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简称:众生药业 证券代码:002317 公告编号:2016-032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1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及转让该公司股权的公告》进行问询,并要求对所问询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公司现就问询函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问题一:凌晟药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补充说明:
凌晟药业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一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问题二:凌晟药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补充说明:
凌晟药业2015年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2015年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5.33%、3.96%、-5.94%。
凌晟药业2015年度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2015年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92%、4.82%、-4.89%。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问题三:本次交易作价的依据及合理性。
补充说明:
本次交易作价的依据为公司收回全部投资额人民币7218万元。
鉴于凌晟药业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均出现较大亏损,而且从凌晟药业目前经营情况及市场状况看,预计其短期内扭亏为盈的可能性较小,如以评估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公司已不可能全部收回原始投资。故对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同意不采用评估作价的方法,而采用收回原始投资的交易方法。
公司董事会认为,基于金联明在该合作事项上的不可推卸的责任,由其按原始出资额赎回公司全部投资是正当的,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考虑到凌晟药业后续继续投入成本和后续经营面临的风险,以及解决方案的可操作性,本着基于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尽可能收回投资或力争投资损失最小化的原则,本次由凌晟药业的业绩承诺人金联明指定其独资公司按原投资价格人民币7218万元回购公司所持有的凌晟药业全部股权是合理的。
问题四:本次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补充说明:
公司所持有凌晟药业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公司不再持有凌晟药业的股权,凌晟药业将不再列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目前公司已收到金联明就本次股权回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700万元,该笔款项将在相关事项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动转为本次股权回购的首付款。
公司所持有的凌晟药业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如下会计处理:
1、将收到交易对手方的首期股权转让款37,000,000.00元计入货币资金、剩余股权转让款35,180,000.00元计入其他长期资产,冲减长期股权投资72,180,000.00元。
2、对凌晟药业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776,153.85元计入投资收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776,153.85元。
3、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原已计入资本公积的凌晟药业已收业绩补偿款中公司应享有的份额2,670,953.78元冲减资本公积。
4、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股权回购价款7218万元与公司2016年3月末应占扣除业绩补偿款后凌晟药业的权益[2016年3月末凌晟药业的净资产(51,510,029.09-5,195,371.44)×51.41%=23,810,365.50]、商誉净值(27,902,142.27-2,776,153.85=25,125,988.42)之间的差额23,243,646.08元,确认为2016年度的投资收益。
本次股权回购事宜将增加公司2016年度投资收益23,243,646.08元(具体数据以最终会计处理执行时的财务数据为准)。
本次股权回购是从根本上纠正2013年公司对凌晟药业投资不成功和改变因该项投资而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的不良影响的最佳机会。如能依据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约定收回全部投资,则公司对凌晟药业的投资无直接经济损失,只有间接损失,该损失包括人力投入、投资额的银行存款预期收益。本次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影响,本次股权转让款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股权回购完成后,一方面公司收回现金,取消对凌晟药业的管理成本投入,提高资金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优化整合了公司经营资源及资产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运作效率,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有积极影响。
问题五:公告披露,双方同意首付款超过本次交易金额的50%、剩余款项分四期支付的结算方案,请说明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及履约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补充说明: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襄阳展明,是凌晟药业业绩承诺人金联明(现任总经理及第二大股东)的独资公司。金联明作为凌晟药业的创始人、实际经营者对凌晟药业依然存在信心,其考虑到凌晟药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创业梦想、股东投入、员工稳定、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的因素,将持续经营凌晟药业,并带领凌晟药业走出当前困境,扭亏为盈,实现进一步的发展。
为保障本次交易的可操作性和尽可能减少公司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双方接受了首付款超过交易额的50%、剩余款项分四期支付的方案。目前公司已收到金联明就本次股权回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700万元,该笔款项将在相关事项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动转为本次股权回购的首付款。为确保金联明如期按时付款并对其履约行为给予持续监督,金联明将其所持有的凌晟药业26%股权质押给公司,为后续款项支付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签订了相关约束金联明能实际履行协议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股权回购谅解备忘录》、《关于股权回购后续事项备忘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金联明及相关方保证严格履行相关协议项下的约定。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的约定,督促交易当事人金联明按时履约付款。对于金联明实际履行本次股权回购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照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问题六:公告披露,公司同意该业绩承诺随股权转让的完成而一并终止,并同意不再追究金联明在此之前对凌晟药业做出的业绩承诺。请说明该做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三条规定,并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补充说明:
(一)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的原因及处理措施
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与凌晟药业及其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湖北凌晟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并增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并增资协议》”),基于《股权转让并增资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7218万元收购了凌晟药业部分股权并对其进行了增资,成为持有凌晟药业51.41%股权的控股股东。基于前述交易,《股权转让并增资协议》明确约定,凌晟药业股东金联明作出业绩承诺,保证凌晟药业2014年~2016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00万元、2500万元、3350万元。若凌晟药业在2014年~2016年内任一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业绩之标准,则金联明将在公司相应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10日内对凌晟药业进行现金补偿。金联明最近两个承诺年度的承诺履行情况如下:凌晟药业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195.37万元,与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的业绩承诺差距较大;凌晟药业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1444.63万元(该净利润尚未经审计,最终额度以审计结果为准),与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这一承诺业绩的差距仍然较大。
针对金联明业绩承诺未能实现且差距较大的现状,公司董事会及业绩承诺方金联明经过多次商讨、深入反思,一致确认该状况系业绩承诺方金联明错误估计其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全球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综合因素引致。为解决凌晟药业面临的问题,公司管理层经充分研讨,最终确认由业绩承诺方按公司投资原值回购公司所持有的凌晟药业全部股权是最优处理方案,该方案能够达到及时止损、最大限度收回公司投资的目的。公司所持有凌晟药业的全部股权被业绩承诺方回购后,原业绩承诺未完成部分因失去存在的基础将随同股权转让的完成一并终止,公司另同意不再追究业绩承诺方在此之前对凌晟药业的业绩承诺。
为落实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的相关措施,业绩承诺方金联明于2016年3月23日与公司签署了《股权回购谅解备忘录》,对备忘录的签署背景及业绩补偿变更方案做出了说明;同日,金联明与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对金联明独资的公司——襄阳展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购公司所持有的凌晟药业全部股权事宜进行了具体约定,协议同时明确该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此外,为保证业绩承诺方金联明前述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公司另与金联明签订了包括《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在内的履约担保法律文件。
(二)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及转让该公司股权事宜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另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基于前述规定,公司认为:
1、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及转让该公司股权事宜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依据《监管指引第4号》的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是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的实质性条件。
基于《股权转让并增资协议》的约定及金联明最近两个承诺年度的承诺履行情况,业绩承诺方金联明应在公司相应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凌晟药业做出业绩补偿,其中,2014年度应补偿额为3695.37万元,2015年度补偿额尚待审计净利润确定后最终核算。因业绩承诺方金联明在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2014年度业绩补偿存在较大困难,经其书面申请并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2014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方案调整为:金联明在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10日内,先以现金方式补偿差异数的10%,剩余应补偿部分在2015年内以现金方式补足,若2015年度的实际业绩超出业绩承诺部分予以冲回上述补偿金额。截至目前,就业绩承诺补偿方案调整后2014年度应付业绩补偿款,补偿义务人金联明在2015年内按约定支付到位的数额合计为5,195,371.44元,尚欠31,758,342.93元未支付;2015年度应付业绩补偿款数额较大,具体数额尚未最终核定、支付期限尚未届至,但业绩承诺方金联明支付困难的风险较大。
鉴于凌晟药业连续两年不仅不能达成承诺业绩,而且亏损较大,并且从凌晟药业目前的经营情况及市场状况来看,凌晟药业短期内扭亏为盈的可能性较小,《股权转让并增资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已无法履行,若继续履行也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投资损失,不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与业绩承诺方金联明经多次商谈就变更、豁免《股权转让并增资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达成一致意见,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第三条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2、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及转让该公司股权事宜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的程序性条件
就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及转让该公司股权事宜,公司履行了如下审议批准程序:
(1)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及《关于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的议案》。
(2)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及《关于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的议案》,认为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及转让该公司股权事宜是基于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尽可能收回投资或力争投资损失最小化提出的解决方案,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的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的独立董事杜守颖、汤瑞刚、魏良华于2016年3月28日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两个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就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及转让该公司股权事宜提出的处理方案和做出的相关分析,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并转让凌晟药业股权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就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及转让该公司股权事宜的审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确认将于2016年4月14日下午2:30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及《关于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将在该次股东大会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已于2016年3月29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已就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及转让该公司股权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就凌晟药业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及转让凌晟药业股权事宜采取的执行措施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第三条及相关条款规定的程序性条件。
(三)律师发表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同意该业绩承诺随股权转让的完成而一并终止,并同意不再追究金联明在此之前对凌晟药业做出的业绩承诺,该做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三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在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 152 号)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本版导读:
|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 2016-04-09 | |
|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 2016-04-09 | |
|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解除及股权质押的公告 | 2016-04-09 | |
|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通知 | 2016-04-09 | |
|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经营合同履行情况的公告 | 2016-04-09 | |
|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 2016-04-09 | |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配股事项停牌的公告 | 2016-04-09 | |
|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2016-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