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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16039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调解公告 2016-04-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能源公司")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宁民商初字第5号),对科陆能源公司与宁夏明峰萌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明峰")、张秉权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调解。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科陆能源公司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原告对宁夏明峰、张秉权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60)。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结果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科陆能源公司与宁夏明峰、张秉权自愿达成调解。主要内容如下: 1、基于科陆能源公司与宁夏明峰2011年5月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约定,宁夏明峰应向科陆能源公司支付人民币1.36亿元,但考虑到双方均有增加投资和支出费用,经双方商定,宁夏明峰向科陆能源公司支付的金额为1.32亿元,分8年付清。自2016年8月份开始支付,到2024年7月支付完毕,每年支付的月份为4月到11月。 2、科陆能源公司依据约定的付款期数及数额向宁夏明峰开具节能服务发票。 3、各方调解时,宁夏明峰已通过对7.5MW+10.5MW两座电站的验收。调解书生效后,两座电站移交宁夏明峰;电站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及并网等由宁夏明峰承担。 4、若宁夏明峰未能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期次及数额付款,逾期超过30日的,科陆能源公司有权要求宁夏明峰一次性支付剩余金额。 5、宁夏明峰、张秉权承诺将宁夏明峰持有的盐池县萌城萌生矿业有限公司的51%的股权质押到科陆能源公司名下。 6、张秉权对宁夏明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原2011年5月6日科陆能源公司与宁夏明峰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终止履行,以本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任何一方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86,040元,减半收取计393,0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020元,由原告科陆能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与此同时,宁夏明峰母公司宁夏萌成水泥有限公司承诺对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宁夏明峰应支付给科陆能源公司的1.32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科陆能源公司与宁夏明峰、张秉权达成和解,是在综合考虑了宁夏明峰的实际偿还能力并确保未来偿还风险可控而作出的,科陆能源公司预计宁夏明峰项目未来现金流可以覆盖前期的投入成本,并且(1)宁夏明峰、张秉权承诺将宁夏明峰持有的盐池县萌成萌生矿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质押到科陆能源公司名下;(2)张秉权对宁夏明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宁夏萌成水泥有限公司承诺对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宁夏明峰应支付给科陆能源公司的1.32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将积极跟进调解书约定的回款事宜,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15)宁民商初字第5号); 2、《保证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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