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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6-032号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4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八名,亲自参加表决的董事八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根据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并重新树立公司新的企业形象,公司拟将名称“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更名后,将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粤泰”商标重合,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其“粤泰”的商标无偿赠送给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同时享有无偿使用“粤泰”商标的权利。 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验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提出修改如下: ■ 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余静文女士已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的提名,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名陈湘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陈湘云简历:硕士,工程师。曾任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发展经营部高级项目经理、副总经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六届、七届董事会董事,广州粤泰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中心总经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现任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企业发展中心总经理。 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与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开拓公司多元化的发展,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以最后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5亿元,公司占比60%,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占比15%,自然人张红占比15%,公司自然关联人付恩平占比10%。主营项目类别为: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 投资咨询服务;(以上信息以工商部门最终的核准为准)。 由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自然人付恩平为本公司董事,公司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事项已构成了与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付恩平之间的关联交易。 由于本次共同出资金额较大,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付恩平之间的关联交易已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因此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主要议案如下: (一)、《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三)、《选举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增补董事》; (四)、《选举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增补监事》; (五)、《关于与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广州市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具体召开事宜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的《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上述议案。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六日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6-033号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共同投资设立广州粤泰金控 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为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以最后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以下简称为“粤泰金控”),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5亿元,公司出资3亿元人民币,占比60%,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500万元人民币,占比15%,自然人张红出资7500万元人民币,占比15%,公司关联自然人付恩平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占比10%。粤泰金控的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品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 投资咨询服务(以上信息以工商部门最终的核准为准)。粤泰金控公司成立后,各出资方将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粤泰金控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司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张红、付恩平签署共同投资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以最后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以下简称为“粤泰金控”),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由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自然人付恩平为本公司董事,公司本次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事项已构成了与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付恩平之间的关联交易。 由于本次共同出资金额较大,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付恩平之间的关联交易已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因此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截至2016年3月31日,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本公司股份345,813,570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付恩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杨树坪,注册资本49,334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5、17、19室,经营范围:批发和零售贸易;物业管理服务;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截止2016年3月31日,粤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345,813,570股,占本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32.21%,为公司控股股东;杨树坪先生持有粤泰集团85.51%的股权。 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公告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于2014年6月18日公告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向粤泰集团等关联方购买其持有的房地产业务经营性资产。 2015年7月27日,上述重组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出具核准批文。2016年2月,上述资产全部完成过户至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至此,粤泰集团的主要的房地产项目资产已全部过户至本公司。 粤泰集团2015年度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3,042,235,083.25元人民币、资产净额为5,534,930,443.66元人民币、营业收入为4,234,958,273.40元人民币、净利润为451,311,289.32元人民币。 2、付恩平先生,男,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中国广州市。2013年4月起至今在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任职财务总监。目前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共同出资设立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以最后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5亿元,公司出资3亿元人民币,占比60%,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500万元人民币,占比15%,自然人张红出资7500万元人民币,占比15%,公司关联自然人付恩平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占比10%。粤泰金控的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品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以上信息以工商部门最终的核准为准)。 本次交易的权属清晰,并无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并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是否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设立粤泰金控的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5亿元,各交易对方按照各自所占的注册资产的比例相应出资。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一条、合作的各方为: 甲方: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张红 丁方:付恩平 第二条、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共同建立和经营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暂定,并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为新公司)。 第三条、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条例、法规规定。 新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第四条、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新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以上信息以工商部门最终的核准为准)。 第六条、新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亿元(小写:50000万元)。 第七条、各方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人民币30000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60% 乙方:以现金人民币7500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15% 丙方:以以现金人民币7500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15% 丁方:以以现金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10% 第八条 以上各方的现金出资,在《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投入到新公司的指定帐户。 第九条 各方按所持股权比例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分配公司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条 各方应按约定的出资金额及形式、时间投入认缴出资,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新公司股东;新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新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新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合同;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任何一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另一方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另一股东征求同意,另一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另一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双方应遵守新公司章程,保守新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将新公司的商业资料泄密给第三方。 第十六条 新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新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重大投资、重要资产的抵押及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有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新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条 新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新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新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三条 新公司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新公司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新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二十五条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新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债权债务,根据合作各方在新公司中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本合同各方签署才生效。如须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新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或股东会一致通过,可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与公司章程约定投入注册资金,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自身投入新公司注册资金的相等金额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合作各方协商决定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三十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需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需报批的,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新公司注册成立,组织机构设置及其权责,股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公司的其他规定,由新公司章程规定。如公司章程没有本合同约定内容,或者与本合同约定内容相冲突,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一方发生名称或主体变更,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由该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享有本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新公司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尚需经甲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生效。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合同各方尚未完成签署上述协议。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是公司为了尝试开拓投资管理方面的业务,实现公司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此次设立粤泰金控公司,其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品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以上信息以工商部门最终的核准为准)。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杨树坪、杨树葵、付恩平回避表决后,本议案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独立董事李新春、吴向能、王朋对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投了赞成票。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李新春、吴向能、王朋事前已审议了本议案相关资料,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本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出具了书面意见,主要内容为: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与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粤泰金控公司的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1、此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以最后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的事项。交易金额拟为人民币30,000万元。本次交易是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的需要,符合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发展格局及自身实际情况,同时也是为了开拓公司多元化的发展。 2、目前公司董事会成员由8人组成,其中关联董事3人,非关联董事5人,在此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同意率为100%,审议结果有效;本次关联交易方式公允,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3、此次关联交易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关联交易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因此此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经充分讨论,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的需要,符合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发展格局及自身实际情况,同时也是为了开拓公司多元化的发展所需要。因此,我们认为并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的决议。 (三)、本公司董事会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该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出具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核有关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以最后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的事项。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需要,符合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发展格局及自身实际情况,同时也是为了开拓公司多元化的发展。本次交易金额并未产生任何溢价,并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四)、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公告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于2014年6月18日公告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向粤泰集团等关联方购买其持有的房地产业务经营性资产。 2015年7月27日,上述重组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出具核准批文。截至2016年2月,上述资产全部完成过户至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至此,粤泰集团的主要的房地产项目资产已全部过户至本公司。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6日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6-034号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会通过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拟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名称拟变更的情况 根据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并重新树立公司新的企业形象,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将公司名称“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理由 本次公司名称拟变更是根据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并重新树立公司新的企业形象。公司名称变更后本公司主营业务不会重大变化,公司发展战略也不会产生重大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并未发生变更。 公司更名后,将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粤泰”商标重合,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其“粤泰”的商标无偿赠送给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同时享有无偿使用“粤泰”商标的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6日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6-035号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验情况,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提出修改如下: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6日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6-036号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4月6日在董事会议后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监事三名,亲自参加表决的监事三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增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由于工作调整的原因,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监事陈湘云先生已不在公司任职,其身份已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的监事,经公司职工代表会议选举,由隆利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的监事;同时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的提名,监事会同意谭建国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增补监事人选,任期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谭建国先生简历:男,大专,会计师。曾任职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曾任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室主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广东省富银建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中心经理,现任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 以上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东华实业 公告编号:2016-037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4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4月22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4月22日 至2016年4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具体议案事宜公司已于2016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1、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2、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3、淮南市中峰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5、广州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广州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8、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二)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20-87386297)。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首层。 邮编:510600 电话:020-87379702 传真:020-87386297 联系人:蔡锦鹭、徐广晋 (四)登记时间: 2016年4月21日9:30至17:00,2016年4月22日9:30—12:00。 六、其他事项 (一)网络投票的注意事项 1、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3、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4、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5、公司将结合会议现场的表决结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在4月22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告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参会。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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