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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4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以书面和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日在新疆阜康准东石油基地公司二楼行政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出席人数9人,实际出席会议9人。其中,董事张光华、吕占民、徐文世、独立董事朱明出席了现场会议;董事吕胜三、王冰诗、李建萍、独立董事张敏、程贤权以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光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逐项书面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所持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35%财产份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出售公司所持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35%财产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16年4月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独立董事关于出售公司所持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35%财产份额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37)。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5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份额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期合作情况概述

  1、2016年2月21日,公司与Hansen Capital Limited(以下简称“汉森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关于Netherlands Sinian Energy Co?peratief U.A.之份额转让协议》(简称“《份额转让协议》”),该份额转让协议尚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未正式生效。公司就此发布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份额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详见2016年2月2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2、在《份额转让协议》签署后,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的团队就此次交易的具体实现路径、公司履行决策程序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进行了深入沟通,买方对标的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拟交易标的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近日,买方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后,与公司进行了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在保证买方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解除公司与汉森公司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由买方实际控制人沈维新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南京恒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交易对方,与公司签署《关于Netherlands Sinian Energy Co?peratief U.A.财产份额及相关权利义务之出售购买协议》(简称“原协议”)。该协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关于出售公司所持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35%财产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7)。

  3、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与汉森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签署了《关于Netherlands Sinian Energy Co?peratief U.A.份额转让协议的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

  二、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1、终止合意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即行终止,任何一方不再依据原协议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要求或主张,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无违约责任

  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在原协议下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均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保密义务

  在本协议生效后,原协议中“保密和信息披露”的约定将持续有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原协议尚未生效、亦未实施,原协议的解除,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承担费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6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公司所持荷兰震旦纪能源

  合作社35%财产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签署的《关于Netherlands Sinian Energy Co?peratief U.A.财产份额及相关权利义务之出售购买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与Hansen Capital Limited于2016年2月21日签署的《关于Netherlands Sinian Energy Co?peratief U.A.之份额转让协议》已经解除。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签署份额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

  3、公司对本次交易从实施程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风险防范,同时对交易对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和实际控制人沈维新先生以及相关公司及其股东的情况进行了查询与核实,但因交易对方设立时间较短、注册资本金不高,本次交易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本次交易尚需依法经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等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需要取得份额质押的相关债权人银行的同意。

  6、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2016年4月1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京恒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恒赢”)签署了《关于Netherlands Sinian Energy Co?peratief U.A.财产份额及相关权利义务之出售购买协议》(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公司拟将持有的Netherlands Sinian Energy Co?peratie U.A.(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简称“震旦纪能源”)35%的份额以2.5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南京恒赢。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签署的协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需经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等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交易对方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名称:南京恒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B单元二楼

  4、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德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沈维新)

  5、成立时间:2015年11月11日

  6、注册资本:500万元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MB2G493

  8、经营范围: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财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实业投资;从事信息技术、电子产品、生物技术、化工产品、建筑建材、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9、主要股东:

  (1)普通合伙人:南京德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320121000406641),认缴出资5万元,出资比例1%,实缴出资0万元,缴付期限:2035年11月1日。

  (2)有限合伙人:新疆修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653100051026949),认缴出资495万元,出资比例99%,实缴出资0万元,缴付期限:2035年11月1日。

  10、实际控制人:沈维新,男,身份证号:32062619******003X

  (二)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关系

  交易对方与公司前十名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券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公司出售的资产为持有的震旦纪能源35%份额,该资产账面价值为23,919.67万元。

  2015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融资并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公司将该部分份额(实际执行时为震旦纪能源持有的荷兰震旦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5%股权)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作为担保,向该行申请了并购贷款,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除此之外,该等资产不存在抵押、其他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名称: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

  (2)设立时间:2015年1月27日

  (3)注册地:荷兰阿姆斯特丹市

  (4)主营业务:SBI-code:64923 – 参股公司(资产收购,投资,投资管理)

  (5)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公司持有35%份额;新疆阿蒙能源有限公司持有65%份额(已出具声明放弃优先受让权)。

  (6)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以上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2016】第111233号审计报告审验。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1、卖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买方:南京恒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交易标的:卖方出售所拥有的震旦纪能源35%的财产份额所涉权益(股权)

  (三)成交金额:2.5亿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现金。

  (五)支付期限及安排:

  1、买卖双方共同指定兴业银行南京城北支行或买卖双方协商认可的其他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开立并监管共管账户以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价款的支付。

  2、共管账户开立与资金支付

  (1)协议签署后并经卖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交易后三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共同按照本协议约定开立支付交易价款的共管账户,并签署银行共管协议。

  (2)经卖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交易后,双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共同确定贷款应偿还金额,应在双方共同确定贷款应偿还金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等额于贷款应偿还金额的部分交易价款支付给卖方,并在同一期间将余下的交易价款(简称“共管金额”)打入共管账户。买方应在付款后书面通知卖方,就支付给卖方的等额于贷款应偿还金额的该等交易价款,卖方应立即将该等款项偿还给贷款人以解除股权质押,不得挪作他用。

  (3)买方应于收到全部资金已支付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财产份额的交割,并于同一个工作日内登记买方为合作社的新成员。鉴于时间差异,允许卖方有一个工作日的延迟。

  (4)在卖方完成份额转让交割事项的当日,双方应立即签署交割完成确认信。交割完成确认信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5)交割完成确认信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卖方和买方应指示托管银行将共管资金支付到卖方指定的账户。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以及本次交易根据中国法律经过卖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六)交易定价依据:双方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

  1、买方如果没有履行本协议关于“共管账户开立与资金支付”条款的义务且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纠正,或者买方没有履行本协议关于“签署交割完成确认信”的义务,视为严重违约,卖方有权终止全部协议,并向买方追偿相关损失和责任,但卖方应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全额在扣除相关损失和责任后归还给买方。

  2、任何一方如果没有履行本协议关于“共管账户开立与资金支付”条款约定的其它义务,由无过错方首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在通知起三个工作日内,过错方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则视为严重违约,无过错方有权终止全部协议,并向对方追偿相关损失和责任。如由卖方作为无过错方终止本协议,卖方应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全额在扣除相关损失和责任后归还给买方。如由买方作为无过错方终止本协议,卖方应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全额归还给买方,并就其已收到的等额于贷款应偿还金额的部分交易价款向买方另行支付额外的补偿金,补偿金按年息18%计算。

  3、以下事项发生时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责任:

  (1)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实质性义务,或本协议下合作过程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或误导性、有重大隐瞒的。

  (2)任何一方不论是否因正常经营而违反本协议下合作过程中的陈述或保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规定,对本次交易或对本协议涉及的他方包括但不限于对一般事务、业务、前景、运营、资产、负债、经营、成果、财务或其他状况中的一个方面或多个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违约发生后,如非违约方同意给予违约方一定的宽限期以纠正违约行为,在适用的宽限期结束前,违约方应纠正违约行为。

  如买方未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卖方同意给予买方十五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5、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并且在宽限期之后仍未实施有效的救济措施,该违约方将有义务向非违约方支付总额为交易价款20%(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八)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但不包括任何政府行为。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任何一方由于受到(八)1项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等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日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九)权益转让

  1、经其它相对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可基于考虑其集团内部利益的需求,将其在本协议及相关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相关的子公司或者关联机构。其他相对方不能以不合理理由拒绝同意该等转让。

  2、各方特此同意买方在受让合作社的财产份额之后,基于税务原因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方。

  (十)税金、成本和费用

  1、各方在签署和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各自应支付其需要缴纳的税款;如果本次交易需要税务顾问提供服务,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相关费用和成本由提出需要的一方支付。

  2、各方应各自承担其在谈判协商、准备协议和执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其自身涉及的成本和费用。

  (十一)协议语言

  本协议的签署语言为英文和中文。本协议相关条款以及列表,无论中英文,均具有法律效力。中英文不一致的,以英文为准。

  (十二)协议的部分无效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于任何方面在任何时候根据有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是或者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的条款,本协议的其余约定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应不受任何影响或不被削弱。

  (十三)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

  1、在遵守各方所注册或经营的相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各方特此同意,未经其他方书面许可,将不指示或不允许与其相关雇员对此次交易或者附属信息进行公告披露,任何一方对其相关事项的公告必须获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亦不能无理地对公告相关事项的请求有拖延、推迟和拒绝。

  2、各方同意,对任何本协议其他方向其(包括其雇员、董事、中介或顾问)提供的所有信息,以及其(包括其雇员、董事、中介或顾问)因协议所获取的其他信息,或代表另一方获取的任何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不予披露,相关信息包括签署前准备事项、签署过程中的谈判内容和签署的具体协议内容以及双方与本协议相关的商业活动和项目。如卖方持有于合作社或其子公司相关的保密信息,其将对相关信息保密,并于可行的情况下将相关保密信息交还至买方,或者销毁信息,且均不得保存备份。

  3、前述(十三)1、2项下约定不会影响以下情形的信息披露或使用:

  (1)为执行本协议之必要的信息披露;

  (2)为法律要求或者法庭依法要求的信息披露;

  (3)为任何交易所、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要求的信息披露;

  (4)为于法庭强制执行本协议所必要的信息披露;

  (5)信息为公众获知且并非本协议任一方的过错所导致;

  (6)为交易顾问所需的信息披露,仅限于本交易的服务事项,且相关顾问与任一方签署不低于本协议保密义务要求的保密协议;

  (7)为各方所在集团的信息披露必要要求。

  4、如任一方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协议前述(十三)3中(1)、(3)项下情形,信息披露方需与本协议其他方对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形式和时间进行协商。

  (十四)附则

  1、各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均不应被认为是对这些权利、权力或者优先权的放弃。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权力或者优先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均不妨碍有关方将来行使该项权利、权力或者优先权。

  2、非经本协议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予任何第三方。本协议应对各方和其各自的承继者和允许的受让人有约束力。

  3、本协议所有补充协议及其他文件和列表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享有同等的效力。

  4、如卖方股东大会未在2016年4月30日前批准本交易,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开户费用、银行服务费用、差旅费、评估费以及其他在本协议谈判、签署期间买方发生的其他费用)。

  5、本协议一式四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适用法律

  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和相关事项均适用荷兰法律。

  (十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该协商应在一方书面通知对方争议存在后立即开始。

  如各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在以上条款所述收到通知后的60日内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上述争议提交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买卖双方各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指定另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地在香港。仲裁的工作语言为英文。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目的

  近两年,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持续恶化,公司所处的石油行业由于国际油价发生断崖式暴跌而持续恶化。受此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持续下降,整体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参股的震旦纪能源2015年度亏损,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承担亏损增加;同时,受国际原油价格暴跌影响,震旦纪能源收购的哈国油田调整了勘探开发策略、延缓了转开发时间,2016年度仍处于勘探期、尚需进一步投资,近期内无法产生效益;公司仍需承担参股设立震旦纪能源使用银行贷款的财务费用。

  为控制亏损面的进一步扩大、改善公司业绩,公司拟将所持震旦纪能源35%份额转让,提前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改善公司现金流。

  (二)对公司的影响

  1、以成本法核算,本次份额转让的投资收益为1,080.33万元;若考虑与本项投资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包括聘请中介机构和居间费,及使用并购贷款产生的利息,已分别计入公司2015年度及2016年一季度相关费用),本次份额转让的投资收益为-1,742.42万元。

  2、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提前偿还部分银行贷款,减少财务费用,改善公司现金流。

  3、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拥有震旦纪能源35%权益,不需要再按投资比例融资投入建设资金,从而减轻公司的经营压力。

  4、公司目前处于产业结构调整期,本次份额转让有助于公司集中精力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从而优化公司产业结构,摆脱对单一产业的依赖。

  公司对本次交易从实施程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风险防范,同时对交易对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和实际控制人沈维新先生以及相关公司及其股东的情况进行了查询与核实,但因交易对方设立时间较短、注册资本金不高,本次交易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7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年4月18日(星期一)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17日—2016年4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7日15:00至2016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2日(星期二)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阜康准东石油基地公司办公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出售公司所持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35%财产份额的议案》。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

  2、上述审议事项内容,详见 2016年4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关于出售公司所持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35%财产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6)。

  三、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在2016年4月14日18:30前送达或传真至证券部)。

  2、登记时间:2016年4月14日,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8:3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投资部。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

  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07

  2、投票简称:准油投票

  3、投票时间:2016 年4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准油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4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其他

  1、联系地址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新疆阜康准东石油基地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 系 人:吕占民、战冬

  电话:0994-3830616、0994-3830619

  传真:0994-3830616

  邮编:831511

  2、会议费用: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3、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依照以下批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如未做出具体批示的,委托代理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闭会止。表决内容: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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