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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6-03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未获通过。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将尽快讨论相关事项,并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8日(周五)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7日(周四)-2016年4月8日(周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7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建学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现场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林萌先生主持会议;后因林萌先生中途离开并带走部分会议文件,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推举胡九成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后续会议。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563,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63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5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42,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9%。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820,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52%。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42,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彬律师、翁春娴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未获通过

  该议案涉及林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利益,故该等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2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27%;反对29,081,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52%;弃权535,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327%;反对1,585,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278%;弃权535,8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5,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394%。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82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230%;反对2,214,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2%;弃权6,521,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2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417%;反对2,214,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7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

  1、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并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16年3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2016年3月22日,董事会在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7名股东。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8日(周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林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于林萌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前退场,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推举胡九成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后续会议的主持人。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过程中股东林萌提前退场,会议暂时休会。在投票开始前,孙志超向公司提供相应授权文件,证明其代表林萌所持13,804,000股股份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5、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7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153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1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7股东,代表股份47,820,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5952%。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16年4月1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53名,代表股份2,742,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679%。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62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27%;反对29,081,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52%;弃权535,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327%;反对1,585,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278%;弃权535,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394%。

  关联股东林萌、林车、李梅兰、李洁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股份20,325,028股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项议案表决未获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1,82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230%;反对2,214,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2%;弃权6,521,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17%;反对2,214,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5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翁春娴 李 彬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6-035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0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6年4月10日以通讯方式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肖建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修正议案》。

  董事林萌为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合理性作了说明,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意见》。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修正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因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定于2016年4月26日(周二)下午14:30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6-03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0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16年4月10日以通讯方式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磊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修正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使得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6-03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未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修正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2015年度资产减值准备修正情况概述

  (一)本次修正计提2015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鉴于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未获通过,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同时,随着2015年年度审计工作逐步深入,被评估资产组——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视科技”)2015年度经营结果出现大幅降低,将直接影响雅视科技商誉的减值情况。为了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公司需对包含雅视科技商誉减值在内的各项资产减值情况进行重新评估。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据谨慎性原则,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各类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的可变现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拟计提2015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总金额为98,941.2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减值项目、金额以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一)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说明

  2015年,受宏观经济增速下滑、移动智能终端产品市场需求增长放缓、行业竞争加剧的影响,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公司对历年经营情况进行充分的分析并结合对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合理判断,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对投资雅视科技和广东金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伦”)形成的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聘请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具体情况如下表:

  ■

  (二)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合并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进行了减值测试,由于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及所处行业技术更新的影响,对公司现有闲置和在用生产设备依据可回收价值进行全面测算,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3,789.15万元,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65.86万元。

  (三)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说明

  2011年5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北省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把“加快电子元器件产品升级,大力发展光电器件、光模块、关键专用芯片等光通信专业元器件和组件,加快平板显示器件关键材料等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作为促进重点产业振兴升级的重点任务之一。同年,公司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决定加大对触摸屏领域的投入,故投资选址在湖北赤壁,并于次年启动了赤壁厂房的基础建设。

  但是,后由于赤壁政府未按《投资协议书》约定提供完整的项目用地,未提供污水处理、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代建工程未按时完工、交付,赤壁基地的建设情况无法满足公司募投项目按期投产需求,项目预期效益无法实现,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快速变化的市场现状,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司变更及终止了相关募投项目。

  截至2016年3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赤壁政府等经积极沟通、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民事调解协议》。鉴于公司与赤壁政府签订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赤壁玻璃产业化基地第一期项目投资协议书》以及子公司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宇顺”)与赤壁开发区签订的《宇顺赤壁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已解除,相关协议的终止将会涉及对2012年在湖北赤壁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预计将形成387.78万元的损失,故对赤壁宇顺在2012年购入的土地使用权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387.78万元。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情况说明

  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投资的天利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处于无法持续经营的状态。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投资天利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所形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为411.36万元。

  (五)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合并范围内的存货进行了减值测试,依据目前行业变化情况和上下游企业的发展趋势,公司按照存货成本与预计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为21,292.64万元。

  (六)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合并范围内的应收款项进行了减值测算,并采用单项计提和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1,144.52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修正的情况说明

  (一)前次计提2015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进行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披露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2)。

  (二)本次计提2015年度资产减值准备与上次情况对比

  基于前述原因,经重新评估,公司将对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总金额由原来的86,979.69万元调整为98,941.27万元。具体明细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减少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8,941.27万元,减少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98,941.27万元。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也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使得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6-038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14:30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26日(周二)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5日(周一)-2016年4月26日(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1日(周四)

  (六)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6年4月21日(周四)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决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修正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了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持股证明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6年4月22日及2016年4月2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余姝慧

  联系电话:0755-86028112

  联系传真:0755-86028498

  联系邮箱:ydsz@szsuccess.com.cn

  邮编:518057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

  (一)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余姝慧

  联系部门: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028112

  传真号码:0755-86028498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董事会办公室

  邮 编: 518057

  (二)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六、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89。

  2.投票简称:“宇顺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4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宇顺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如下: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

  说明:

  1、 请在提案的“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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