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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6--012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置业")与徐州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电公司")就工程款纠纷案,已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决,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徐州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名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徐州
二、诉讼案件事实
原告徐州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状事实理由如下:
2013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徐州中央国际广场外电接入系统(管道预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建设的徐州中央国际广场项目的电缆管道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了具体的施工内容、工程款计算及结算办法等。后又于2013年10月12日及2014年4月24日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变更了部分施工内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待电缆敷设完毕并正常送电后无质量问题的,将余款一次性付清,同时明确约定验收合格一年未送电,按送电付款。该工程于2014年6月14日经电业部门验收合格,并于2015年1月6日经终审结算完毕。被告在该工程中至今尚欠工程款5888525.50元未支付。
另,原、被告双方还曾于2012年7月27日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在该合同中约定施工完毕后无质量问题并能够正常使用的,将剩余工程款(总款的10%)一次性付清。现该工程早已施工完毕,且已于2014年6月14日经电业部门验收合格,因被告建设的项目未按原计划进度完工,更未投入使用,被告便拖欠该尾款15.5万元一直未支付。原告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尾款支付条件对原告明显不利,显失公平,且该工程与原、被告后期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有紧密联系,配合在一起方系一完整的供电接入系统。因此原告主张按照双方在此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即验收合格一年未送电的按送电付款。
三、诉讼请求
1、被告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4352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88525.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起,以255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判决情况
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被告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州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43525.5元及违约金(以3488525.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以2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以155000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55504元、保全费5000,合计60504元,由被告负担。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由于工程款项归集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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