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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19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管理人,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公告》,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债权申报截止日期是2016年5月11日。

  2、公司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3月28日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20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将停牌,股票交易期间为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4月25日,停牌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

  3、由于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在2015年报披露后被暂停上市。

  4、若法院未在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日前裁定重整计划,且公司股票又因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将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除非在暂停上市后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

  5、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整进展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4月6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中院"或"法院")送达的《决定书》〔(2016)川01民破1-1号〕,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发布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号)。

  2016年4月8日,成都中院在《人民法院报》第8版刊登《公告》,管理人启动了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债权申报截止日期是2016年5月1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5月13日上午10时在成都中院大法庭召开。债权申报具体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0号)。

  二、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一)公司股票停牌及停牌后无交易机会的风险。

  成都中院已于2016年3月24日裁定受理了公司司法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第 13.2.7条、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16年3月28日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股票交易期间为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4月25日,停牌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

  根据上市规则13.2.8的规定,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或者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复牌申请。但若法院未在公司2015年报披露前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公司股票又因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在法院作出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后,公司股票将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除非在暂停上市后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

  (二)因重整失败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成都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或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成都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三)股票被暂停上市风险。若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由于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15年5月4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6年1月28日,公司发布了《2015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5年度净利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截止目前,公司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存在更正、补充之处,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的2015年报为准,公司2015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

  按照上市规则14.1.1和14.1.3的规定,若公司披露的2015年报显示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2015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后15个交易日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四)股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1、若公司重整失败,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的,根据上市规则14.4.1(二十三)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公司在披露2015年报后,若公司股票因2013、2014和2015年连续三年亏损和2014、2015年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6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14.4.1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

  (2)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3)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5)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7)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8)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9)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重整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20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已于2016年3月24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债务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化股份"或"公司")重整一案,成都中院并于2016年4月6日送达《决定书》〔(2016)川01民破1-1号〕,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2016年4月8日,成都中院在《人民法院报》第8版刊登《公告》,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本院根据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3月24日裁定受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6年4月5日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5月11日前,向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区大弯镇团结路311号;邮政编码:610301;联系电话:028-89301360,1381043231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5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大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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