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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6-36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5日(星期二)下午13:30分,会期半天;为保证会议按时召开,现场登记时间截至13:2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4日-4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4日15:00至2016年4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丽鹏路1号丽鹏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鲲鹏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47,029,2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1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46,656,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70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37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3,37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5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00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5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37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60%。
2、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各项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6,99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6,99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6,99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6,99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027,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7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004,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4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1%。
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关于2016年申请银行信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99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关于201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99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关于2016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99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6,99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99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99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魏栋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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