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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9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含税)
● 每股转增0.2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07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3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3日
● 股权除息日:2016年4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14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4月1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福达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16年3月21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福达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4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方案:
按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493,348,9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0.7元人民币(含税),总计分配利润金额34,534,424.75元人民币,占合并口径下当年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的68.68%。
同时,按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493,348,92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共计转增98,669,78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92,018,710股。
(四)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3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元。
3、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3日
2、除息日:2016年4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14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4月15日
四、分配对象
截至2016年4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桂林福达集团有限公司、黎福超、吕桂莲、黎锋、黎宾5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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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592,018,710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0849元。
八、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773-3681001
传真:0773-3681002
联系地址: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东侧
邮政编码:541199
九、备查文件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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