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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经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 协商一致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张家港农商行费率优惠方案。 一、 适用基金范围 ■ 二、 费率优惠 (一) 客户通过张家港农商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基金(前端收费),费率享受4折优惠。具体办法如下: 1、优惠前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含分级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不享受优惠,按原费率执行;优惠前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含分级费率)高于0.6%的,优惠后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享受4折优惠,若优惠后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低于0.6%的,按0.6%执行。优惠前申购(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对客户的认购、转换等其余费率不进行优惠。 2、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3、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张家港农商行销售的基金参与张家港农商行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张家港农商行活动公告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二)费率优惠期限:2016年4月1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具体以张家港农商行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三、 重要提示 (一) 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以本公司及张家港农商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 张家港农商行保留对费率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三)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四、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一)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二)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网站:www.xy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7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4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业务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上述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将被视为下一个交易日的业务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优惠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与其他销售机构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况将另行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2.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3.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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