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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16-021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76号文《关于核准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核准,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股权登记日2014年10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总股本202,248,90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共计可配售股份总数为60,674,670股,配股价格5元/股。截至2014年10月30日止,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8,532,956股,每股发行价格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2,664,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计人民币15,418,476.3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246,303.65 元,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480”验资报告。
2015年1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金冠国际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88号,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4,640,511股。其中,向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硅谷天堂恒信财富1号及万年县吉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三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26,143,79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65元,合计募集配套资金人民币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6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7,400,000元,以上增发新股的募集资金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26日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5】001170号)。
鉴于公司2015年12月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毕,前次配股募集资金,保留在上市公司中的尚未使用募集资金142,600,000元变更为投资年产6,000万颗高像素手机镜头产业化项目(该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重新与宁波银行高新区支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江西联益光学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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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宁波银行国家高新区支行)
一、原三方监管协议项下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010122000527807,截止2016年1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161,860,401.2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6,000万颗高像素手机镜头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项目使用,以及其他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除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原三方监管协议终止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继续有效,不再重新开立。
如甲方计划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金鹏、施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接收号码: 021-61680336 。
七、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2209529300226795,截止2016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177,4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6,000万颗高像素手机镜头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乙方计划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丙方向乙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丙方、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应确保乙方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史金鹏、林剑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050152015000000052,截止2016年2月1日,专户余额为142,600,000.0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6,000万颗高像素手机镜头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乙方计划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丙方向乙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丙方、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应确保乙方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史金鹏、林剑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和甲方授权书。
六、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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