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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5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27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募集资金投资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3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6-027号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出资人民币22508.988万元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软银丹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共同设立上海永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出资人民币9702.15万元与宁波丹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设立上海吉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6-028号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6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27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1日在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赵军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的项目与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7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6 年4月1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3,274.51万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号),公司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7,443,890股,发行价格为6.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54,320,696.4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3,106,965.2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21,213,731.1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3月16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53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利用部分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自2015年6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召开日至2016年3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86,439.79万元,按照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3,274.5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出具了《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2211号),鉴证意见为:滨江集团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滨江集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实施 (一)本次非公开申请文件中的相关安排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金额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募集资金投资内容及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4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83,274.5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募集资金投资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3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4月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的项目与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滨江集团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保荐机构对滨江集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结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出具了《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2211号),鉴证意见为:滨江集团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滨江集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被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8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出资人民币22508.988万元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软银丹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软银丹丰”)共同设立上海永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绥创业”),并出资人民币9702.15万元与宁波丹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丹丰”)共同设立上海吉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劭创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会议审议批准。本次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软银丹丰 1、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软银丹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2、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八号办公楼124室 4、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丹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成立日期:2016年01月22日 6、合伙期限:2016年01月22日至2036年01月21日止 7、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宁波丹丰 1、名称:宁波丹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宁波高新区创苑路800号272-273室 4、成立日期:2015年06月30日 5、合伙期限:2015年06月30日至2035年06月29日止 6、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软银丹丰、宁波丹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永绥创业 1、合伙企业名称:上海永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企业规模:人民币22608.988万元,其中软银丹丰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22508.988万元。 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4、存续期限: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20年。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2年。 5、管理费:有限合伙人每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实际出资额2%的项目管理费,且向普通合伙人一共支付5年项目管理费。 6、利益分配:当项目年均投资收益率低于8%时,永绥创业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业绩报酬;当项目年均投资收益率等于或高于8%时,永绥创业向普通合伙人按项目投资收益30%的比例支付业绩报酬。 7、经营管理: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永绥创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永绥创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永绥创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一)吉劭创业 1、合伙企业名称:上海吉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企业规模:人民币9802.15万元,宁波丹丰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9702.15万元。 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4、存续期限: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20年。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2年。 5、管理费:有限合伙人每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实际出资额2%的项目管理费,且向普通合伙人一共支付5年项目管理费。 6、利益分配:当项目年均投资收益率低于8%时,吉劭创业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业绩报酬;当项目年均投资收益率等于或高于8%时,吉劭创业向普通合伙人按项目投资收益20%的比例支付业绩报酬。 7、经营管理: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吉劭创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吉劭创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吉劭创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的目的在于通过与专业投资团队合作,借助专业投资团队的专业能力做强公司的投资业务,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本次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投资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暂无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永绥创业和吉劭创业的投资。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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