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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2016032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4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为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为9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元实业”)投资方案,原股权转让方徐建国、王全林调整为新余德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以20,000万元的价格收购新余德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道元实业的20%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道元实业20%股权。 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000万元的价格收购道元实业股东徐建国、王全林合计持有的20%股权(详见公司2016年1月8日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经与道元实业股东友好协商,公司投资道元实业的方案调整为:公司以20,000万元的价格收购新余德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道元实业的20%股权。新余德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全林,徐建国和王全林分别持有该有限合伙企业50%的财产份额。 本次转让前后道元实业股权比例结构: ■ 公司将终止与原股权转让方徐建国、王全林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与新转让方新余德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签订相关协议,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2015033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4月 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383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上述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附件: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附件: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推荐的长园集团股份有限(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督促申请人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将回复报送我会。请在30天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按期回复的,请提前5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未在上述期限内回复意见,且未按期提交延期回复申请的,或按期提交延期回复申请,但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我会将依法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重点问题 1.根据申请材料,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3.68%,沃尔核材参与本次认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沃尔核材的认购资金来源;(2)沃尔核材参与本次认购的内部程序是否已经履行完毕;(3)申请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合同是否明确认购对象的违约责任。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立项备案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2)本次募投项目的用地手续是否履行完毕。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资料,申请人此次募集资金中2.4亿元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此次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内容,若存在提前还款的,是否合同约定可以提前偿还或需要获得银行同意,若需要请提供相应证明性文件。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偿还贷款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是否存在将此次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收购资产等重大投资的情形,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一般问题 1.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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