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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6-043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6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苏青女士的辞职报告,苏青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上述辞职报告自2016年4月6日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对苏青女士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 4月6日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6-044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章被伪造引发诉讼事项及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陆续就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彭根发)涉嫌伪造本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融资的事件(以下简称此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多起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银行就此事件诉讼我公司(共9起诉讼)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详见:2015年7月21日的《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2015年8月8日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2015年8月18日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2015年12月3日的《有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2016年1月至2月间,公司又陆续收到与此事件有关的另外3宗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具体如下:

  一、2016年1月,本公司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418号法律文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福州城东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包括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等6家被告公司及彭根发等4名自然人。建行福州城东支行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对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以《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购买的货物中未提货部分对应的汇票票面金额(即预收货款)共计人民币5,800.339万元承担退款责任,以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2016年1月,本公司接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8120号法律文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3家被告公司和彭根发、彭英龙2位自然人。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的诉讼请求:判令1.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拖欠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垫付票号为22525621、22525622、22525623、22525624四张《银行承兑汇票》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计人民币11,877,000元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日至判决日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协议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伍计算逾期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1月21日为人民币53,446.5元);2. 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赔偿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律师损失费人民币118,770元整 (上述金额合计12,049,216.5元);3.其他4名被告对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三、2016年2月,本公司接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8119号法律文书,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质有限公司、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3家被告公司和彭根发、彭英俊2位自然人。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的诉讼请求:判令1. 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质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拖欠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垫付票号为22525606、22525607、22525608、22525609四张《银行承兑汇票》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计人民币10,095,450元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日至判决日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协议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伍计算逾期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1月21日为人民币50,477.25元);2. 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质有限公司赔偿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律师损失费人民币100,954元整 (上述金额合计10,246,881.25元);3.其他4名被告对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质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2016年1月15日,我公司就此事件披露了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11份鉴定意见(闽公鉴【2015】800号、801号、815号等),鉴定结果均为:涉案银行提供的涉案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黎立璋印"印文(现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卫才清印" 印文(2014年1月15日前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吴春海印" 印文(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印章)与公安部门提取的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2016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印章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2)。

  公司就此事件收到的上述共计12起诉讼列表详见本公司2015年度报告中第五节的"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235号的民事裁定书【鼓民初字第4235号诉讼详情见2015年12月3日的《有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已经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福建省公安厅亦已成立"8.11专案组",并由安溪县公安局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以上事项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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