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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239 股票简称:奥特佳 公告编号:2016-04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16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并于2016年4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星期一)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0日15:00至2016年4月11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路666号);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进飞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6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689234759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64.236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674882169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62.898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0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14352590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1.3376%;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2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72877781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6.792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陈瑞良、袁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股份的发行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8609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93%,反对6254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2252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9%;反对62540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瑞良、袁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002239 股票简称:奥特佳 公告编号:2016-045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 反馈意见答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3月15日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036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我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详见《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一次反馈意见答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答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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