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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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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4-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29日证监许可[2016]623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保证风险、到期赎回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本金保障,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保本范围外的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绪言

  《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如无特别指明,基金合同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无特别指明,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7、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8、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39、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1、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2、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3、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4、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5、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46、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47、保证: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48、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9、风险买断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指保本义务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本基金的风险买断合同(合同名称以届时签署的名称为准)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5、《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5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体、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钱卫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

  10、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5亿元

  2、股权结构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7.1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持股比例15.92%;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10.53%;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9%;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26%;凯瑞富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9%;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55%;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4.10%;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6%;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2.11%;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钱卫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沈阳信托咨询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沈阳市铁西区支行副行长、行长,中国东方信托咨询公司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执行总裁(主持全面工作)、执行总裁。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宁敏女士:董事。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中国银行总行授信执行部副处长,中国银行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处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

  王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处长,总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

  高健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先后在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模块、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投资银行模块任职。现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王海权先生,董事。财政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曾任副处长、主管、助理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银行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周远鸿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务局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财务处副处长;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处长,股权处置处处长。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监事。

  李书江先生:董事。会计学学士,高级会计师,曾先后在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工作,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处长。

  吕厚军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无锡建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建设银行苏州分行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兼任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副理事长。

  李向丹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曾任云南省农业技术培训中心财务科长,云南云能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资产部副总经理。现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部(原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潘其方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97年以来一直从事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资本运作方面工作,参与了公司H股、A股首发、收购兼并及上市后股权、债券再融资等资本运作方案的筹划和实施工作。曾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玉珍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曾任台湾中央大学企业管理系助教;台湾中正大学金融系教授、系主任;台湾政治大学财务管理系教授、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系主任。

  潘飞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博士,曾于上海新海农场基建连工作,1983年至今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工作,现任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翟增军先生:监事长。管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设计院财务处副处长;2000年至2007年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运营部副处长;2007年10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稽核部主管,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5日任公司稽核总监。2012年2月6日起任公司监事长。

  范寅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CPA。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下属财务顾问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总经理;2006年3月调任上海国际集团发展研究总部,历任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谢安荣先生:监事。文学学士,律师。曾任石家庄陆军学院图书馆实习馆员(专业技术13级),西藏军区总医院政治部干部科正连职干事、政治部干部处副营职干事,昆明陆军学院图书馆馆员(专业技术10级),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律审计部项目经理、副主任,审计监察部副主任、主任。现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蒋力成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镇江谏壁发电厂助理工程师,镇江市计划经济委员会科技处副处长,华泰证券镇江营业部副总经理,华泰证券总裁办公室副主任,东方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零售经纪部主管。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评审中心主任委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宁敏女士:执行总裁。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中国银行总行授信执行部副处长,中国银行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处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

  熊文龙先生:副执行总裁。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中国银行江西信托咨询公司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国银行南昌市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景德镇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港澳信托托管组组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执行总裁。

  赵向雷先生:风险总监、合规总监(代)。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副主任科员,中国银行西安分行综合计划处科长,中国银行西安分行综合计划处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业务部资金组经理、办公室经理,中银国际控股业务运营部、北京代表处副总裁、执行董事,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主管。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总监。

  王超先生:董事会秘书。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担任经理、高级经理、主管职务,2011年9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吴亮谷,硕士,证券从业经验8年。历任福建海峡银行债券交易员、平安银行债券交易员、投资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治稳定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加盟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货币宝、中国红债券宝投资主办人。

  白冰洋,硕士,证券从业经验7年。2005年至2009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至2012年任职于台湾群益证券上海研究部。2012年2月加盟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1号、中国红基金宝投资主办人。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曹阳先生: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

  罗众球先生: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阳桦先生:产品与交易部研究分析团队负责人

  白冰洋女士: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吴亮谷先生: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下转B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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