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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6-034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16-04-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项目聘请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9月变更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该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泰证券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监督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于2016年1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2016年2月16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聘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其签订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之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书》。长江保荐已委派武利华先生、李卫先生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长江保荐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更换为长江保荐,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中泰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长江保荐承接,中泰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长江保荐委派武利华先生、李卫先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负责具体督导工作。 长江保荐基本情况和武利华先生、李卫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2日 附件: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简介 一、长江保荐的基本情况 长江保荐前身为成立于2003年9月的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783)与法国巴黎银行合资设立的国内首批中外合资证券公司。鉴于股东双方的战略布局考量,法国巴黎银行于2007年1月将所持有的长江保荐股权转让给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长江保荐100%的股权。 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长江保荐依托母公司强大的背景,整合母公司研究、销售及网络资源,为客户提供等全方位的投资银行服务,经营范围包括:证券(限股票、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与保荐,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 二、保荐代表人武利华先生、李卫先生简历 武利华先生,长江保荐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先后负责或参与冠福家用、荣盛发展、雷曼光电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栋梁新材2007年公募增发、仁和药业2009年非公开发行、沧州明珠2012年非公开发行和2014年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实务经验。 李卫先生,长江保荐总经理,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先后参与华伍股份、哈尔斯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和栋梁新材公募增发项目的内核工作;先后主持或参与中来股份、东音泵业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及沧州明珠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沧州明珠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再融资项目。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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