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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6-04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召开了三届二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原〈关于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等议案;取消了原《关于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增加了新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情况外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资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会议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4、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5、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定于 2016年4月 6 日召开 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 3 月26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调整2015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6日(星期三)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5日-2016年4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5日15:00至2016年4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30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路1号圣淘沙大酒店3楼3号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何秋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28,416,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52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11,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4,805,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212%。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股。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11,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9%。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11,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9%。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728,272,8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 143,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67,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08%;反对1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728,272,8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 143,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67,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08%;反对1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728,272,8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 143,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67,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08%;反对1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1,728,272,8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 143,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67,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08%;反对1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728,269,3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 147,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64,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39%;反对1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889,869,3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 147,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64,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39%;反对1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728,269,3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 147,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64,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39%;反对1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8.1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11同意选举郑跃文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1,728,268,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462,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85% 8.12同意选举黄凯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1,728,268,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462,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85% 8.13同意选举陈杰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1,728,268,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462,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85% 8.14同意选举徐俊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1,728,268,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462,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85% 8.15同意选举Tommy Trong Hoang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1,728,268,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462,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85% 8.2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21同意选举薛镭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1,728,268,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462,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85% 8.22同意选举周志平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1,728,268,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462,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85% 8.23同意选举谭劲松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1,728,268,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462,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85% 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9.01同意选举李尧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票1,728,268,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462,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85% 9.02同意选举Binh Hoang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票1,728,268,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462,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85% 10、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728,272,8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 143,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67,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08%;反对1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11、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728,272,8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 143,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67,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08%;反对1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格法人机构申请贷款的议案》; 1,728,272,8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 143,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67,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08%;反对1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张瑞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6-04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6年4月6日下午4点在公司奉贤厂区会议室召开。 会议以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陈杰先生、郑跃文先生、徐俊先生,独立董事薛镭先生现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黄凯先生、Tommy Trong Hoang先生、独立董事周志平先生、谭劲松先生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陈杰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陈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黄凯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同其担任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确定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的议案 会议确定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如下: 战略委员会:陈杰先生、黄凯先生、徐俊先生,陈杰先生为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薛镭先生、谭劲松先生、Tommy Trong Hoang先生,薛镭先生为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薛镭先生、周志平先生、徐俊先生,薛镭先生为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谭劲松先生、周志平先生、Tommy Trong Hoang先生,谭劲松先生为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同其担任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会议同意聘请陈杰先生出任公司总经理; 同意聘请徐俊先生、胡维兵先生、沈积慧先生、陆晖先生、刘峥先生、周道平先生出任公司副总经理; 同意继续聘请刘峥先生出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期均为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三年。(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会议同意继续聘请张屹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三年。(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关于聘任内审部负责人的议案 会议同意继续聘请范小军先生担任内审部负责人职务,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三年。(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事项的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本次聘任人员简历 陈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4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广东省财政厅、澳门新华社、中国凯利集团有限公司;曾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685.SZ)董事长(兼任广发证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期间兼任广东粤财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粤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总经理);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陈杰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接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徐俊先生:美国国籍,1964年9月出生,博士。2000年至2003年期间曾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至2011年期间曾任美国奥克拉荷马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2012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徐俊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接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胡维兵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12月,博士,中共党员。1998年1月起任职本公司质量保证部经理,2003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先后在本公司从事过血液制品研发、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胡维兵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266,666股,占0.01%,未接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沈积慧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12月出生,博士。曾任职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经理,1991年至2002年期间、2004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沈积慧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240,000股,占0.01%,未接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陆晖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10月出生,博士。2004年7月至2005年4月,公司总裁医学事务助理;2005年5月至2009年4月,博士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费城儿童医院血液科从事基因治疗相关工作;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公司研发部副经理;2010年5月2013年3月,公司研发部总监;2013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陆晖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213,333股,占0.01%,未接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刘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1月出生,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安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美国汉鼎亚太公司北京代表处助理副总裁。2004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07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刘峥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266,666股,占0.01%,未接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周道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9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供职于华为公司,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周道平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接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屹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9月出生,本科。2008年11月年起在本公司任职,2010年8月起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 张屹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80,000股,占0.002%,未接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范小军先生:中国国籍,1964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曾任桂林冶金地质学院财务处主管会计、助理会计师;广西水电厅桂林市水务局科长、会计师;2006年9月至2008年10月任职于科瑞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2008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范小军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接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6-05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于2016年4月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监事荣旻辉女士、李尧先生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Binh Hoang先生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荣旻辉女士主持召开,会议在保证各位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进行表决,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会议选举荣旻辉女士担任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为同其担任本届监事会监事任期。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252 股票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6-05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 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5日和2015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进行风险投资,使用期限为2年,该额度可以在2年内循环使用。 2016年2月4日和2016年2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调风险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的议案》,同意将投资最高额度由原最高不超过(含)1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含)40亿元,可循环使用;使用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自2016年2月22日起3年。 2016年4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普通级份额,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投资概述 投资目的:为充分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本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普通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认购比例为1:1,本次资管计划资产规模为人民币6亿元。 该资管计划投资范围:通过对沪深二级市场股票、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地资产增值。 该资管计划存续期限:12个月。出现特别情况时,按合同规定的情形可提前终止。存续期届满,如优先级委托人申请延长存续期限,经管理人同意可延长存续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届满,该资管计划计划终止。该资管计划经所有委托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 该资管计划的收益分配:资管计划清算变现所得的资金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剩余财产归普通级份额持有人所有。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普通级委托人自行承担。资管计划存续期内只针对优先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该资管计划普通级委托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前提和条件:资管计划终止时,计划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后,仍无法满足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差额补足义务人需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应补充资金到本资管计划的托管账户中,以补足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应得的预期年化收益。差额补足义务人未补足的,由优先级委托人自行向其追偿。 公司本次拟出资人民币3亿元参与该资管计划,占公司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60%。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已制订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投资决策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 四、承诺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期间不属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属于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属于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承诺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风险投资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3、本次证券资产管理计划,在确保公司投资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证券资产管理,可提高公司证券资产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4、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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