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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4-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10日证监许可[2016]488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有:与本基金的保本运作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及采用的保本保障机制相关的风险)及与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与股指期货品种相关的风险),和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运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一般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创金合信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申购费,并在赎回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34、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同);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如无特别指明,基金合同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36、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各保本周期内适用的、触发该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任一保本周期内,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五个工作日(记第五个工作日为R日)达到或超过适用于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提前到期日,并自R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该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不超过R+20 个工作日) 37、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8、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前到期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9、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指后续各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过渡期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0、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前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行为 41、到期操作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5 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作日),共计6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42、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份额折算日除外),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43、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5、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和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6、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含募集期利息转换份额)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7、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8、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49、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转换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转换转入费用之和 50、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某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51、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52、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3、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则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4、保证: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5、保本赔付差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5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1、《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5、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创金合信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6、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70、元:指人民币元 7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72、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之和减去1后的数值乘以100% 7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王晶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3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副处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泰一新(北京)节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综合部。 刘红霞女士,董事,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广东省香江集团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中国建材集团下属北新家居/易好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顺丰快递集团人事处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深圳市透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豫鲁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主任科员、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处长、常务副总经理、在北京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专项工作。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月服役;1975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2003年5月起历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2014年12月起在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任名誉董事长。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杨健先生,监事,博士,国籍:美国。历任华北电力设计院(北京)工程师,GE Energy(通用电气能源集团)工程师,ABB Inc.项目经理、新英格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首席分析师、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花旗集团高级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产品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和交易部。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市场部、客户服务部。 张雪松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养老金业务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私募业务战略规划组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私募创新部。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程志田先生,金融学硕士,2006年7月加入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高级研究经理。2009年7月加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金融工程总监。2011年7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担任大摩深证300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加入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量化投资总监。2015年5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部总监。 王一兵先生,四川大学MBA。1994年即进入证券期货行业,作为公司出市代表任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红马甲。1997年进入股票市场,经历了各种证券市场的大幅涨跌变化,拥有成熟的投资心态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曾历任第一创业证券固定收益部高级交易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投资副总监。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熟悉债券市场和固定收益产品的各种投资技巧,尤其精通近两年发展迅速的信用债,对企业信用分析、定价有深刻独到的见解。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玉辉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监。 曹春林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管投资部副总监兼研究部副总监。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张荣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 薛静女士,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兼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程志田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下转B110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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