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2008年1月起历任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谭文鋕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贾海英女士,196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企业管理工程系工业企业管理专业,本科,经济师。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中电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董事、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发展部业绩考核处处长、产业发展部企业管理处处长、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处处长、资产管理部董事(监事)办公室主任,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资本运营部资深经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资产经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企业综合管理部控参股企业处主任科员、资产经理部主任科员等职。2013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2016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贾海英女士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郑国荣先生,1958年11月出生,中国(香港)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和商业经济硕士。现任本公司董事、总裁,博旭(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开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董事、Country Lighting (BVI) Co., Ltd.董事局主席。1989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高级副总裁,2010年5月起担任总裁,1990年4月起历任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郑国荣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朱立锋先生,196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东南大学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专业、南京理工大学质量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规划科技部主任。曾任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2013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朱立锋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杨林先生,196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理学硕士学位,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主任、彩虹集团公司董事、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主任、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等,2016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杨林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陈朱江先生,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天津大学电化学专业、吉林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工程师、经济师、高级职业经理。现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裁、总法律顾问,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开发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沛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长城开发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长城开发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长城科美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开发磁记录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南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开发光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长城开发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开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昂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长城开发电子产品维修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董事、开发磁记录(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昂纳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城集团深圳市华明计算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办公室副主任等。2005年1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2016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陈朱江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庞大同先生,194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航空学院,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商业联合会永久荣誉会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特邀副会长,曾任中电集团生产经营部副主任,中电总公司生产局副总经济师,中电深圳公司副总经理,深圳中康玻璃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深圳科技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裁、董事局董事。2012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庞大同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谢韩珠女士,1975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东华大学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高级经理,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会计,上海安倍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副科长、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妙境路营业部兼职证券分析师、上海建工集团基础工程公司财务会计等。2014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谢韩珠女士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邱大梁先生,196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北川丘处鸡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先后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股票发行审核科员,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改制审核及上市公司监管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稽查局)稽查处副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2016年2月2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邱大梁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16-033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2015年度,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收到10,054.95万元政府补助,当中计入递延收益的补助为4,377.38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补助金额5,677.57万元,具体如下: ■ 二、前述政府补助具体明细可参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5年度报告全文。 三、政府补助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政府补助中计入递延收益的补助为4,377.38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补助金额5,677.57万元。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前述政府补助对公司2015年度合计确认的当期政府补助收益为5,677.57万元。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16-025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各类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等因素基础上提出了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预案,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本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十四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需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建设,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日益完善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实际情况需要。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措施在企业管理的各环节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每年有大量的原材料进口及成品出口业务,需要对外支付和收取美元,为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以及外币贷款利率波动风险,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降低汇兑损失、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已为操作衍生品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签约机构经营稳健、资信良好。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业务主要为锁定汇率、利率,规避汇率、利率波动风险,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为CMEC提供履约保函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2016年度为中国银行向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MEC”)开立履约保函合同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以上履约保函担保主要因公司与CMEC合作出口意大利ENEL公司智能电表而产生,在整个项目合作中,长城开发主要负责资金、技术、质量和生产,并向意大利ENEL公司直接发货,因此,该保函的实际履约人为长城开发,保函担保风险实质由深科技控制,从2002年至今该项目履约情况良好。 公司为中国银行向CMEC开立履约保函合同提供履约保函担保额度,是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客观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在中电财务关联交易存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5年度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电财务)存款、贷款事项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中电财务关联交易的存款情况。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事项能够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电财务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20265号《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经审阅,我们同意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以上报告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年度考核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相关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2015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的独立意见 2015年4月16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同意本公司全面收购深圳市桑达电子产品维修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长城开发电子产品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维修”)100%股权,2015年6月17日,开发维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由于本公司及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开发维修同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开发维修需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式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并应对可比期间的合并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2015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的议案》。 结合上述情况,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收购开发维修100%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公司按规定对报表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是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八、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等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2)董事候选人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之情形,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任职资格合法。(3)候选人提名程序及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相关提案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05,527.24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05,000万元,占2015年末经审计会计报表净资产的20.28%。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4.报告期内,公司继续与中国机械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MEC”)合作出口意大利公司智能电表,并为中国银行向CMEC开具的履约保函提供担保,截止报告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527.24万元。目前该项目履约情况良好。 5.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余额为105,000万元,其中为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等值3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等值1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等值6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目前履约情况良好。 6.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对子公司担保、对履约保函担保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7.公司制定有《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审批流程,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8.截止报告期末,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9.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的《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已真实反映了在正常经营中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没有违规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同时认真执行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庞大同 谢韩珠 邱大梁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16-024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2015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2015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的议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追溯调整基本情况 2015年4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收购深圳市桑达电子产品维修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面收购深圳市桑达电子产品维修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长城开发电子产品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维修”)100%股权。2015年6月17日,开发维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由于本公司及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开发维修同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因此公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2015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相关财务报表数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项目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对报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对比较报表的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在编制比较报表时,应将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同时因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对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损益进行了追溯调整,该调整事项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参阅同日公告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附注“七、合并范围的变化”及附注“财务报表补充资料之3”,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具体资产、负债、权益及损益追溯调整情况详见下表: 表一: 主要资产负债及权益期初追溯调整情况 单位:元 ■ 表二: 主要损益项目上年同期追溯调整情况 单位:元 ■ 二、董事会关于追溯调整2015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收购开发维修100%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公司按规定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是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我们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追溯调整2015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收购开发维修100%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公司按规定对报表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是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追溯调整2015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开发维修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式纳入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并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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