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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6-10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4日15:00至2016年4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炬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951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217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3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851%。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78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831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3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85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3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85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马伟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3月9日收到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的函件: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宗雷鸣先生已辞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恒立实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马伟进先生担任恒立实业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此议案已于2016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17951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3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 2、《关于选举管黎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3月9日收到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的函件: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冯东先生已辞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恒立实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管黎华先生担任恒立实业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此议案已于2016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17931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1%;反对0股;弃权20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3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076%;反对0股;弃权20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24%。 3、《关于选举林清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3月9日收到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的函件:鉴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陈晓东先生已辞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恒立实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林清源先生担任恒立实业第七届监事会监事。此议案已于2016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17931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1%;反对0股;弃权20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3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076%;反对0股;弃权20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2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盛安彦、谭静婧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意见。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人员简历: 马伟进先生简历:湘潭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1990.03-1992.12,总参兵种部伪装团特务连战士;1993.09-2011.03,湖南省湘潭县公安局民警、历任交警大队副中队长、中队长、副大队长,湘潭县公安局响水派出所所长、响塘派出所所长、湘潭县公安局副局长;2011.03-2013.03,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筹备组负责人,巡特警支队副支队长;2013.03-2015.09,湖南省湘潭市体育局经济科科长兼体育中心支部书记、湘潭市多运动公司董事长;2015.09辞去公职;2015.09至今,任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马伟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深圳前海新安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新安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持有深圳前海新安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80%股份;马伟进持有深圳新安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股份。马伟进先生目前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管黎华先生简历:西安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1977.11-1980.03,西安塑料应用研究所技术员兼电大教师;1980.03-1984.11,西安市塑料工业公司生产调度、技术科科长;1984.12-1993.10,西安市塑料制品厂厂长兼党委书记;1993.11-1994.04,中国北方(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4.05-1998.11,深圳市银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书记;1998.12-2014.05,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书记,纪委书记;2014.05,已在深证市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2005.05-至今,西安交通大学深圳研究院首席代表、常务副院长。管黎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林清源先生简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自2004年5月至今在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林清源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 2016-11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宗雷鸣先生、冯东先生及第七届监事会成员陈晓东先生因个人原因分别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了辞呈。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提名马伟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管黎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林清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召开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增补相关董事、监事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马伟进先生出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管黎华先生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林清源先生出任公司监事。上述人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届满。宗雷鸣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冯东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陈晓东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会成员变更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成员变更后,监事会中无高管兼任监事。 上述辞职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和壮大做出了重要贡献,本公司及董事会对上述人员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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