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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6-038TitlePh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6年4月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31日-4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C区28号楼,一层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28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由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6,834,20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64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6,004,40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57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29,80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6,552,7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129,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3%;152,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6,552,7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129,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3%;152,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96,552,7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129,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3%;152,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6,552,7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129,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3%;152,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3,225,8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599%;129,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53%;152,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48%。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6,552,7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129,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3%;152,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3,225,8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599%;129,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53%;152,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48%。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申请银行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度,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最高借款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0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最高借款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0万元、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万达支行申请最高借款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000万元、向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仓山支行申请最高借款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000万元。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共计人民币80,000万元,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应收账款转让、保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保函和开立美元信用证等业务,贷款年利率以银行通知的利率为准。公司管理层在执行本议案时,将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合理控制借款规模。在2016年至2017年度,超出本议案内容的新增贷款,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相关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表决结果:96,552,7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129,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3%;152,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96,552,7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129,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3%;152,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3,225,8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599%;129,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53%;152,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4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吴炳康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选举叶兰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叶兰昌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96,552,7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129,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3%;152,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3,225,8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599%;129,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53%;152,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48%。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沈维涛先生、吴炳康先生分别在本次大会上述职,主要就其在2015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以及参加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等情况向公司股东汇报工作。

  《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参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潘继东律师、郭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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