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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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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1)本基金将于2016年4 月19 日(含)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自2016年4月26日(含)起,本基金恢复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操作规则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cmfchina.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9日

  

  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招商300地产B份额(场内简称:地产B端,交易代码:150208)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招商300地产份额(场内简称:地产分级,基金代码:161721)、招商300地产A份额(场内简称:地产A端,交易代码:150207)及招商300地产B份额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由于近期A股市场波动较大,截至2016年4月8日,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接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阀值,因此本基金管理人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招商300地产B份额近期的份额参考净值波动情况,并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

  针对不定期折算所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 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二、 招商300地产B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杠杆倍数将大幅降低,将恢复到初始的2倍杠杆水平,相应地,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随市场涨跌而增长或者下降的幅度也会大幅减小。

  三、 由于触发折算阀值当日,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已低于阀值,而折算基准日在触发阀值日后才能确定,因此折算基准日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份额净值可能与折算阀值0.250元有一定差异。

  四、 招商300地产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300地产A份额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较大变化,由持有单一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招商300地产A份额变为同时持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招商300地产份额的情况,因此招商300地产A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加。

  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重要提示:

  一、 若本基金发生上述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折算后本基金招商300地产份额、招商300地产A份额及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份额数量均会缩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量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和场内招商300地产份额的持有人,存在折算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二、 为保证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300地产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相关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9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126;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4月19日成立。根据《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

  根据《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经本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聘请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并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对《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保本”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对合同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其它部分也同步进行了修改和更新。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新了附件1: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投资者可访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及保证合同。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并已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附件1

  合同编号: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0755-83199596传真:0755-83076974 邮编:518040

  基金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电话:010-58528777传真:010-58528448邮编:100031

  鉴于: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和《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简称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3、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的募集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1亿元人民币。

  4、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非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5、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三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前述费用须经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事先书面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相关费用给担保人。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管理人首次支付担保费应以收到担保人的《付费账户通知》为前提。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本基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更换担保人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3、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4、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5、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6、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7、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北京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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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摘要

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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