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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2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4-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14号)核准,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李宗松、周新基、陈耀民、何建东、薛俊五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上述五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8,177,458股,发行价格为8.3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319,999,999.7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承销费用人民币34,8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85,199,999.7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3月29日到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1040001号"、"瑞华验字【2016】4104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其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作为甲方于2016年4月8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如东支行"、乙方)、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如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63768053466 ,截至2016年4月8日,专户余额为2,285,549,263.18元(差额部分349,263.46元为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到专户后产生的银行利息)。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制药生产线技改搬迁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中国银行如东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如东支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蒋爱军、蒋中杰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如东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如东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中国银行如东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如东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如东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中国银行如东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中国银行如东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德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如东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中国银行如东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如东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德证券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经三方签字盖章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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