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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编号:2016-11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修改原议案。 2.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4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5日15:00至2016年4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28日。 3.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汉威广场6号楼3层会议室。 4.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焕新女士。 7.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7,870,2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4099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7,835,7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3864%。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5人,代表股份 34,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3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邀请的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7,85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6 %;反对 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61 %;反对 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7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答邦彪、温天相。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正律公字(2016)012号 致: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接受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荣丰控股")董事会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荣丰控股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简称"《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荣丰控股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同时,本所暨本律师还查阅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荣丰控股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荣丰控股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律师依赖荣丰控股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荣丰控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荣丰控股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荣丰控股根据2016年3月1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于2016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定为2016年4月6日下午2:3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汉威国际广场6号楼3层大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年4月5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6日15:00。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28日。 根据网络投票的规定,荣丰控股于2016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荣丰控股的上述通知、公告均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已超过十五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上述通知事项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荣丰控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2016年4月6日下午2:30在通知规定地点召开。网络投票也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完毕。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焕新女士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系统与会议通知所载的一致相符。 综上,本所暨本律师认为:荣丰控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规则》、荣丰控股《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秘书处及本所暨本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表决前终止会议登记时,出席荣丰控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7,835,703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尚有荣丰控股的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另有荣丰控股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合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均具有合法有效的出席资格,列席人员具有列席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500股。 3、本次股东大会由荣丰控股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2016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提案或其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载一致,符合《规则》、荣丰控股《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所有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了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与本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结果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7,85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261%;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7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综上,本所暨本律师认为:荣丰控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法规及荣丰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荣丰控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荣丰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 北 正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答邦彪 温天相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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