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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81版)

  注册资本:2,046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6月30日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产、销售;林业机械,园林机械,铸造及压铸机械部件,机械化农机工艺品,玩具,塑料制品,铸造机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猛狮集团资产总额为1,515,958,956.03元;负债总额为1,547,845,277.39元;净资产为-31,886,321.36元;主营业务收入为4,111,965.83元;净利润为-40,319,541.74元。以上数据业经广东省中联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粤中联建[2016]65号。

  与猛狮集团的关联关系:猛狮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再喜和陈银卿夫妇所控制的企业。上述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

  7、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594058444C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再喜

  注册资本:3,200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04月10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照明器材、水暖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猛狮房地产总资产为382,435,816.31元;负债为353,790,780.21元;净资产为28,645,036.10元;主营业务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1,043,026.78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与猛狮房地产的关联关系:猛狮房地产为猛狮集团全资子公司,猛狮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再喜和陈银卿夫妇所控制的企业。上述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

  8、柳州市粤桂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771713578T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柳江县新兴工业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再喜

  注册资本:300万元

  成立日期:2005年03月02日

  经营范围:园林机械、林业机械、农业机械、小型发动机、合金压铸、汽车部件、摩托车配件、五金机械配件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股权结构:

  ■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粤桂动力的资产总额为25,288,841.52元;负债总额为29,192,879.88元;净资产为-3,904,038.36元;主营业务收入为2,217,443.75元;净利润为-1,225,482.26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与粤桂动力的关联关系:粤桂动力为猛狮集团全资子公司,猛狮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再喜和陈银卿夫妇所控制的企业。上述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

  (二)履约能力分析:上述关联方经营情况一向良好,以往履约情况良好,目前不存在导致公司形成坏账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展的可能性。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销售、采购:公司及子公司向上述关联方销售或采购设备、产品时,具体设备、产品名称、规格、要求等由订货通知单确定,价格按双方确认的含税价格表执行,定价原则为市场价格,结算时凭发票结算。

  关联租赁:本次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是参照同区域的市场价格而定。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尚未就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签署协议,将根据实际需求,与关联方根据市场价格签订相应的合同协议后实施交易。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销售、采购业务为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与其他同类产品的销售、采购客户同等对待。本项关联交易为持续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独立,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也没有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2、为解决外来人才的安居问题,公司向粤桂动力租赁房产作为员工宿舍,为正常的商业往来。本次交易将使公司在人才招聘等方面更具竞争优势,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该交易未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

  六、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销售、采购、租赁业务为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与其他同类产品的销售、采购客户同等对待。本项关联交易为持续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公司与大英德创、江苏中兴派能等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独立,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也没有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2016年度拟与大英德创、江苏中兴派能等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是公司与关联方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公司而言交易价格在公允、合法的基础上制订的,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租赁粤桂动力房产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有利于解决外来人才安居问题,且定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上述关联交易行为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猛狮科技2016年度预计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有关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本保荐机构对猛狮科技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7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汕头市澄海区沪美

  蓄电池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况

  1、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公司在巩固电池主营业务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和清洁电力两大产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短期内自有资金难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为解决公司短期大额流动资金周转。同意公司自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向关联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申请不超过10亿人民币的借款总额度。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沪美公司持有公司28.21%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乐伍、陈乐强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不参与该议案投票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本次交易,并对本次交易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58300001392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振兴路恒发工艺厂五楼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银卿

  注册资本:2,900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5月5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玩具,工艺品(不含金银饰品),应急灯,逆变器,充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架构:

  ■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沪美公司资产总额为1,200,629,781.25元;负债总额为1,267,874,000元;净资产为-67,244,218.75元;主营业务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83,676,675.41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与沪美公司的关联关系

  沪美公司持有公司28.21%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上述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巩固电池主营业务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和清洁电力两大产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短期内自有资金难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为解决公司短期大额流动资金周转。同意公司自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向关联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10亿人民币的免息短期资金拆借总额度,资金拆借次数及相关事项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运作及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决定。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经双方协商同意,该等借款为免息短期资金拆借,额度内公司可循环使用,借款次数及相关事项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生产及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决定。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公司流动资金周转需求,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沪美公司累计已使用额度为2,000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向关联方沪美公司借款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已就《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该项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审议时,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向关联方沪美公司借款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交易对方沪美公司持有公司28.21%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为沪美公司免息向公司提供资金,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内容与情形。

  3、在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实际经营活动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借款事项并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本次借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保持较为充足的资金供给量,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九、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公司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询问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审计人员,核查了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开展上述交易事项。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猛狮科技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8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90%股权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本次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90%股权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4月5日开市起复牌。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本公司”或“公司”)因筹划重大收购事项,拟以现金方式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喀尔汽车”、“标的公司”)股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于2016年1月12日13:00停牌。

  2016年2月2日,依据达喀尔汽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数据进行了测算,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表标的公司2015年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数,与最终审计报告披露数据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上表,2016年2月2日,达喀尔汽车账面资产总额占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4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57.66%,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规定,达到了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因此,公司确定本次收购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6年2月3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公司原计划于2016年3月3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申请复牌。由于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汽车租赁,涉及到的车辆资产较多,尽职调查工作量较大,加上春节长假的影响以及交易各方对于整体交易方案和交易价格尚未达成一致,2016年3月3日,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6年4月1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会审字[2016] G16003290041号”《审计报告》,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2016年3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10417号”《审计报告》,对达喀尔汽车2015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同时,在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基础上,公司与交易对方在交易价格上达成了一致。结合上述数据,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的数据指标进行了重新计算,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上表计算结果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2016年4月1日,公司确定本次收购达喀尔汽车90%股权的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现金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本次收购事项的继续推进造成任何影响。公司已在各中介机构和交易对方的配合下,对标的公司展开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对标的公司业务、财务等各项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就本次交易的条款与交易对方达成了一致,并于2016年4月1日与交易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在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一、 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日,本公司与郑州东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工实业”)、首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一创投”)、樊伟、褚洪涛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达喀尔汽车90%股权。其中,公司向东工实业、首一创投、樊伟、褚洪涛分别购买其持有的达喀尔汽车60%、25%、3%、2%股权,本次交易支付的对价为人民币22,5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达喀尔汽车将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审批程序

  本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达喀尔汽车90%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现金收购资产的交易对方为东工实业、首一创投以及自然人樊伟、褚洪涛,分别持有标的公司60%、25%、13%、2%的股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

  上述交易对方中,东工实业为首一创投全资子公司,樊伟、褚洪涛同时任东工实业董事。另外,樊伟为标的公司董事、总经理,褚洪涛为标的公司董事。

  上述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一)首一创投

  截至本公告日,首一创投直接持有标的公司25%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东工实业间接持有标的公司60%股权,合计持有标的公司85%的股权,为标的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首一创投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本公告日,首一创投股权结构如下:

  ■

  (二)郑州东工实业有限公司

  东工实业为首一创投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业务。截至本公告日,东工实业持有标的公司60%股权。

  东工实业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本公告日,东工实业股权结构如下:

  ■

  (三)樊伟

  樊伟,男,1976年生,现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000年8月至2013年1月,在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业务专员、销售部行业处处长、水平事业部租赁科课长;2006年9月至今,担任达喀尔汽车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樊伟持有标的公司13%股权。

  (四)褚洪涛

  褚洪涛,男,1967年生,现住所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1997年4月至2009年4月,在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处长、经济及SCM部部长、副经理;2006年1月至今,担任东工实业董事、总经理;2006年9月至今,担任达喀尔汽车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褚洪涛持有标的公司2%股权。

  三、 交易标的及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的交易标的为东工实业、首一创投、樊伟、褚洪涛持有的标的公司60%、25%、3%、2%的股权,该等股权未有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

  达喀尔汽车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汽车经营性租赁、二手车销售以及整车销售业务。

  截至本公告日,达喀尔汽车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喀尔汽车俱乐部”),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郑州达喀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100668861783D

  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2幢7层706房

  法定代表人:樊伟

  注册资本:200 万元

  经营范围:汽车文化服务、信息服务、用车服务,汽车技术、驾驶技术咨询服务,车辆托管服务汽车零部件,汽车用品,户外用品销售。

  (三)标的公司主营业务

  达喀尔汽车主要为客户提供汽车租赁以及车辆销售服务,主要业务由汽车经营性租赁、二手车销售以及整车销售三部分构成。其中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为标的公司核心业务,通过为客户提供合作厂商生产的工程以及商务类车辆的经营性租赁服务以满足客户用车需求,目前主要是为具有稳定工程类用车需求的央企地方分子公司、以及具有商务接待用车需求的企业提供车辆的长期经营性租赁服务。二手车销售业务为达喀尔汽车资金回笼的重要手段,通过销售处置租赁期届满返还且不再续租的车辆以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整车销售业务为达喀尔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的配套业务,主要为租赁业务客户提供所租赁车辆的新车购置服务以同时满足其车辆购置需求。

  达喀尔汽车经过多年发展已建立覆盖全国25个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的业务网络,通过与合作厂商或其代理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依托其遍布全国的销售服务网络以及客户资源,与其授权经销商、4S店以及公司各业务分公司共同打造全国性汽车租赁平台。车辆以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工程类用车如皮卡、越野车为主,其余车辆一般为企业用于商务接待用途的商务轿车。车型品牌上主要涵盖郑州日产、英菲尼迪、东风裕隆等品牌系列车型。

  (四)标的公司财务状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标的公司最近一年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具体如下:

  单位:元

  ■

  (五)定价依据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了《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74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基础法评估,达喀尔汽车在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为10,876.25万元。经收益法评估,达喀尔汽车在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24,784.35万元。

  在上述评估值的基础上,考虑到达喀尔汽车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潜力,本次交易以收益法作为评估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达喀尔汽车本次交易100%股权估值为25,000万元,9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2,500万元。

  (六)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中,本公司的收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 收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2016年4月1日,本公司(简称“受让方”或“甲方”)与交易对方(简称“各转让方”)、郑州东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东工实业”或“乙方”)、首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首一创投”或“丙方”)、樊伟(简称“丁方”)、褚洪涛(简称“戊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二) 本次交易的总体框架

  受让方就受让协议股权向各转让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22,500万元(人民币贰亿贰仟伍佰万元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应为受让方根据协议购买协议股权支付的全部对价。各转让方转让价款如下表所示:

  ■

  (三)受让方对转让价款的分期支付

  1、 受让方就本次收购的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首期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750万元(人民币壹亿贰仟柒佰伍拾万元整),该首期转让价款为受让方购买51%股权支付的全部对价。各转让方首期转让价款如下表所示:

  ■

  2、受让方支付的二期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750万元(人民币玖仟柒佰伍拾万元整),该二期转让价款为受让方购买东工实业剩余39%股权支付的全部对价。乙方二期转让价款如下表所示:

  ■

  (四)付款

  1、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受让方将首期转让价款人民币12,750万元(人民币壹亿贰仟柒佰伍拾万元整)支付至由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共管的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1)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2)受让方收到各转让方依照协议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及材料。

  2、协议股权交割日起3个月内,受让方将二期转让价款人民币9,750万元(人民币玖仟柒佰伍拾万元整)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首期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办理完毕协议股权的交割,即办理完毕达喀尔汽车90%股权转让至受让方的工商变更手续。

  (五)交割

  双方同意,协议约定的交割应以下列各项先决条件获得满足或按协议规定被豁免为前提:

  (1)各转让方均为实际出资人,对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部股权依法享有处置、转让的全部权利,且该股权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负担;并且,即使存在转让方非实际出资人之情形,该转让方亦已获得其所代表的所有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授权,以转让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部股权;

  (2)转让方东工实业、首一创投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并通过协议及所有其他交易文件,以及该等文件项下交易的执行;

  (3)达喀尔汽车的股东会已批准和通过协议项下之相关交易,并由达喀尔汽车股东会做出以下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完全承袭各转让方就转让股权部分在达喀尔汽车中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修改达喀尔汽车章程、委派或推举董事、监事等;

  (4)达喀尔汽车的现有拟被更换董事已提出书面辞呈辞去其董事职务或已被解除董事职务,现有拟被更换监事已提出书面辞呈辞去其监事职务或已被解除监事职务,该等辞职或解除职务的决议应自交割完成后达喀尔汽车股东会首次会议选举出新的董事和监事时生效;

  (5)各转让方及达喀尔汽车授权受让方指定人员(在人员确定及发生变更后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各转让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一切相关事宜,各转让方及达喀尔汽车应备齐一切相关材料并提交受让方;

  (6)各转让方已放弃对协议股权的任何优先购买权;

  (7)自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达喀尔汽车的财务状况、财产、业务和经营业绩没有因转让方及达喀尔汽车的原因发生任何不利于受让方的重大不利情形。

  (六)人员安置

  本次交易不影响达喀尔汽车员工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达喀尔汽车董事会成员为5名,甲方委派4名,另外1名由丁方樊伟担任,且董事会应当重新选举并更换董事长。达喀尔汽车监事由甲方委派。

  自交割之日起,丁方樊伟承诺继续在达喀尔汽车担任总经理职位不少于3年。

  (七)期间损益

  1、标的资产自标的资产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止的期间损益为过渡期损益,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由甲方享有。

  2、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由各转让方按其在本次收购中转让的股权比例以现金补偿给甲方。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首期款支付完成后,由甲丙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达喀尔汽车进行专项审计,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付日期间达喀尔汽车的损益。如达喀尔汽车存在亏损,则各转让方应当于前述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亏损金额以现金方式向甲方予以补偿。

  (八)协议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时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本次交易协议的签订。

  (九) 受让方的承诺

  受让方向各转让方承诺如下:

  1、具有签署协议所需的必要权利与授权,在协议生效后至交易完成日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利与授权。

  2、配合各转让方办理本次交易过程中所必须的相关手续。

  3、根据本次交易涉及的中介机构的请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口头及书面证据和确认,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保证所提供和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自协议签署之后,双方成立共管小组期间,除非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受让方不得行使任何可能对达喀尔汽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或签署相关协议。

  (十)各转让方的承诺

  各转让方向受让方承诺如下:

  1、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包括首末两日),各转让方应确保未经受让方同意达喀尔汽车不得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宣派、确定或发放任何股息、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2)增加、分拆、减持、重组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注册资本,或达成任何足以导致该等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3)除非经受让方同意,收购或处置任何重大资产或订立任何收购或处置重大资产的合约,此处重大指单笔交易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一系列交易总价值超过人民币50万元;

  (4)达喀尔汽车与关联方之间达成任何交易或安排,或促使任何有关交易或安排生效;

  (5)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并、分立;

  (6)未经受让方同意,借贷任何款项或发生任何负债,或在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7)与任何人订立可能对达喀尔汽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或安排或一系列协议或安排。

  2、各转让方承诺:截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各转让方已经全部缴足其认缴的达喀尔汽车股权,且达喀尔汽车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各转让方为实际出资人,对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部股权依法享有处置、转让的全部权利,且该股权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负担及司法冻结。并且,即使存在转让方非实际出资人之情形,该转让方亦已获得其所代表的所有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授权,以转让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部股权,且该股权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负担,亦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各转让方就本次收购向受让方或其顾问等有关代表提供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关于自身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无论以单项或作为整体考虑时),且不具有误导性。

  4、各转让方承诺确保达喀尔汽车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因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有关的资质、同意、授权、确认及豁免,已按有关程序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其拥有的所有资产来源合法。

  5、达喀尔汽车的法定账簿的内容均没有存在任何严重遗漏或任何严重失实;凡是法律规定必须向任何政府机构提交或申报的财务报表、文件和申报单,均已及时且正确地提交或申报。

  6、在达喀尔汽车已提供的账目中已经显示的负债外,达喀尔汽车再无其他实有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债务、责任、义务或索赔(合称“负债”)。

  7、在达喀尔汽车提供的账目外,于协议签署日,达喀尔汽车再无任何其他未清偿的税负。

  8、除在达喀尔汽车已提供的账目中已经显示的对外投资外,达喀尔汽车没有对外进行资本投资,且无签署任何可能要求其对外投资的合同或文件。

  9、除已向受让方披露的信息外,达喀尔汽车不存在任何其他对外担保及负债。

  10、除了已向受让方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针对达喀尔汽车的任何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

  11、达喀尔汽车所有对其业务运营的汽车租赁相关合同均合法有效。就上述所有合同而言,并按受让方及中介的要求进行了如实、全面的披露及说明。

  12、达喀尔汽车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13、在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包括首末两日),各转让方承诺且确保达喀尔汽车不就下述事项采取行动或作出决定(无论是由达喀尔汽车股东会、董事会、达喀尔汽车自身或其任何管理人员或经理采取或作出),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或者受让方事先同意采取该等行动或作出该等决定:

  (1)订立与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与聘用有关的安排(包括续签现有协议或安排和/或正常雇用过程中的升职和提薪),以及对达喀尔汽车职员的雇佣条件或薪酬安排的任何改变;

  (2)实施任何新的公司职工福利计划或方案或对任何现行的计划或方案的任何改变;

  (3)修改达喀尔汽车的公司章程或其它文件。

  14、在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包括首末两日),各转让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达喀尔汽车作为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按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营运其现有业务,其性质、范围或方式均不得中断或改变,且应采用符合协议日期前应用的健全商业原则且应以达喀尔汽车最高效益为准则开展其业务及其它经营活动。

  15、自交割日起,原各转让方享有的协议股权的股息、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等股东权利转由受让方享有。

  16、自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若据任一各转让方及达喀尔汽车所知发生了会导致或经合理的预期会导致在重大方面违反于协议签署日所作的任何相关陈述与保证的事件或情况,该方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况通知受让方。

  17、各转让方承诺所提供的达喀尔汽车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应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按受让方及中介的要求如实提供了相关资料,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除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所列之外的账外负债、或有负债、诉讼/仲裁。

  18、达喀尔汽车及其子公司遵守与所属行业相关的管理法律法规,没有受到任何可能导致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指控,也不存在任何依合理判断可能导致甲方、达喀尔汽车及其子公司遭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情况或者事件。

  (十一)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所作出的声明或承诺失实或有误,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各转让方应承担因各转让方原因造成延迟交付标的资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失的计算以达喀尔汽车估值为基础,乘以迟延期限(自然日)与365日的比值,再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因不可抗力致使《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4)受让方应承担因受让方原因造成延迟支付一期、二期股权转让款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损失的计算以达喀尔估值为基础,乘以迟延期限(自然日)与365日的比值,再乘以对应的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比例,再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五、 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是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重要环节,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开展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一是可以提前贴近市场和用户,收集和分析新能源汽车使用的技术数据和用户使用习惯,根据相应反馈指导公司后续产品研发、制造和销售,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竞争力;二是租赁是新能源汽车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租赁可以有效促进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程度,进而可以推动公司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的市场营销。

  公司已于2015年12月份成立厦门潮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正式开展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本次收购达喀尔汽车是公司完善产业布局的重要步骤。

  达喀尔汽车作为国内规模较大的汽车租赁公司,具有成熟的供应商渠道以及市场营销网络,有近10年的汽车租赁行业运营业绩和经验丰富的团队,但同时资本金不足也制约了达喀尔汽车的继续发展。本次收购后,达喀尔汽车在租赁行业的业务优势和上市公司的资金和管理优势将产生良好的协同效应,大大加快公司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收购完成后,达喀尔汽车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审计的达喀尔汽车资产负债及损益将纳入公司报表合并范围。本次交易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收购对价,不涉及发行股份,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影响。

  六、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如下:

  (一)交易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所涉事项及相关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交易能否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以及最终获得上述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标的资产增值率较高和商誉减值的风险

  根据交易各方已经确定的交易价格,标的资产的成交价格较账面净资产增值率较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由于标的公司增值较大,故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形成较大数额的商誉。若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中出现盈利能力大幅波动,导致无法实现预期的盈利目标,将可能产生较大的商誉减值,从而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达喀尔汽车将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从上市公司战略发展和资源配置等角度出发,公司和达喀尔汽车仍需在业务结构、人员配置、发展规划、营销网络、资金运用、后台管理等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融合。本次交易后的整合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整合效果能否达到并购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上市公司和股东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对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建立更加有效的经营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引进和培养各方面人才等将成为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公司管理层将通过优化管理模式,引进科学管理方法,同时逐步引入更加科学有效的决策和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组织机构和公司制度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但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收购带来的管理问题,将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政策风险

  汽车租赁行业属于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大力发展汽车租赁业,推动建立全国性的汽车租赁业服务网络,完善汽车租赁业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受限于大中城市交通拥堵状况,部分大中城市对于小客车的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进行调控,租赁类的小客车数量配置也会受到部分影响。汽车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如果相关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会对标的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不确定性。

  (五)政府监管风险

  目前汽车租赁行业政府监管体系相对混乱,尚无国家层面的统一监管政策对汽车租赁行业进行规范,虽各地已经陆续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如:《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上海市汽车租赁服务规范》、《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但各地监管政策的不同制约了汽车租赁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业务的扩张,同时汽车租赁行业滞后的监管政策和管理理念如行业征信体系的缺失、不动产登记系统的限制以及二手车评估体系的不健全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

  (六)行业竞争风险

  近些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呈爆发式增长奠定了汽车租赁市场繁荣发展的基础,同时个人出行需求的增加以及交通拥堵情况的加剧为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业内公司运作也愈加精细化,提供的服务由原本单一的车辆租赁逐步演变成短期经营性租赁、长期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等多元化的业务组合。但行业整体发展向好的同时,新设公司的不断涌现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业内的竞争,标的公司存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风险。

  (七)目标公司无法实现预期经营目标的风险

  由于未来市场、行业政策、投资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未来对标的公司的整合导致的业务架构调整,可能会造成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出现达不到预期经营目标的风险。对此,公司将集合行业经验、管理、技术、资金以及市场等各方面优势,力争实现预期经营目标。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交易各方签订的《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710417号”《审计报告》。

  4、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74号)。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9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6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5日-2016年4月26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16年4月25日下午3:00至2016年4月2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5、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1日

  6、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6年4月21日下午3: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猛狮集团办公楼5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三)《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六)《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关于确认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九)《关于核定公司董事、监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十)《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名称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十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十四)《关于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

  (十五)《关于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90%股权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十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收购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作2015年度述职报告。

  其中,第(十一)、(十四)项议案为特别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对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各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同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文件。

  三、股权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16年4月26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情况前结束,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猛狮集团办公楼5楼证券部。

  4、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登记手续: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书面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进行登记。

  6、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信函和传真与本公司进行确认。

  7、参加股东大会时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

  五、会务联系

  联系人:王亚波

  联系电话:0754-86989573

  传真:0754-86989554

  邮编:515800

  六、其他事项

  1、会议材料备于董事会办公室。

  2、临时提案请于会议召开十天前提交。

  3、现场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特此通知。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代为行使表决权:

  ■

  注:1、股东请在选项中打“√”,明确每一审议事项的具体指示;

  2、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3、若委托人未对审议事项作具体指示的,则视为股东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投票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4、授权委托书用剪报或复印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二: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2684

  2.投票简称:猛狮投票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猛狮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7.投票举例:

  股权登记日持有“猛狮科技”A股的投资者,对议案1投赞成票的,其申报如下:

  ■

  股权登记日持有“猛狮科技”A股的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的,其申报如下:

  ■

  8.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

  达相同意见。

  (2)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3)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6: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 股东进行投票的时间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下午3:00。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0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4月14日(星期四)下午 3:00-5: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5年度业绩说明会, 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 (http://irm.p5w.net)参与年度业绩说明会。

  本次出席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裁陈乐伍先生、独立董事张歆先生、董事会秘书王亚波先生、副总裁赖其聪先生和保荐代表人陈祎健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人员会有调整)。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1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

  ■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2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部分未分配利润120,452,498.66元、部分盈余公积20,356,705.35元及资本公积57,190,795.99元转增注册资本,合计转增198,000,000.00元。增资完成后,华力特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2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8,000万元。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3月24日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3)。

  2016年4月1日,公司收到华力特的通知,华力特已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26785XB的《营业执照》和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如下:

  一、营业执照

  1、变更前注册资本:8,200万元

  变更后注册资本:28,000万元

  2、变更前经营范围:电力系统自动化、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的设计及技术开发;承装(修)电力设施;进出口业务(深贸管审证字第1036号审定证书规定办)。生产电力系统自动化装置、电缆分接箱、接地电阻、接地装置;防爆电器、制动电阻、无功补偿装置的生产,承“试”电力设施。

  变更后经营范围:电力系统自动化、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的设计及技术开发;承装(修)电力设施;提供能源管控系统及能源管理信息化方面的技术咨询、方案设计、工程实施;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产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施工;新能源电站投资运营;进出口业务(深贸管审证字第1036号审定证书规定办)。生产电力系统自动化装置、电缆分接箱、接地电阻、接地装置;防爆电器、制动电阻、无功补偿装置的生产,承“试”电力设施。

  除上述信息外,营业执照其他信息未发生变更。

  二、公司章程

  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变更前

  第九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力系统自动化、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的设计及技术开发;生产电力系统自动化装置、防爆电气、制动电阻、无功补偿装置、电缆分接箱、接地电阻、接地装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进出口业务(深贸管审证字第1036号审定证书规定办)。

  变更后

  第九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力系统自动化、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的设计及技术开发;生产电力系统自动化装置、防爆电气、制动电阻、无功补偿装置、电缆分接箱、接地电阻、接地装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进出口业务(深贸管审证字第1036号审定证书规定办);提供能源管控系统及能源管理信息化方面的技术咨询、方案设计、工程实施;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产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施工;新能源电站投资运营。

  2、第三章 注册资本

  变更前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00万元,股东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变更后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000万元,股东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3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订基本情况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或“发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宁波中汇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汇”)已于2016年3月8日完成设立,公司与郑皓、袁丰和宁波中汇协商一致,对公司与郑皓、袁丰于2016年2月4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进行了补充修订,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宁波中汇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中汇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03月08日

  公司住所: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五号办公楼460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皓

  经营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宁波中汇的股权结构如下:

  ■

  (三)主营业务发展状况及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宁波中汇于2016年3月8日成立,尚未有实际业务开展,暂无历史财务数据。

  (四)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处罚或重大诉讼情况

  宁波中汇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宁波中汇未从事与公司相关的业务,也未与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宁波中汇之间不存在因本次发行新增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情形。

  (六)本次公告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公告披露前24个月内宁波中汇与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交易。

  三、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认购协议中,猛狮科技为甲方,郑皓、袁丰为乙方,宁波中汇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股份认购事宜

  1、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丙方是乙方设立的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3,812,428股普通股,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丙方合计持有甲方3,812,428股股份,占甲方股本总额的0.9880%。

  2、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约定执行,丙方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丙方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上市交易(股份限售期)。

  3、认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若甲方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第一条第五款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4、对价支付

  乙方、丙方共同同意和确保:(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各种必要的程序;(2)在甲方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丙方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条 声明和保证

  1、本补充协议甲方、丙方均为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本补充协议各方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和批准,享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补充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各方公司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不违反各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4、丙方具备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并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本次认购股份的款项。

  5、乙方为履行《股份认购协议》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丙方本次认购缴纳的保证金。

  6、丙方不在本补充协议所约定的限售期内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7、丙方因违反《股份认购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或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乙方为丙方履行《股份认购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或安排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

  1、本补充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成立,并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生效:

  (1)本次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核准部门)核准。

  2、除非上述第1款中所列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第1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如本次发行未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核准部门)核准,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3、如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条件得到满足而丙方不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如期参与认购,则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另按认购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如丙方参与认购的股票数量未达到3,812,428股(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丙方本次认购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则丙方按未认购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可以用作抵扣本次股票认购价款。

  5、乙方对丙方应向甲方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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