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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04-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魏庄东路99号)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 ■ ■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上差异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334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9,334万股,均为流通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诺 自公司依法获准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依法获准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新疆古月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时还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本企业计划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为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的10%至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入股价格,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吴俊英、李学江、乙树崑、杨丙生、王中兴、陈璐、王树全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吴俊英、李学江、乙树崑、杨丙生、王中兴、陈璐、王树全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俊英、李学江、杨丙生、王中兴、陈璐分别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的预案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制订了公司上市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采取以下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3、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回购/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由公司制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提出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承诺:“自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本单位将通过交易所以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少于该轮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本单位所增持股份。但如果公司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本单位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若本单位本次股票增持完成后再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自再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本单位将继续通过交易所以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应遵循增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该轮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3%的原则,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本单位所增持股份。若本单位增持股份数量累计达到该轮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3%,但仍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将由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稳定股价”。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承诺:“当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且第一阶段由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即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已累计增持公司股票达到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3%)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制定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公司应自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实施第二阶段稳定股价措施,通过证券交易所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股份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该轮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公司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不再实施回购公司股份。 若公司股票回购完成后再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自再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公司将继续通过交易所以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应遵循回购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轮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3%的原则,回购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本公司所回购股份。若公司回购股份数量累计达到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前次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3%但仍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将由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稳定股价”。 3、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增持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承诺:“当上述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且第一阶段由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方案、第二阶段由公司回购A股股票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即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公司均已累计增持公司股票达到稳定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3%)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本人应自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执行完毕后的120个自然日内通过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20%且不高于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为稳定股价所增持的股份。但如果公司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时,本人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四)股价稳定措施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份回购或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五)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单位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则公司有权将与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2、如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次公开募集上市文件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招股意向书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单位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承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中德证券为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中德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德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新疆古月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依法获准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计划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为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的10%至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入股价格,且须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再实施减持计划。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一)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2年8月23日召开的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后,公司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已于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新章程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三)现金分红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分红的时间间隔:公司现金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拟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下转A15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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