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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34版)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二次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6-053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二次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并于2015年12月30日公告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调整稿)》。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进行修改;同时,结合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公告的《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等相关文件、于2016年2月29日公告的《2015年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对非公开发行预案进行了修订并补充披露,并于2016年3月17日公告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综合考虑公司及证券市场的实际状况,公司决定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进行修订,并编制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内容如下: ■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6-054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定价基准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并于2015年12月30日公告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调整稿)》;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进行修改,并于2016年3月17日公告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鉴于国内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状况,为保障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2016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对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有关内容调整情况如下: ■ 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针对上述调整,公司编制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6-056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推动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的顺利推进,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决定于2016年4月18日下午14: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17日-2016年4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7日15:00至2016年4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截至2016 年4月13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被委托人可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鉴证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翔路1号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7.《关于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注:上述议案 1 至议案7为特别决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上述议案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信息披露业务中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要点,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 三、会议登记方法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如下: 1、会议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股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16年4月17日17:30前送达本公司。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翔路1号四楼董事会办公室,邮编:650500,信函请注明“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2016年4月15日(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3、登记地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27。 2、投票简称:一心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4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 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 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依次类推。每一个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 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请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核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核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以使用; 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果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3)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 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一心堂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 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帐户” 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 证书登录; (3) 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的操作; (4) 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三) 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用、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俊、代四顺 联系电话:0871-68185283 联系传真:0871-68185283 联系邮箱:1192373467@qq.com 联系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翔路1号四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50500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 4、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遭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七、备查文件 1、《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单位授权 (先生/女士)对以下表决事项按照如下委托意愿进行表决,并授权其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第1-7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说明: 1、请股东在议案的表决意见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参会回执 参 会 回 执 致: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拟亲自/委托代理人出席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下午14点举行的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持股数: 股 股东账号: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 1、请拟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他人出席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及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参会回执传回公司; 2、参会回执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6-055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基本情况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11,000万元人民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鸿献先生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阮鸿献先生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为10,000万元。2015年12月29日,公司与阮鸿献先生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2016年4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调整后的股票发行数量为不超过15,000.00万股,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后,公司与阮鸿献先生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阮鸿献先生基本情况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6,030.00万股,阮鸿献、刘琼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阮鸿献先生持有公司8,78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5%,阮鸿献先生为公司关联方。 三、《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的修改 原认购协议“第一条 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条款修改为: 1、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为100,000,000元人民币。如果最终计算的认购股份数出现非整数(不足1股整数时)的情况,则进行去尾处理。 乙方最终实际认购的股票数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确定。 2、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3、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认购价格的修改 原认购协议“第二条 认购价格”条款修改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以下简称“发行底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发行价格将在甲方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乙方确认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可按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甲方根据监管要求且经甲方相关权力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调整不构成甲方对本协议之违反,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届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调整。 (三)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成立。 2、本协议在如下所有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以及本协议依法获得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在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足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导致本协议不生效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的,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未修改内容仍以双方于2015年12月29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为准。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近期证券市场变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和筹措公司项目建设资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3、公司调整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4、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能够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方案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底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阮鸿献先生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由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且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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