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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8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6年4月3日,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书面送达各位董事。2016年4月8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此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刘海云召集和主持,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其中副董事长刘珊、独立董事刘晓一、丘运良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同意公司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梅龙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1,621.9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并于议案审议通过两周内置换完毕。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9日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9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6年4月3日,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送达各位监事。2016年4月8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此次监事会。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预先投入金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已出具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以1,621.9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9日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16-010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关于核准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1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30万股。本次股票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53元,股款共计人民币457,359,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39,704,745.00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417,654,255.00元,上述资金于 2016年3月8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48320003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梅龙支行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二、开户银行向公司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长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规定限额(规定限额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黄梅、秦翠萍,保荐机构并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以先到的日期为准。 十一、若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保荐机构提醒后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保荐机构利益的情况下,保荐机构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开户银行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行为开户银行在协议项下的经办行,公司及保荐机构并同意,开户银行有权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自行决定变更经办行。经办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签署相关法律性文件。经办行履行了合同项下开户银行义务的,视同开户银行已履行了本合同。开户银行或经办行均有权在相关的材料或凭证上加盖开户银行或经办行的公章、相关业务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9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作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艺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建艺集团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和保荐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1号)文核准,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3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53元,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7,359,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704,745.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7,654,255.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瑞华验字【2016】48320003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已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 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实施除偿还银行贷款外的三个募投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本次发行前公司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三、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根据公司发展实际需要,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利用自筹资金启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投资,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款项为人民币1,621.92万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瑞华核字【2016】48320012号《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621.92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建艺集团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建艺集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梅 秦翠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16-011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关于核准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1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30万股。本次股票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53元,股款共计人民币457,359,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39,704,745.00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417,654,255.00元,上述资金于 2016年3月8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48320003号验资报告。 一、公司以1,621.9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为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在上述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出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说明:截至2016年4月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民币1,621.92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实施鉴证工作,并出具瑞华核字【2016】48320012号鉴证报告,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 2016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621.9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并于议案审议通过后两周内完成置换。 二、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黄梅、秦翠萍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2、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金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出具意见认为本次置换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1,621.9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金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出具意见认为本次置换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以1,621.9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9日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市建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金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已出具意见认为本次置换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1,621.9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签名: 刘晓一: 独立董事签名: 丘运良: 2016年4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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