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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蓉胜超微 股票代码:002141 编号:2016-025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7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6日15:00至2016年4月7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科技工业园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敏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9,028,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950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55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7445 %;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469,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06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469,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06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02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46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02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46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02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46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9,02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46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2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46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2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46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2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46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2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46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2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46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2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46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2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46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邹惠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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